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测习题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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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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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D(说明:
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科本身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一级学科门类进行了调整,增设了“管理学”;
同年,我国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作了修改订,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确定为12个。
它们是: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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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答案要点:
制定机构
效力范围
宪法
全国人大
全国
教育
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本行政区域
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性教育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取得高校教授职务、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取得高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①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②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③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④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⑤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教学成绩显着,论文或者着作达到较高水平或有突出教学、科研成果。
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主要有以下方面:
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责任人有教育违法行为是其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②存在着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故意或过失心理,即行为人有过错。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所述四方面是教育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4、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公民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我国公民只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就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学历不具备条件的公民,如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根据我国有关教育法律规定,我国教师具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教育法律规定,我国教师具有以下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6、设立高等学校有那些基本要求?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这一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⑴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⑵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7、当你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和程序。
(2)法律救济的途径有:
1)诉讼渠道
诉讼渠道是指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获得教育法律救济的司法救济渠道。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凡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法律救济。
2)非诉讼渠道
非诉讼渠道是指教育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教育行政渠道主要包括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
8、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什么?
(1)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2)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成为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有法定条件的:
首先,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内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才有可能成为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
其次,只有在该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被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是侵犯其合法权益是,才有可能成为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
9、简述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
对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即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0、高校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几方面。
高校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
⑴招生的自主权;
⑵专业设置的自主权;
⑶教学权;
⑷科学研究权;
⑸对外交流权;
⑹人事权;
⑹财产权。
11、高校教师资格丧失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教师资格:
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⑵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⑶故意犯罪的。
12、简述《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和意义。
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重要意义:
第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
第四、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法律意识。
第六、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3、简述教师实施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⑴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⑵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⑶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⑵、⑶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法追究其教育民事责任。
14、简述国外教育法的功能。
⑴保证决策过程的有序化。
⑵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
⑶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
⑷保持对教育管理的控制。
⑸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
⑹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⑺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15、简述立法的程序。
⑴法律议案的提出。
⑵法律草案的审议。
⑶法律的通过。
⑷法律的公布。
16、什么是违法行为?
一行为构成违法,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违法行为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一行为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⑴违法的客体。
即违法行为所侵犯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⑵违法的客观方面,即违反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
⑶违法的主体,即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违法行为的实施者。
⑷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7、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创造哪些必要条件?
首先,应加强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
其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再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
18、简述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⑴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⑵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
⑶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
⑷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19、高等教育教育考试具有哪些特征?
⑴以学历考试为主。
⑵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⑶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结合。
20、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
⑴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法律救济制度。
⑵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申诉制度。
⑶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讼诉申诉制度。
五、论述题
1、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高等教育所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理。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⑴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⑵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
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
⑷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⑸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
⑹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⑺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2、答案要点:
学校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
⑴自主管理权,即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教育教学权,即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招生权,即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
⑷学籍管理权,即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⑸颁发证书权,即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聘任教师权,即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⑺管理财产权,即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拒绝干涉权,即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⑼其它权,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答案要点: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即“教育教学权利”;
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即“学术研究权”;
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及学业成绩,即“学生管理权”;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报酬待遇权”;
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即“参与管理权”;
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以上是教师的主要权利,教师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
4、答案要点: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还享有教育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⑴学生的受教育权
⑵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可称为“参与活动权”
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可称为“获得学金权”
⑷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可称为“公正评价权”
⑸对学生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可称为“申诉起诉权”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可称为“其他权”,主要包括3种情况:
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而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重复规定的权利;
5、答案要点:
聘任教师的基本原则:
⑴按岗聘任的原则
指受聘任上岗工作要具备条件和以岗位职责要求对受聘任人进行考核,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竞争上岗。
⑵评聘合一的原则
这冲破了职务与岗位终身不变的现象。
⑶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聘任教师职务不仅要明确职务的责任、权力、报酬,做到责、权、利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起到激励作用。
⑷择优聘任,必须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
⑸德才兼备的原则
⑹调整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的原则
6、答案要点:
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内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推动因素,也是高等教育立法的重要社会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对高等教育的影响作用表现在:
⑴经济体制改革使高等学校的外部关系发生变化。
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单一的联系,被政府、高等学校、社会三者之间所取代。
⑵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⑶经济体制改革使高等学校主体意识增强。
7、答案要点:
⑴获得公正评价,是教育法赋予学生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当切实保证学生的这项权利不受侵害。
⑵教师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不分亲疏。
⑶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标准要统一,不能以多种标准来评价学生。
⑷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评价内容的基本要求,用全面、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学生,使每个学生获得公正评价。
8、答案要点:
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
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
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政府机关在与学校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在学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政府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如果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则学校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因此,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政府机关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政府机关采取的与学校有关的行政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校产生直接的权威性的促进、帮助或限制、制约作用。
9、答案要点:
在学校内部,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的管理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二者所处地位是不对等的,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和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教师在工作中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但是,由于教师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群体,教学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个体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学校应给予教师以较大的自主权,实行教学民主与学术民主,并且根据学校民主管理的原则,让教师通过一定的形式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10、答案要点: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教师聘任制度应当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
第二,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和教师均明确规定了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第三,教师聘任制也是教师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
六、案例分析
⑴学校对学生处分,要求做到:
一是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和处分恰当。
二是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是对学生的处分书内容须有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⑵针对案例中学校的处理决定只引用了本校的规定并未引用教育部的规定有做法,学校在处分学生时,要依据法律效力大的教育法规。
学校损坏公物、违反纪律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给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17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
该校电视台在教室内安装摄像镜头,拍摄并曝光学生的违纪行为,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具体地说,这一做法在法律上侵犯了学生以下三方面的权利:
一是学生的肖像权,学校违背学生的意愿拍摄其形象,同时也不是用于法律规定的用途,这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
二是学生的隐私权。
学校对个人隐私问题予以摄像,甚至摄像后予以曝光,都是不合法的。
三是学生的名誉权。
将学生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公德领域的轻微违纪行为)予以曝光,可能会造成当事学生社会评价的降低,并给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从而构成对学生名誉的损害。
学校培养学生的公德应采取恰当的手段。
首先,湖北省J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是应当肯定的。
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
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本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使自己在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
其次,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初衷。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荆州师范学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这一权利。
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依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
本案中甲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二:
一是通宵打麻将,制造噪音,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给邻人造成妨害。
这在民法上涉及到相邻关系的纠纷,噪音侵害构成相邻关系上的“不可量物侵入”,受害人乙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当然,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噪音侵害侵犯了公民的休息权和安宁居住的权利,通过人格权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承认休息权、安宁居住权作为法定人格权类型,因此只能适用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