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7447179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0.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签订日期: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园林给排水、电气及场内土方平整、堆坡造型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

1 承包范围:

以发包方最终确定的保利时代二区园林景观与生态建设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园林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给排水、电气工程、土方工程等内容为准。

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图纸中的以下内容:

1)园林建筑工程:

施工图纸包含的所有构筑物、铺装面、假山、水池、游泳池、种植池、小品、景墙、座椅、园路、桥等.2)园林绿化工程:

种植所需的整地、换土、种植土,种植(包括移植)树木、花卉、草坪及提供水、肥料、表土农药、养护和管理等。

3)园林给排水、电气工程:

施工图纸所包含的所有庭院灯、景观照明灯具、水景电气设备及相应管线、给排水及相应管道、管井、补水栓、冲洗池等。

 4)土方工程:

园林原始地形标高至完成面标高范围内种植土堆、填和运输;场内土方运距1KM以内的挖、填、堆、营造地形和运输。

发包方移交场地的标高为相对园林完成面标高—0.300m,架空层场地移交为楼面标高。

2。

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效果、包安全文明施工。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

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2 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或甲方选择指定为准。

第四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植物养护管理标准》(附件)、《草坪养护管理规定》(附件).

4。

3其他要求:

请详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图纸

5.1发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2014年10月,共3套

5.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交给第三人。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

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

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的质量进行检验.

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向发包方提出优化设计建议;对施工组织设计按保质量、保工期、降成本的原则提出建议;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对工程变更及签证提出建议;对工程款和结算的支出提出建议等.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

1 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姓名:

发包方的一般指令(不涉及造价变化)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以书面形式经监理工程师传递给承包方项目负责人。

7.2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姓名:

(1)项目负责人是承包方在工地履行合同的专职代表,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有较高组织和协调能力。

(3)项目负责人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如发包方代表发现项目负责人未达到此要求,每发现一次承包方应支付元的违约金.

(4)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承包方应支付每人次元的违约金。

(5)发包方如有充分的事实表明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无法代表承包方在现场履行合同,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

承包方应在3天内完成更换,并应为此向发包方支付每人次元的违约金。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八条发包方工作

8。

1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开工日期前为承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并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管网线路至红线处,提供至工地的施工道路.

(2)在不影响承包方施工进度的时间内,为承包方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及其它资料,以及应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文件。

(3)及时为承包方提供可用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4)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在开工后及时将图纸变更通知承包方。

(5)委托监理和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检查监督;负责隐蔽工程、变更的签认,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

(6)批准工程施工进度。

(7)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8)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

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按发包方现场具体要求完成。

第九条承包方工作

9.1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本工程的材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现场保管、安装、检验检测、验收等全过程的工作,对所有环节的质量问题负全面责任。

(2)负责本工程的相关资料报验工作,负责办理分项工程验收。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资料的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加以整改,如经监理要求未及时完全整改,每发现一次发包方可向承包方收取违约金元。

(3)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关的工艺评定、检验工作,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

(4)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经发包方确认后实施。

并应于每月日前提交本月工程进展报告和下月进度计划。

(5)接受发包方、监理随时对承包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控制,当承包方履约不力时发包方可另行发包该工程或由指定分包完成,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的费用由发包方确定,无须征求承包方意见,相关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并追加索赔。

(6)负责自身人员的人身保险、材料保险、自身设备保险.

(7)制作提供满足要求的套竣工资料与竣工图(必须含一套原件)及套电子版(所用软件应满足甲方的版本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发包方和监理要求填报所有发包方要求及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及商务资料。

(8)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承包方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制订详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报发包方核定后执行,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内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并及时报告发包方及有关部门。

(9)按时参加发包方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服从协调,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与兄弟单位配合。

(10)按时完成本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的场地清理,本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在天内撤离施工现场,除非发包方允许。

竣工验收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如因成品保护不善,导致成品损坏、品质下降,承包方需无偿对成品进行原样修复。

