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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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与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交付。

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在交费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当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十条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完毕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

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如此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完毕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展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与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与时通知本公司。

假如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与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与时知道或者应当与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如下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如下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假如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如此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与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与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与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与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当保险责任。

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一样。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当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

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的相关投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合同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容。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如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生效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半年、季、月的对应日。

伤残: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猝死:

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毒品:

指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如下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展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与进展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展的水下运动。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

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与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指进展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展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围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合同整个保险期间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现金价值: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

〔1-手续费比例〕×

〔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

附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展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2

2.1脑膜的结构损伤

2.2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2.3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2.4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局部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局部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

护理依赖:

应用“根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根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与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

自己控制进展大小便;

〔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

自己进展淋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根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局部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根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局部护理依赖指局部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根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2.5意识功能障碍

2.6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与脑干功能根本保存。

3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

4.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4.2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4.3视功能障碍

4.4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一眼盲目5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与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2〔一米指数〕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

而大于10°

者为盲目3级;

如直径小于10°

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4.5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4.6

外伤性白障

外伤性白障:

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

外伤性白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4.7眼睑结构损伤

4.8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双侧眼睑外翻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一侧眼睑外翻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4.9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4.10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区分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一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11听功能障碍

4.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5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6

6.1鼻的结构损伤

6.2

外鼻部完全缺失

外鼻部大局部缺损

鼻尖与一侧鼻翼缺损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6.3口腔的结构损伤

6.4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6.5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6.6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7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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