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7454385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9.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炼铁安全规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作业期间不得漏料、卸料;

  ——进入槽内工作,应佩戴安全带,设置警告标志;

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并配备低压安全强光照明;

维修槽底应将槽内松动料清完,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矿槽、焦槽发生棚料时,不应进入槽内捅料。

  7.6 

单料车的高炉料坑,料车至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2m;

大、中型高炉料车则应大于2.5m。

料坑上面应有装料指示灯,料坑底应设料车缓冲挡木和坡度为1%~3%的斜坡。

料坑应安装能力足够的水泵,坑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配备通风除尘设施。

料坑内应设有躲避危害的安全区域。

料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出入口不应正对称量车轨道。

敞开的料坑应设围栏,上方无料仓的料坑应设防雨棚。

  7.7 

不应任意短接各类保护装置,必要时经确认可临时短接,并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处理正常立即恢复。

  7.8 

槽下设焦炭中子测水装置,槽上和炉顶料罐采用放射元素测料位时,应有防护措施,并应有射线危险的警告标志。

  7.9 

在有供电滑线的料车上卸料,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7.10 

应制定清扫制度,清扫时不应向周围或带式输送机上乱扔杂物,同时应有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7.11 

车辆出入的道口,应设立警示牌或安装警报装置。

  7.12 

现场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堆放物品处应挂牌说明。

  7.13 

卷扬机室不应采用木结构,室内应留有检修场地,应设与中控室(高炉值班室)和上料操作室联系的电话和警报电铃,并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除尘装置。

上料操作室(液压站)应有空调和防火设施。

卷扬机室与高炉和栈桥之间应设过桥。

  7.14 

斜桥下面应设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斜桥一侧应设通往炉顶的走梯。

  7.15 

运行中的料车和平衡车,不应乘人。

在斜桥走梯上行走,不应靠近料车一侧。

不应用料车运送氧气、乙炔或其他易燃易爆品。

  7.16 

运送料车(罐)及槽下粉矿、碎焦的卷扬机,其每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新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料车(罐)应用两条钢丝绳牵引。

  7.17 

主卷扬机应有钢丝绳松驰保护和极限张力保护装置。

料车(罐)应有行程极限、超极限双重保护装置和高速区、低速区的限速保护装置。

  7.18 

炉顶着火危及主卷扬钢丝绳时,应使卷扬机带动钢丝绳继续运转,直至炉顶火熄灭为止。

  7.19 

更换料车钢丝绳时,料车应固定在斜桥上,并由专人监护和联系。

  7.20 

卷扬机运转部件,应有防护罩或栏杆,下面应留有清扫撒料的空间。

卷扬机的日常维修,应征得司机及有关方面同意,并索取其操作牌方可进行。

卷扬机主要部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停机检修应有专人联络、监护,并挂停电检修牌。

  7.21 

带高压电机的带式输送机,不应频繁启动。

启动后,应等胶带运行一个循环再排料,以避免带式输送机超负荷运行。

  7.22 

带四台高压电机的带式输送机,若其中一台电机脱机,其他电机应严格按顺序启动,同时工作的电机不应少于两台。

  8 

炉顶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生产时的炉顶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8.1.2 

炉顶应至少设置两个直径不小于0.6m、位置相对的人孔。

  8.1.3 

应保证装料设备的加工、安装精度,不应泄漏煤气。

  8.1.4 

炉顶放散阀,应比卷扬机绳轮平台至少高出3m,并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控制操作。

  8.1.5 

液压传动的炉顶设备,应按规定使用阻燃性油料;

液压油缸应设折叠式护罩;

液压件不应漏油。

  8.1.6 

炉顶各主要平台,应设置通至炉下的清灰管。

炉顶清灰应在白天进行,应事先征得值班工长同意,并应设专人监护。

  8.1.7 

清理、更换受料漏斗衬板,应事先与上料系统相关岗位的人员联系并取得操作牌和停电牌,还应有专人在场监护。

  8.1.8 

高炉应有各自的工业蒸汽集汽包,集汽包通至各用汽部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生活用汽不应使用该汽包的蒸汽。