(11)承包方应严格服从发包方各项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管理上不利后果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1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5)保证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及施工区域附近建(构)筑物、原有管线的安全。

承包方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其施工现场内的人员、设备和工程的安全。

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遭受损害和人员伤亡,否则由承包方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6)工程移交前,承包方应负责维护,保护期内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经发包方同意的部分甩项工程在其移交前,则承包方仍应负责其维护工作及竣工后的保修工作。

(17)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临时设施和剩余材料。

借用场地按要求负责恢复原貌。

(18)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发包方现场具体要求完成

9。

2 承包方应成立现场项目部,项目部人员名单报送发包方、监理。

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有协调设计、采购、加工及现场安装的能力;项目部应对设计、采购、加工及现场安装全过程全面协调,应制定符合项目总体计划的各工序计划。

项目部应含有专门的技术小组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技术小组的工程师应有类似工程实际经验的独立协调处理问题能力.

(1)承包方授权项目负责人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承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承包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发包方。

(2)如果发包方认为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不适合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此项工作须在3日内完成)。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任何职务,并要求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常驻本项目工地,如发包方或监理公司发现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每次罚款1000元,连续三次不在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更换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退场,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由承包方赔偿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管理人员在本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任何职务,如人员安排需要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元。

(4)承包方以下人员,经发包方要求,必须在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天每人次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元。

同时,承包方应尽快用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调离的人员。

1)发包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对本专业工作不熟练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发包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违反发包方或总包单位、承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工期

10.1 在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方发出可开工部分工程的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天内进场施工。

工程的开工日期(暂定):

竣工日期:

10。

2双方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发包方项目开发销售的需要,协商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各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该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承包方应当严格按照协商确定的工期按时竣工.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

11。

1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排和材料计划表给发包方。

施工进度计划应充分考虑现场工程进展情况及发包方、监理、土建总包单位对工程进度的要求。

发包方在小时内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2 承包方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方应采取改进措施并经发包方确认。

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2。

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现场无法提供承包方可操作的施工工作面;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无。

12.2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监理提出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2。

3承包方未能按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或已经确定的节点工期逾期完成,每延误一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元;从逾期第天起,每逾期一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元。

延误超过天,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方退场,并且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12.4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承包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方应尽量进行弥补,无法弥补的,及时与发包方协商调整。

五、工程质量与检验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标准:

优良.此外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保证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3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在工程质量上必须以优良标准贯彻每一工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和发包方的监督,发包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天时,或在主要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时,发包方应以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

否则发包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13。

4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后的景观效果如与发包方或设计方要求的景观效果不一致时,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进行修改.

13.5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与实际不符、对设计有更优化的意见及建议、设计图纸违反规范或存在缺陷,,须调整设计或施工时,必须即时口头通知发包方并书面报请发包方,经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下步施工;并按实际内容做好记录,绘制好竣工图,报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确认。

13.6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需经发包方核准,材料、设备的质量等由承包方负责。

材料、设备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等,并达到相应标准规范优良等级.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已进场的材料、设备、物资等,若发现有不合格者或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承包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并对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发生费用负责。

如发包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可责成承包方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费用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合格,费用发包方负责.非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缺陷时,不属于承包方责任,但承包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

13。

7工程中,除满足相关园林施工规范要求外,双方约定,承包方还应满足发包方的以下要求:

(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及苗木的,需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及苗木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承包方负责采购的苗木必须在种植前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检验同意、达到图纸要求才能种植。

(2)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和发包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价款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减少的价款双方议定分享。

(3)由发包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在发包方下发的选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应按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

(4)承包方未按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未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发包方直接代承包方向供应方支付相应款项并在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或者其它款项中全额扣回.

