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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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2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体现4方面:
A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安监部门依法行政需要;
安全生B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产立法C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
必要性D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需要
及其重有利于:
A加强体系建设;
B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要意义C规范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D政府加强领导;
3安全生产立法重要意义:
E安监部门一发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F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G增强全体公民安全法律意识,H制裁安全违法行为
1概念和特征1概念
2特征:
A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统一性;
B内容和形式多样性C相互关系系统性
1从不同层级上可分上位法、下位法:
A法律(上位);
B法规(行政、地方);
C规章(部门、地方政府)
2安全生产法律D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强制性);
E国家标准;
F行业标准
第三节我体系基本框架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普通法和特殊法: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国安全生3从法的内容上分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产法律体3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1立法背景
系基本框架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A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专门安监部门及安监人员履行职权时与单位组织和从业人员间监督管理关系
B各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
2调整对象:
C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D单位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1人身安全第一原则;
3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原则(安全生产法中有11种行政处罚、11条规定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法目的、1立法目的:
1条
适用范围2适用范围:
A空间适用(2、97条);
B主体和行为适用;
C排除适用[2条(4点)]
2管理方针:
A3条(法的灵魂);
B预防为主的体现(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3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条
第一节总则4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决策人;
实际领导、指挥日常活动决策人;
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地位和职责:
A第一责任者(5条);
B基本职责(6项);
C法律责任(80、81、89、91条)
5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A地位(7条);
B对三同时监督(52条);
C参加管理和监督的权利(52条);
6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8条
7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A综合监管部门及职责(9条第一款,54、56条);
B有关部门及职责(9条第二款,)
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12条):
A服务的性质(服务业)及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B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12条);
C权利、义务、责任
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3条):
1事故分类:
按直接原因(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
2事故责任主体:
A单位的责任人员;
(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B政府及部门责任人员;
3法律责任追究:
A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罚(单位及其人员)];
B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标准(10条):
A按内容(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
B安全标准(国标、行标)
1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1条):
12安全生产科技进步(14条):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13安全生产奖励(15条):
3在抢救救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
1主体:
个人和单位
2形式:
A荣誉奖励;
B物质奖励;
C晋升职务;
1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单元:
A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B个体工商户;
C公民;
D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中介)
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6条)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7条):
6项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18条):
A标准;
B决策和保障;
C法律责任(80条)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19条):
A高危行业单位必须(第一款);
B按从业人员数量配置(强制性规定、选择性规定);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
[20(负责人、安管人员)、23条(特种人员)]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21条):
A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教培;
B培训要求(3点:
学习、熟悉、掌握);
C合格方可上岗
7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资格(23条):
第二节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24条)
生产经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规定(25条):
A矿山建设项目;
B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营单位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26条)
的安全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27条)
生产保障12安全警示标志(28条)
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29条)
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30条):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规定(31条)
16危险物品管理规定(32条)
17重点危险源管理规定(33条)
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规定(34条)
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5条):
安排专门人员管理;
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37条)
21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0条):
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41条)
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42条)
24工伤保险规定(44条):
0第6条规定,第三章全面明确规定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权利(43、44、48、89条);
第三节从业人2得知危险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权利(45条);
员权利和义务1人身保障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46条)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利(46条)
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47条)
1尊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49条)
2安全生产义务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义务(49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50条)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义务(51条):
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1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A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B有关部门
2行政许可职责(54、55条):
A、B、C、D四方面;
2依法监督检查行使的职权:
(56条):
A现场检查权;
B当场处理权;
C紧急处置权;
D查封扣押权
第四节安3安监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58、59):
全生产4安监部门和人员监督检查的规定(57条)
监督管理5行政监察机关职责(61条)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62条):