  8.1.9 

处理炉顶设备故障,应有专人携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检测仪同行监护,以防止煤气中毒和氮气窒息。

到炉顶作业时,应注意风向及氮气阀门和均压阀门有否泄漏现象。

  8.2 

钟式炉顶

  8.2.1 

通入大、小钟拉杆之间的密封处旋转密封间的蒸汽或氮气,其压力应超过炉顶工作压力0.1MPa。

通入大、小钟之间的蒸汽或氮气管口,不应正对拉杆及大钟壁。

  8.2.2 

炉顶设备应实行电气联锁,并应保证:

  ——大、小钟不能同时开启;

  ——均压及探料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大、小钟不能自由开启;

 

  ——大、小钟联锁保护失灵时,不应强行开启大、小钟,应及时找出原因,组织抢修。

  8.2.3 

大、小钟卷扬机的传动链条,应有防扭装置,探料尺应设零点和上部、下部极限位置。

  8.2.4 

炉顶导向装置和钢结构,不应妨碍平衡杆活动。

大、小钟和均压阀的每条钢丝绳安全系数不低于8,钢丝绳应定期检查。

  8.2.5 

高压高炉应有均压装置,均压管道入口不应正对大钟拉杆,管道不应有直角弯,管路最低处应安装排污阀,排污阀应定期排放。

  不宜使用粗煤气均压

  8.2.6 

钟式炉顶工作温度不应超过500℃。

  8.3 

无料钟炉顶

  8.3.1 

料罐均压系统的均压介质,应采用半净高炉煤气或氮气。

  8.3.2 

炉顶温度应低于350℃,水冷齿论箱温度应不高于70℃。

  8.3.3炉顶氮气压力应控制在合理范围,而且应大于炉顶压力0.1MPa。

应定期检查上、下密封圈的性能,并记入技术档案。

  8.3.4 

齿轮箱停水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煤气冲掉水封,造成大量煤气泄漏,密切监视传动齿轮箱的温度;

最大限度地增加通入齿轮箱的氮量;

尽量控制较低的炉顶温度。

  8.3.5 

炉顶系统停氮时,应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并严密监视传动齿轮箱的温度和阀门箱的温度,可增大齿轮箱冷却水流量来控制水冷齿轮箱的温度。

  8.3.6 

炉顶传动齿轮箱温度超过70℃的事故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传动齿轮箱的温度“高温报警”时,应立即检查其测温系统、炉顶温度、炉顶洒水系统、齿轮箱水冷系统和氮气系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当该温度升到规定值时,应手动打开炉顶洒水系统向料面洒水,以降低炉顶煤气温度;

  ——若该温度持续20min以上或继续升高,则应立即停止布料溜槽旋转,并将其置于垂直状态,同时高炉应减风降压直到休风处理;

若用净煤气冷却传动齿轮箱,还应增加冷却煤气的压力。

  8.3.7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齿轮箱等,不应有漏气和喷料现象。

进入齿轮箱检修,应事先休风点火;

然后打开齿轮箱人孔,用空气置换排净残余氮气;

再由专人使用仪器检验确认合格,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8.3.8 

炉顶系统主要设备安全联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尺提升到上部极限位置,且溜槽已启动,下密封阀和下料闸(料流调节阀)才能开启;

停止布料后,探尺才能下降;

探尺手动提起检查时,不应布料,下密封阀不应开启;

高炉发出坐料信号,探尺自动提升,下密封阀不启动;

  ——上密封阀开启后,上料闸方可开启;

上罐向下罐装料完毕(取得到上罐料空信号后)上料闸方可关闭;

  ——上密闭阀开启条件:

均压放散阀已开启,下罐内外压差达到规定值;

