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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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稿Word文档格式.docx

按照规范一批、整顿一批、取缔一批的思路,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禁止主要街路占道经营,严格控制街路临时占道许可事项;

制定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设置技术标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

采取堵疏结合、专群结合的办法,综合整治乱涂乱画行为;

严格控制城区内主要街路拆改门窗事项,其他街路确需拆改的,必须符合街路规划、市容市貌标准和安全规范;

合理规划建设摊床区、停车场和汽车维修、机动车交易等场所。

(三)环境保护管理。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全面监控和综合治理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集中整治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排烟等行为,监督污水排放单位,做到达标排放。

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医疗性污水处理的监督。

(四)城市规划管理。

体现规划的统领性,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断完善绿地系统、交通系统、商业网点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

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加强规划监察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加大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清理、拆除力度;

力求规划的先进性,根据城市定位,引用先进设计理念,提升建筑品位,打造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五)建筑工程管理。

施工工地必须做到封闭施工、围场作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申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消纳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运输条件核准,施行密闭运输;

对积存的城市建筑垃圾,按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辖范围组织清除;

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实施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进行相应惩处。

(六)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城市道路新建、改造时,城市供排水、供热、供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各种管线走向和位置,由规划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要充分考虑道路两侧未来建筑配套需要,超前预留跨路管道,条件允许的,可推行综合管沟建设,实行有偿使用。

需开挖道路的管网施工项目,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对确需挖掘主要街路和新改造道路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市政设施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标准,加大巡管力度,提高市政设施完好率。

(七)城市交通管理。

实施“畅通工程”,制定各类车辆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

加强出租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秩序,实行划线定位、设立标志、分类有序停放;

加大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禁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等行为;

推进城市管理向数字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增设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设施,提高调控效果;

提高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见警率、持久率。

(八)城市绿化管理。

制定城区绿化规划和工作计划,严格绿化工程验收、移交、管护制度和标准;

落实绿地认养责任,确保树木、绿地得到标准管护;

加大巡管力度,发现损毁问题,尽快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植恢复。

(九)住宅物业小区管理。

加强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健全环卫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实现环境卫生源头控制。

提高物业管理覆盖面,将分散的旧式单体楼纳入物业管理。

(十)城市社会管理。

加强城市社区管理、社团组织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社保管理、流动人口管理,保证城市和谐稳定。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救助管理工作,对市区范围内的拾荒人员、占卦算命人员进行清理,对露宿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员进行收查。

第五条城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及职责: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住建局、交通局、街道办事处、工业示范基地管委会、农业局、火车站、客运站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部门。

环境卫生责任划分为八个管理责任区:

第一管理区(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工作,市政府指定的其他保洁管理区和路段;

小广告的清理;

垃圾处理;

早晚市场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

冬季责任区内冰雪清扫清运;

公厕和环卫设施的日常管护;

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

城区内污水井的管理;

西城壕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管理区(通江、雨亭街道办事处)

负责居民区(包括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居民区,10户以下单体住宅楼)的环境卫生管理;

居民区巷道的清扫保洁;

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清理和清运;

辖区内环卫设施的日常管护;

乱张贴小广告的清理;

冬季冰雪的清扫和清运;

监督指导所辖村开展环境卫生管理,教育群众定时定点投放垃圾。

第三管理区(市住建局)

负责住宅小区(含辖区内的商服区)及其巷道的环境卫生管理;

负责10户(含10户)以上的单体楼环境卫生管理;

负责辖区内环卫设施的日常管护;

建筑工地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

负责人和广场、雨亭公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管理区(市交通局)

负责国省干道、通乡公路及两侧的环境卫生;

协调管理111国道的环境卫生。

第五管理区(市工业示范基地)

负责希望工业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园区内垃圾和冬季冰雪清扫清运;

负责环卫设施管护。

第六管理区(市农业局)

负责第一良种场环境卫生管理,包括讷尼公路以北(职教中心西大墙至看守所路口居住区范围及外延部分)垃圾和冬季冰雪清扫清运;

规范临街业户物料摆放。

第七管理区(火车站)

负责车站站台、候车大厅环境卫生;

协调相关单位搞好站前广场和所属物业的环境卫生;

垃圾和冬季冰雪清扫清运;

清理城区内铁路沿线责任范围内的垃圾。

第八责任区(客运站)

负责客运站所属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冬季冰雪清扫清运。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

(一)本规定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门前划定相应责任区范围,由临街单位、个体业户承担规定的环境卫生、环境秩序、绿化美化和基础设施等管理责任,即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绿化、包门前基础设施。

(二)门前四包范围:

城区“五纵七横”道路两侧所有临街的单位和个体业户。

五纵:

东环路、农乐街、中心大街、育才街、西环路;

