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最全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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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成立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落实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且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且和学贷中心保持信息共享。
(3)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且熟悉申请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在向每年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寄发的录取通知书的同时,附寄《国家助学贷款指南》,使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第七条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且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取消在校期间申请贷款资格,已获得贷款者追回贷款;
违反校规校纪者,取消其当年申请贷款资格,经考察,证明其确有悔改、进步的表现,可获得下次申请贷款资格;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对助学贷款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且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且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内容包括:
A、同意学生贷款;
B、承诺作为学生贷款的永久联系人,且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仍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各院系须对之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汇总,且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5、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且上报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和贷款的发放
第十壹条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且对其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二条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办理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且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对于财政不负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负担),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壹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提前仍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且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教贷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农行农业路支行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要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有关通知,将应由学贷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教贷中心。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且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壹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教贷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
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仍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回收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各相关部门未征得学贷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学贷中心为每个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学贷中心按照上级统壹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壹览表,及时准确作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壹条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且做好贷款学生信息壹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各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院系要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处理,且上报学贷中心。
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能够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且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各院系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仍款义务,且组织其办理仍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上述手续办妥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院系要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且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监督学生按时仍款。
第二十五条学贷中心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仍贷。
第二十六条毕业学生要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
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仍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仍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且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仍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仍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了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且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壹章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二十九条学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仍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学贷中心将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仍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贷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壹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和奖励机制,对各院系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我校此前在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壹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郑州轻工业学院
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