A资质认可;
B责任;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63、64条):
A社会举报(64);
B举报受理(63);
8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65、67条):
A社会监督(65);
B舆论监督(67)
9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66条)
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68条)
2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69、71、72条):
1高危单位事故应急救援(69);
2重大事故应急抢救(71、72条);
第五节生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70、71):
A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B单位应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产安全事1原则(73、75条)
故的应急2事故责任追究(74条)
救援与调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73、74.75、76)3事故统计和公布(76)
查处理
1形式:
A行政责任(94条):
行政处罚11种;
B民事责任(86、95条);
C刑事责任
1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监职责的部门(94条)
2行政处罚决定机关2县级以上政府
(执法主体)3公安机关(91、94)
4法定其他执行机关(94条)
第六节3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
25种违法行为,8种行政处罚;
安全生4主要负责人等决策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6种违法行为,4种行政处罚;
产法律5中介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1种违法行为,3种行政处罚;
责任6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A民事责任涵义;
B连带赔偿(79、86);
C事故损害赔偿(95);
D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7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A政府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B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C单位从业人员;
D中介及其人员;
8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5种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行政降级、撤职)
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01997年3月14日8界5次会议通过修订,1997年10月1日实施
1刑事犯罪:
A犯罪;
B犯罪特征:
社会危害性、实施违法行为、实施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C刑罚;
1罪名和D犯罪构成(犯罪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E刑事责任
刑罚规定2安全1安全生产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
生产犯罪:
2刑法有关规定(主要):
A重大责任事故罪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C危险物品肇事罪D提供虚假文件罪E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单位及其1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条);
3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
第一节刑法人员犯罪的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37条);
5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138条);
6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
刑事责任7重大飞行事故罪(131条);
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条);
9交通肇事罪(133条)
3安监部门人员犯罪刑事责任1贪污罪(382条);
2受贿罪(385、386条);
3渎职罪[玩忽职守罪(397条第一款)、徇私舞弊罪(397条第二款.、402条)]
4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隐瞒、谎报或拖延上报事故刑事责任:
依玩忽职守罪处罚;
5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犯罪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
6伪造、变更、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
(280条第一款)
01996年3月17日8界4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实施,立法目的(4点)
1涵义:
(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
1行政处罚概念2特征:
A由法定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B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C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D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3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2行政相对人权利:
A陈述权;
B申辩权;
C复议权(行政复议法);
D诉讼权(行政诉讼法);
E索赔权(国家赔偿法);
第二节3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1种类:
主要:
A警告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F行政拘留
行政处另外:
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
罚法2设定:
A法律设定(各种);
B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C地方性法规设定;
(除限制自由、吊销执照外);
D部门规章[警告、罚款(3万以下)];
E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F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A法定的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组织;
D受委托组织条件(依法成立的、熟悉的人员、有鉴定条件)
5行政处罚A一般(属地)管辖;
B指定管辖;
C移送管辖;
管辖和适用:
D行政处罚适用:
a一种行为不得二罚;
b未成年人适用(不满14岁,14~18岁);
c精神病人适用;
d从轻或减轻处罚(5点);
处罚时效(2年);
6行政处罚决定、1决定:
A原则:
查明事实;
B处罚前告知义务;
C当事人权利(申辩和陈述)
程序和执行2程序:
A简易程序[50元(人)以下,1000元(法人)以下];
B一般程序(7日内送达当事人);
C听证程序(7点程序)
3执行:
A如期履行(不服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B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事后难执行;
2日内交机关);
C事后收缴罚款(15日内交;
不履行采取的措施:
3%/日加处罚款,拍卖湖冻结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1994年7月5日8界人大常委会8次会议1995年1月1日实施;
立法目的(4点)
1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A劳动者权利(3条)7项;
B劳动者义务(3条)4项:
C单位义务(52条)4项;
1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A女工保护;
B未成年工保护
2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1劳动监察:
2点
第三节2有关部门的监督
劳动法3工会的监督
1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3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2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监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行使《劳动法》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
02001年10月27日9界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
立法目的(4点);
1职业病范围:
A职业病定义;
B职业病危害(77条)
1防止职责(4、5、6条)
2单位防治职责2前期预防:
A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13条);
B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4条);
C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5条);
和前期预防规定D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15条);
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7条)
1单位防治措施:
(19条)6项;
第四节3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2单位职业病管理:
A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22、23条);
B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内容(30条);
C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34条)
职业病理、诊断与病人保障规定3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A诊断(39、、40、42);
B保障(50、51、52、54条);
防治法4防治的监督检查规定:
A卫生部门:
4项;
B安监部门;
4项:
C防治的监督检查:
a、日常监督检查权(3项);
b临时控制措施(3项);
5防治违法行为负的法律责:
A建设单位(62条):
B用人单位(65、66、67、70、71条);
C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72、73条)
6防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各自职权内);