按料批程序向该罐装料且罐内前一批料已卸完;

料流调节阀、下密封阀已关闭;

  ——上密封阀关闭条件:

料罐已发出料满信号;

上料闸已关闭;

  ——下密封阀开启条件:

得到布料信号,探尺已提升至上极限位置;

罐内外压差已达到规定值,且均压阀已关闭;

  ——下密封阀关闭条件: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已关闭;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开启条件:

对应的下密封阀已打开;

溜槽转到布料角;

探尺已提升到位,料流调节阀已开启;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关闭条件:

按程序布料完毕(即下罐料空)进行全开延时和关闭;

  ——均压放散阀开启条件:

下罐料空,下密封阀已关闭;

其他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均压放散阀关闭条件:

下密封阀、上料闸、上密封阀已关闭;

  ——均压阀开启条件:

上密封阀、均压放散阀关闭;

  ——均压阀关闭条件:

罐内与炉内压差达到规定值(或已开启到设定时间);

  ——探尺提升不到位,布料溜槽不应倾动布料。

  9 

高炉主体构造和操作

  9.1 

高炉本体安全要求

  9.1.1 

高炉内衬耐火材料、填料、泥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 

风口平台应有一定的坡度,并考虑排水要求,宽度应满足生产和检修的需要,上面应铺设耐火材料。

  9.1.3 

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9.1.4 

风口、渣口及水套,应牢固、严密,不应泄漏煤气;

进出水管,应有固定支撑;

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也应有各自的固定支撑。

  9.1.5 

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与炉壳之间应留有间隙,检修平台之间宜设两个走梯。

走梯不应设在渣口、铁口上方。

  9.1.6 

为防止停电时断水,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9.1.7 

冷却件安装之前,应用直径为水管内径0.75~0.8倍的球进行通球试验,然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同时以0.75kg的木锤敲击。

经10min的水压试验无渗漏现象,压力降不大于3%,方可使用。

  9.1.8 

炉体冷却系统,应按长寿、安全的要求设计,保证各部位冷却强度足够,分部位按不同水压供水,冷却器管道或空腔的流速及流量适宜。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冷却水压力比热风压力至少大0.05MPa;

  ——总管测压点的水压,比该点到最上一层冷却器的水压应至少大0.1MPa;

  ——高炉风口、渣口水压油设计确定;

  ——供水分配管应保留足够的备用水头,供高炉后期生产及冷却器由双联(多联)改为单联时使用;

  ——应制定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

  9.1.9 

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

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50℃;

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控室。

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00℃。

  9.1.10 

采用汽化冷却时,汽包应安装在冷却器以上足够高的位置,以利循环。

汽包的容量,应能在最大热负荷下1h内保证正常生产,而不必另外供水。

  9.1.11 

汽包的设计、制作及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个汽包应有至少两个安全阀和两个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指向安全区;

  ——汽包的液位、压力等参数应准确显示在值班室,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时,应装水位自动调节器;

蒸发量大于2t/h时,应装高、低水位警报器,其信号应引至值班室;

  ——汽化冷却水管的连接不应直角拐弯,焊缝应严密,不应逆向使用水管(进、出水管不能反向使用);

  ——汽化冷却应使用软水,水质应符合GB1576的规定。

  9.2 

操作安全要求

  9.2.1 

炉顶压力不断增高又无法控制时,应及时减风,并打开炉顶放散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方可恢复工作。

  9.2.2 

休风(或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事先同燃气(煤气主管部门)、氧气、鼓风、热风和喷吹等单位联系,征得燃气部门同意,方可休风(或坐料)。

  ——炉顶及除尘器,应通入足够的蒸汽或氮气;

切断煤气(关切断阀)之后,炉顶、除尘器和煤气管道均应保持正压;

炉顶放散阀应保持全开;

  ——长期休风应进行炉顶点火,并保持长明火;