七横:

南环路、建设路、兴业路、通江路、康安路、民安路、北环路。

(三)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有人行道的城市道路临街单位、个体业户责任区范围:

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根起至人行道路边石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

无人行道的城市道路临街单位、个体业户责任区范围:

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根起至道路路边石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

同一个门前四包责任区内有两个以上临街单位、个体业户的,应当共同承担四包责任。

(四)门前四包任务及标准:

包门前卫生:

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积雪;

沿街各单位、门店要自设垃圾箱或垃圾袋,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收集自产生活垃圾,及时倒入固定的垃圾站点,严禁将生活垃圾倒在路沿石以下。

包门前秩序:

保持建筑物立面整洁,不乱贴、乱画、乱挂,牌匾、广告等户外宣传物无破损掉字,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车辆摆放整齐,严禁临街搭棚接厦。

包门前绿化:

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不在树上拴绳挂物和损害花草树木、园林设施,不得侵占破坏绿地。

包门前基础设施:

保持建筑物、牌匾、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设施整洁,按规定开启自设的建筑物灯饰。

保证门前步道板、边沟、果皮箱、垃圾箱、站点牌等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坏。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并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

第八条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排烟设施、窗栏以及遮阳蓬等,应当符合标准并且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以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确保安装牢固。

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出现污损或者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需继续设置的,应当续办审批手续;

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又未申请续办的,视为未经批准设置户外设施,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条市城管执法局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处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道路、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

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的通信工具号码,经核实后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作停机处理。

  第十一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十二条景观灯光设置、维护责任划分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光设置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光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道路、桥梁、河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景观灯光设置和维护,由其维护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在道路两侧以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店外进行经营、作业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逾期未清理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城市主干道和广场、火车站、客运站等处,以及医院、学校周边不得从事占道经营活动。

其他允许临时占道经营地段,需经市城管执法局公告范围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占道活动,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含促销、展销及公益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缴纳占道费(公益活动除外),规范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且及时清除废弃物。

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各类露天市场,应当经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露天市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闭市,并且按照规定进行保洁。

  节日商品供应和秋菜供应需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临时占道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硬铺装、不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未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第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场地或者泊位。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自行车每台5元、人力车每台10元、畜力车每台20元罚款。

机动车由交警部门处罚。

  第十九条临时劳务人员应当进入劳务市场待工,不得在道路上待工。

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离开;

拒不离开的,处50元罚款。

  第二十条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车站、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并且履行保洁和管理义务。

未免费对外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履行保洁和管理义务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牛等家禽家畜。

未经批准养殖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头)50元的罚款。

 

禁止在阳台及门窗外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

在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未即时清除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由指定的单位收集和运输。

严禁餐饮经营者擅自处理倾倒废油、泔水、餐厨垃圾。

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市城管执法局、街道办、物业办等部门要按照要求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并且达到日产日清。

  负责垃圾清运者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倾倒并且密闭运输。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道路维修与养护,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线工程,园林植物修剪,各类线路维护等可能产生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城管执法局备案,施工后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

拒不清除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及在高空住宅楼乱扔垃圾、污物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批准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暂扣其烧烤设备。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垃圾容器造成损毁的,责令按价赔偿。

 

(五)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室外(不含集贸市场内)畜禽屠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工具及已屠宰的畜禽。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运至指定场所处置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吨200元的罚款。

(八)市民应当在城市特定路段指定区域焚烧祭祀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畜力车牲畜造脏的处20至100元罚款。

(十)禁止在城区内非法设置小广播、高音喇叭设备进行宣传、叫卖等活动,违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宣传设备。

第二十六条拒不缴纳环境卫生费的单位,市政府给予媒体通报并限期缴齐;

拒不缴纳环境卫生费的个人由收缴单位向法院起诉,依法收缴,并对被起诉人在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七条清冰雪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清冰雪责任区按《讷河市城区清冰雪工作方案》(讷政办发【2011】73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清雪责任人应当适时组织清雪。

降小雪,一日内清扫清运完毕;

降中雪,三日内清扫清运完毕;

降大雪,五日内清扫清运完毕。

特大暴雪由清雪指挥部确定完成时间。

节假日正常清雪。

清雪责任人未按照时限、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专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每平方米每次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清雪责任人应当在指定的道路两侧贴路边石下方堆放积雪并且做到堆放整齐。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在清雪时限内拒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局组织专业单位重新堆放,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且按照其清雪责任区面积处每平方米每次1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禁止在绿化带、绿地内堆放积雪;

禁止向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

禁止向生活垃圾容器中倾倒积雪;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且出示执法证件。

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且按照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的。

  

(二)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收费、收缴罚款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六)挪用清雪经费或者其他专项费用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违反前款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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