01992年11月7日7界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A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B空间的适用(2条)(邻水12海里以内邻还以外200海里)
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规定:
A安全设施三同时(7条);
B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8、9、12条);
C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10条(安全出口)、11条(运输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规定:
A基本要求(13条);
B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安全保障(15.16条);
C开采作业安全保障(17、18、19条);
第五节矿A责任制(20条,条例29条);
B矿山安全内部监督[21条(职代会)、22第二款(职工)、工会(23、25条)];
山安全法4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C安全培训[26第一款(全员);
特种人员(26第二款);
;
矿长培训(27条);
D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29条);
E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30条、条例46、47、49条);
F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32条,条例42条)
5矿山安全监督与管理规定:
1监督:
A监督部门:
负责安监的部门;
B部门职责(33条):
7项;
2管理:
A管理部门:
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B部门职责(43条):
6项;
6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1矿山企业法律责任:
A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40);
B矿长、特种人员法律责任(41条);
C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D(43、45);
D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法律责任(44条);
2矿山事故法律责任:
A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事故责任;
B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事故责任;
3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法律责任:
7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A安监部门;
B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01998年4月29日9界人大常委会2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实施;
1消防规划(8);
2安全位置(9条);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10、11条);
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12、13);
1火灾预防、消防组织、5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4条);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管理(16);
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管理(19、20);
第六节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8消防安全监督检查(23、24、25条)
消防法2消防安全违法1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40条);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41条);
3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42条);
行为法律责任:
4营业场所的(43条后半部分);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46、47、49条);
6火灾事故单位的(50条);
7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52条)
3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
A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报政府裁决);
B公安机关(拘留);
02003年10月28日10界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实施;
立法目的(5点);
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A交通事故定义(119条);
B70、71条;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74条);
3受伤人员救治(75条)
1道路交通事4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76条)
故处理规定
第七节道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第七章规定)
路交通法0道路、车辆的定义(19条);
1机动车通行规定:
A同车道行驶(43条);
B交叉路口(44条);
C机动车载物行驶(48条);
D机动车载人行驶(49、50);
E拖拉机行驶(55条)
3道路通行规定:
2非机动车通行规定(57条);
3高速公路特别规定(67、69条):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82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0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296号令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
立法目的(3点);
第一节煤矿安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增设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改为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全监察条例2煤矿安全监察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
A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8条、49条):
名称有变动;
B机构法律地位(2、3、4、5条);
机构及其职责2机构职责:
A行政处罚权(9条);
B安全检查权(11、12条);
C建议报告权(17条);
D事故调查处理权(18条)
3煤矿安全1资格条件:
条例第10条;
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5项条件;
监察员职权2职权:
依据条例和办法共6项职责
4煤矿安全监察基本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9条部分);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29条部分);
3安全技措费提取和使用(27条)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1条);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22条);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24、26、33条);
专用设备(28)
5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A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B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按国家规定);
6煤矿安全违法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35、36、37条);
2吊销营业执照(47条);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40、41条);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45);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处罚(46);
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48条);
02003年11月24日393号令公布,2004年2月1日实施;
立法目的(2点)
1建设单位1规定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A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主导地位;
B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
的安全责任2应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材料(6条);
3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7条);
第二节建设4必须保证必要安全投入(8条);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9条);
工程安全生6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10条):
8项内容;
7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11条);
产管理条例2勘察、设计及工程监1勘察单位的(12条):
2设计单位的(13条):
5项;
3工程监理单位的(14条):
3项;
4有关单位
理等单位安全责任4有关单位的:
A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15);
B出租单位的(16);
C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17);
D检测检验(18、19);
1单位安全资质(20、26条);
2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施工责任:
A主要负责人(21条第一款);
B主要负责人(21条第二款);
3施工单位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23条);
4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安全管理(24条);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25条);
安全责任6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安全防护措施(28条);
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0、31、32、33、34、35条):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