长期休风或检修除尘器、煤气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驱赶残余煤气;

  ——因事故紧急休风时,应在紧急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通知燃气、氧气、鼓风、热风、喷吹等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正常生产时休风(或坐料),应在渣、铁出净后进行,非工作人员应离开风口周围;

休风之前如遇悬料,应处理完毕再休风;

  ——休风(或坐料)期间,除尘器不应清灰;

有计划的休风,应事前将除尘器的积灰清尽;

  ——休风前及休风期间,应检查冷却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水入炉;

  ——休风期间或短期休风之后,不应停鼓风机或关闭风机出口风门,冷风管道应保持正压;

如需停风机,应事先堵严风口,卸下直吹管或冷风管道,进行水封;

  ——休风检修完毕,应经休风负责人同意,方可送风。

  9.2.3 

开、停炉及计划检修期间,应有煤气专业防护人员监护。

  9.2.4 

应组成生产厂长(总工程师)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开、停炉,并负责制定开停炉方案、工作细则和安全技术措施。

  9.2.5 

开炉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按制定的烘炉曲线烘炉;

炉皮应有临时排气孔;

带压检漏合格,并经24h连续联动试车正常,方可开炉;

  ——冷风管应保持正压;

除尘器、炉顶及煤气管道应通入蒸汽或氮气,以驱除残余空气;

送风后,大高炉炉顶煤气压力应大于5~8kPa,中小高炉的炉顶压力应大于3~5kPa,并作煤气爆发试验,确认不会产生爆炸,方可接通煤气系统;

  ——应备好强度足够和粒度合格的开炉原、燃料,做好铁口泥包;

炭砖炉缸应用粘土砖砌筑炭砖保护层,还应封严铁口泥包(不适用于高铝砖炉缸)。

  9.2.6 

停炉应遵守下列规定

  ——停炉前,高炉与煤气系统应可靠地分隔开;

采用打水法停炉时,应取下炉顶放散阀或放散管上的锥形帽;

采用回收煤气空料打水法时,应减轻顶放散阀的配重;

  ——打水停炉降料面期间,应不断测量料面高度,或用煤气分析法测量料面高度,并避免休风;

需要休风时,应先停止打水,并点燃炉顶煤气;

  ——打水停炉降料面时,不应开大钟或上、下密封阀;

大钟和上、下密封阀不应有积水;

煤气中二氧化碳、氧和氢的浓度,应至少每小时分析一次,氢浓度不应超过6%。

  ——炉顶应设置供水能力足够的水泵,钟式炉顶温度应控制在400~500℃之间,无料钟炉顶温度应控制在350℃左右;

炉顶打水应采用均匀雨滴状喷水,应防止顺炉墙流水引起炉墙溻落;

打水时人员应离开风口周围;

  ——大、中修高炉,料面降至风口水平面即可休风停炉;

大修高炉,应在较安全的位置(炉底或炉缸水温差较大处)开残铁口眼,并放尽残铁;

放残铁之前,应设置作业平台,清除炉基周围的积水,保持地面干燥。

  9.2.7 

高炉突然断风,应按紧急休风程序休风,同时出净炉内的渣和铁。

  9.2.8 

停电事故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炉生产系统(包括鼓风机等)全部停电,应按紧急休风程序处理;

  ——煤气系统停电,应立即减风,同时立即出净渣、铁,防止高炉发生灌渣、烧穿等事故;

若煤气系统停电时间较长,则应根据煤气厂(车间)要求休风或切断煤气;

  ——炉顶系统停电时,高炉工长应酌情立即减风降压直至休风(先出铁、后休风);

严密监视炉顶温度,通过减风、打水、通氮或通蒸汽等手段,将炉顶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

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尽快排除故障,及时恢复回风,恢复时应摆正风量与料线的关系;

  ——发生停电事故时,应将电源闸刀断开,挂上停电牌;