(5)发包方认质认价通知下发承包方后,承包方向供货商索要折扣、佣金、管理费、税金等以致拖延订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而增加费用,发包方不予承担;发包方一经查实承包方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税金等违规行为,发包方将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每次元的违约金,并按市场价格与供货方签约组织供货,差价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在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6)承包方应严格按投标时确定的材料设备进行采购,如发现承包方未按投标时确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发包方掌握的材料设备价款进入结算外,并由承包方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承包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发包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收取采购保管费的约定:

若发包方核定为结算价的,承包方不再收取采购保管费;发包方明确以综合单价计价的分项工程,承包方也不得收取采购保管费。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4。

1 如工程有需要覆盖或掩盖的隐蔽部位,在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后,承包方应自检,并于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14。

2 若在小时内发包方、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若事后发包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应负责无偿返修,工期不顺延。

若承包方未通知发包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发包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六、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安全文明施工

15。

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5。

2 承包方在施工中,应配合总包单位对工地的安全、消防、环保、文明施工总的协调管理。

对承包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卫生负责;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建筑垃圾和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出现场,保证施工现场井然有序;现场排污、排水承包方必须按相关规定做沉淀池或化粪池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或排污井。

15。

3承包方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消防、施工噪声、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办理所需手续和缴纳相应费用。

承包方未遵守本款规定造成的罚款,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六条合同价款

16。

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均为人民币。

合同总价:

元(大写:

元整)。

此总价已包含:

园建工程、绿化工程、园林水电工程、土方堆坡造型工程等费用。

本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蓝图和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包干。

16。

2本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是承包方为完成本园林工程所有工作直至通过最后验收及质保期期间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水电费、装卸、储运、包装、养护、各类措施费、文明施工、利润、税金等的所有费用及所有风险,未列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分摊至以上费用及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细目中。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材料货价,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全部制作、安装、运输费用,养护期内的养护费用,技术资料费用,临时设施费用,施工期内材料和人身保险费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验收前的全面清洁等费用,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措施费及其它费用、税金。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17.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在施工中如出现合同内工程清单项目增减、工程量变化、材料规格设计变更等情况,总价做相应调整,且合同内变更部分必须以设计变更(需配套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方式报甲方审核确定变更价款.

17.2在总价包干的范围内,合同外工程量增减在双方协商范围内的,不予调整总价。

如出现合同内工程清单项目增减、工程量变化、材料规格设计变更等情况,总价做相应调整,且合同内变更部分必须以设计变更(需配套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方式报甲方审核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计价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17.3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其它调整因素与调整方法:

增加工程项目造价超过合同价款的%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工程量计量

18。

1 工程量的计量方法:

国家规定的相关工程量计算原则。

18。

2工程量的确认原则:

符合有关规定的竣工图、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工程款支付

19。

1 发包方将工程价款划(汇)入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开户银行;承包方不得将工程款转入第三方账户或挪作他用。

19.2 本工程无预付款,先施工后付款。

(1)本合同项下工程(可分区域)完成%,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的%。

(2)本合同项下工程(可分区域)完成%,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的%。

(3)本合同项下工程(可分区域)完工,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的%.

19。

3 支付工程款,承包方需提供请款报告、监理公司签署的完工证明及发包方要求的其它资料,遵从发包方的有关规定。

19.4 进度款与分项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时应附《分项工程验收单》,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或双方所签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19。

5承包方应保证发包方支付的本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如发现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挪作它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行为,发包方有权扣除当期进度款的%,直至承包方改正为止。

19.6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天内,发包方支付到已完成工作量的% ,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质保金。

19。

7 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方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方扣除已支付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向承包方无息支付剩余工程质保金.

八、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

20.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变更,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口头变更通知发出后小时应做书面确认),承包方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方、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其他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确定变更价款

22.1对于合同外工程变更,承包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签证申请.签证申请逾期不得补办。

22。

2发包方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22。

3变更工程引起造价变化在合同总价%及以内的,竣工结算完成前不调整已签订合同的总价,在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

22。

4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积极完成发包方指定的变更工程(含设计变更、工程范围变更)。

若承包方未能在发包方给予的工期内完成该变更工程,发包方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变更工程,且有权向承包方收取该变更工程造价的%的违约金。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

23。

1工程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