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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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全面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铜梁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通知》(铜府办〔2019〕86号)等有关要求,2019年我区需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3平方公里。
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铜梁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通知》(铜府办〔2019〕86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区生态环境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区经信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等8个部门以及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等3个街道办事处征求了意见,均无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主要包括:
巴川街道(袁家社区、和平社区、淮远社区、正街社区、东城社区、东方社区、龙山社区、体育街社区)、东城街道(金龙社区、龙城社区、玉泉社区、晏渡社区、塔山社区、双门社区、长坡社区)、南城街道(南城社区、南门社区、团结社区),面积约27.89平方公里。
根据生态环境部划分高污染燃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无煤区建设标准,禁燃区禁止燃放的高污染燃料主要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二是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禁燃区管理规定:
1.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2.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采取辖区负责制进行监督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燃放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诚职务:
科员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