恢复供电,应确认线路上无人工作并取下停电牌,方可按操作规程送电。

  9.2.9 

风口水压下降时,应视具体情况减风,必要时立即休风。

水压正常后,应确认冷却设备无损、无阻,防可恢复送水。

送水应分段、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大量蒸汽而引起爆炸。

  9.2.10 

停水事故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当冷却水压和风口进水端水压小于正常值时,应减风降压,停止放渣,立即组织出铁,并查明原因;

水压继续降低以致有停水危险时,应立即组织休风,并将全部风口用泥堵死;

  ——如风口、渣口冒汽,应设法灌水,或外部打水,避免烧干;

  ——应及时组织更换被烧坏的设备;

  ——关小各进水阀门,通水时由小到大,避免冷却设备急冷或猛然产生大量蒸汽而炸裂;

  ——待逐步送水正常,经检查后送风。

  9.2.11 

高炉炉缸烧穿时,应立即休风。

  9.2.12 

渣口装配不严或卡子不紧、渣口破损时,不应放渣。

更换渣口应出净渣、铁,且高炉应休风或放风减压。

渣口泥套漏煤气时,应先点燃煤气,然后再拆、做泥套或更换渣口。

做泥套或更换渣口时,应挂好堵渣机的安全钩。

  9.2.13 

铁水面接近渣口或渣口冷却水压不足时,不应放渣,应适量减风降压。

  9.2.14 

高炉炉缸储铁量接近或超过安全容铁量时,应停止放渣,降低风压,组织出铁、出渣,防止发生渣口烧坏和风口灌渣、烧穿等事故。

  9.2.15 

风口、渣口发生爆炸,风口、风管烧穿,或渣口因误操作被拔出,均应首先减风改为常压操作,同时防止高炉发生灌渣等事故,然后出净渣、铁并休风。

情况危急时,应立即休风。

  9.2.16 

进行停炉、开炉工作时,煤气系统蒸汽压力应大于炉顶工作压力,并保证畅通无阻。

  9.2.17 

高炉冷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炉各区域的冷却水温度,应根据热负荷进行控制;

  ——风口、风口二套、热风阀(含倒流阀)的破损检查,应先倒换工业水,然后进行常规“闭水量”检查;

  ——倒换工业水的供水压力,应大于风压0.05MPa;

应按顺序倒换工业水,防止断水;

  ——确认风口破损,应尽快减控水或更换;

  ——各冷却部位的水温差及水压,应每2h至少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发现炉缸以下温差升高,应加强检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直至休风,防止炉缸烧穿;

  ——高炉外壳开裂和冷却器烧坏,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减风或休风进行处理;

  ——高炉冷却器大面积损坏市,应先在外部打水,防止烧穿炉壳,然后酌情减风或休风。

  ——应定期清洗冷却器,发现冷却器排水受阻,应及时进行清洗;

  ——确认直吹管焊缝开裂,应控制直吹管进出水端球阀,接通工业水管喷淋冷却;

  ——炉底水冷管破损检查,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

炉底水冷管(非烧穿原因)破损,应采取特殊方法处理,并全面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大修前,应组成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炉基鉴定小组对炉基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鉴定结果应签字存档;

  ——大、中修以后,炉底及炉体部分的热电偶,应在送风前修复、校验;

安装冷却件时,应防止冷却水管和钢结构损坏。

  9.2.18 

软水闭路循环冷却系统,应遵守下列规定:

  ——根据高炉冷却器、炉底水冷管、风口和热风阀等处合理的热负荷,决定水流量及水温差;

  ——高炉冷却器和炉底水冷管进出水的温差和热负荷超过正常冷却制度的规定范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并加强水温差和热负荷的检测;

  ——特殊炉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高炉软水冷却系统的冷却参数,可适当调整;

  ——冷却器的破损检漏和处理,如果上下同时作业,应各派专人监护,安全装备应齐全可靠,严防煤气中毒;

