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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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一、违法行为:

国库经收违法、违规行为,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乡镇国库违规办理业务

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

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

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

(1)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0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内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上1倍以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1倍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一般情况下执行最低处罚标准;

2、因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而造成税款划缴延误、错误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4、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5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以内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

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银行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为1户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罚款;

2、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罚款;

3、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0户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罚款;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罚款;

3、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5000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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