  ——风口出水端未转换开路时,不应用进水端阀门进行“闭水量”检查,防止风口两端供回水压力相等,导致风口水流速为零而发生烧穿事故。

  9.2.19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改汽化冷却为水冷却:

  ——汽包水位迅速下降,又无法补充时;

  ——长期停止供应软水时;

  ——冷却器损坏较多,损坏处又不易查出时。

  汽化冷却改为水冷却时,应及时进行检漏和处理。

  9.2.20 

人员进入高炉炉缸作业时,应拆除所有直吹管,并有效切断煤气、氧气、氮气等危险气源。

  10 

喷吹煤粉

  10.1 

一般规定

  10.1.1 

喷吹无烟煤时,煤粉制备系统、喷吹系统及制粉间、喷吹间内的一切设备、容器、管道和厂房,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喷吹烟煤(混合煤)时,应符合GB16543的规定。

  10.1.2 

原煤输送系统,应设除铁器和杂物筛,扬尘点应有通风除尘设施。

  10.1.3 

煤粉仓、储煤罐、喷吹罐、仓式泵等设备的泄爆孔,应按GB16543的规定进行设计;

泄爆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泄爆孔的朝向应不致危害人员及设备。

  泄爆片后面的压力引引管的长度,不应超过泄爆管直径的10倍。

  泄爆片安装应牢固,法兰压垫安装应均匀。

  10.1.4 

岗位与岗位之间、喷吹值班室与高炉中控室之间,应有直接通讯联系的装置。

  10.1.5 

操作值班室应与用氮设备及管路严格分开。

  10.1.6 

煤粉管道的设计及输送煤粉的速度,应保证煤粉不沉积。

停止喷吹时,应用压缩空气吹扫管道,喷吹烟煤则应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吹扫。

  10.1.7 

向高炉喷煤时,应控制喷吹罐的压力,保证喷枪出口压力比高炉热风压力大0.05MPa;

否则,应停止喷吹。

  10.1.8 

喷吹装置应能保持连续、均匀喷吹。

  10.1.9 

煤粉仓、贮煤罐、喷吹罐、仓式泵等罐体的结构,应能确保煤粉从罐内安全顺畅流出,应有罐内贮煤重量指示或料位指示。

  喷吹罐停喷煤粉时,无烟煤粉储存时间应不超过12h;

烟粉煤储存时间应不超过8h,若罐内有氮气保护且罐内温度不高于70℃,则可适当延长,但不宜超过12h。

  10.1.10 

罐压、混合器出口压力与高炉热风压力的压差,应实行安全联锁控制;

喷吹用气与喷吹罐压差,也应实行安全联锁。

突然断电时,各阀门应能向安全方向切换。

  10.1.11 

在喷吹过程中,控制喷吹煤粉的阀门(包括调节型阀门和切断阀门)一旦失灵,应能自动停止向高炉喷吹煤粉,并及时报警。

  10.1.12 

煤粉、空气的混合器,不应安设在风口平台上。

混合器与高炉之间的煤粉输送管路,应安装自动切断阀。

所有喷煤风口前的支管,均应安装逆止阀或切断阀。

  10.1.13 

全系统的仪器、仪表,应符合表1的规定。

   

  10.1.14 

喷吹煤粉系统的设备、设施及室内地面、平台,每班均应进行清扫或冲洗。

  10.1.15 

检查制粉和喷吹系统时,应将系统中的残煤吹扫干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检修喷吹煤粉设备、管道时,宜使用铜制工具,检修现场不应动火或产生火花。

需要动火时,应征得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动火许可证,确认安全方可进行检修。

  10.1.16 

煤粉制备的出口温度:

烟煤不应超过80℃;

无烟煤不应超过90℃。

  10.2 

烟煤及混合煤喷吹

  10.2.1 

烟煤及烟煤与无烟煤的混合喷吹系统,其新建、扩建和改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材料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