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自考大纲复习重点01整理Word格式.docx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自考大纲复习重点01整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自考大纲复习重点01整理Word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会各概念是超级重点,每年必考)
1、识记
(1)工会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1、工会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团体,一般不允许雇主及其代理人加入。
2、工会属于社会团体而非政治性或经济性组织;
3、作为社团,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4、工会有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
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2)工会的结构分类:
职业工会、行业工会和总工会
职业工会:
职业工会是将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所有雇员组织起来的工会,而不考虑这些雇员所处的行业
行业工会:
是将某一特定行业中从事工作的所有工人都组织起来的工会,而不考虑这些雇员的技术技能以及从事的职业。
(3)工会的行为方式:
1、互保互助;
2、集体谈判;
3、劳动立法;
4、直接行动;
5、政治行为
(4)工会的职能:
1、整合职能;
2、经济职能;
3、民主职能;
4、服务职能
2、理解
(1)工会的发展过程:
早期职业公会时期、行业工会时期和总工会时期。
(2)工会承认的方式:
自愿承认,法定承认
(3)工会化的原因:
1、对就业条件及管理方提供的待遇感动不满;
2、认为建立工会是表达这种不满的一种有效方式;
3、对劳工运动有所了解。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本质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超级重点)
1、识记:
(1)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从事社会劳动而结成的关系,是就业组织中由雇用行为而产生的关系。
其基本含义是指管理方或者管理方团体与劳动者或劳动者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和冲突关系的总和。
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双方在劳动力的雇佣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2016.10简)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2、理解:
(1)劳动关系的三个方面:
1、从业关系、2、劳动组合关系;
3、劳动者的利益组合和关系
(2)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冲突和合作
二、劳动关系的本质
1、识记
(1)冲突的含义:
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出现分歧,甚至背道而驰的时候的表现形式。
冲突一般包括显性的冲突和隐性的冲突。
(2)产业行动的含义:
所谓产业行动又称为集体行动,是指劳资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中为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关闭工厂等阻碍企业政党运营手段等进行对抗的行为。
是劳资双方在难以通过正当谈判达成一致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具有保护性、权益性、临时性的行动。
(3)合作的含义:
(4)合作的根源:
劳动关系理论一般认为,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合作主要源于“被迫”和“获得满足”
(1)冲突的根源:
1、异化劳动的合法化;
2、客观的利益差异;
3、雇佣关系的性质;
4、劳动合同的性质;
5、心理契约的不履行;
6、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等社会因素
(2)冲突的表现形式:
显性冲突:
对于员工来说主要表现为罢工、抵制、辞职、诉怨等;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表现为关闭工厂、停工、惩处或辞退员工等。
隐性冲突;
对于员工来说主要表现为职务内绩效的降低,比如怠工、旷工、缺勤、偷懒等。
对于用人单位则表现为排挤员工、任意安排员工等。
(3)产业行动的方式:
雇员的产业行动:
1)罢工,是产业行动中最明显的方式;
2)怠工,作为雇员产业行动的一种基础手段;
3)联合抵制,是指雇员通过影响消费者的方式来阻止雇主销售最终产品;
4)纠察,指员工在靠近企业入口处或有关区域调警戒线,用以阻止其他员工或者人员进入;
5)“恶名单”、“好名单”
雇主的产业行动:
1)关闭工厂2)雇佣替代劳动者3)雇主充当罢工破坏者4)复工运动5)黑名单6)排工
(4)罢工的具体形式:
根据罢工的目的可以将罢工分为三种:
经济罢工、反对不当行为的罢工、同情罢工。
根据罢工有无工会的组织,可以分为两种:
正式罢工、野猫式罢工。
(野猫式罢工:
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
三、劳动关系的双方转化:
沟通和共同协商
1、理解:
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客体:
劳动行为
第三章政府与劳动关系
一、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
1、识记:
(1)新保守主义政府理论的主要观点:
政府除了维持法律和秩序、保障国防安全、促进自由市场运作外,应该尽量减少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
(2)管理主义政府理论的主要观点:
管理注意主张对企业、机构、组织等采用经营技术进行规划和管理。
(3)正统多元主义理论的主要观点:
现代社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而展开竞争,因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但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是可以调和的。
(突出政府的裁判作用)
(4)精英主义政府的主要观点:
社会按照收入、职业、权力、地位等标准划分不同的阶层,精英处于社会的最高阶层,一般由政府官员、政府领导、管理方组成。
(5)激进主义政府的主要观点:
他们认为政府是资产阶级的工具,主张建立超国家机构来协调和控制国家之间的政策和行动,同时也加强工人阶级自身的团结和发展
2、理解:
劳动关系中政府的角色及作用
角色:
①劳动规则的订立者,②劳动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③人力资源市场的宏观调控者,④劳动争议的调停者,⑤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是指政府在劳动关系的形成、运行和演变中的介入程度。
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管理
(1)劳动关系在建立阶段的政府管理主要内容:
就业方面的管理,劳动合同方面的管理
(2)劳动关系存续阶段的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工资管理(工资:
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印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②对劳动安全的管理
③对职业培训的管理(职业培训:
指根据社会职业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活动)
④对社会保险的管理(社会保险:
是国家一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劳动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社会性物质帮助)
(3)劳动关系解除、终止阶段的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行为是否①公平、②履行法定程序、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确定赔偿的标准。
三、中国政府的劳动关系管理探索
我国劳动关系变化的特点:
(1)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从“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转变为“利益型的互利互惠关系”。
(2)劳动关系的建立方式从政府行政分配为主走向市场选择为主。
(3)劳动关系的调节手段从行政调控为主转变为法律调控为主。
(4)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分配由平均主义转变为分配差别化。
第四章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1)广义上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特定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狭义上的劳动法: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
(3)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1)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
2)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
3)劳动关系协调方面的法律
4)劳动标准方面的法律
5)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
6)劳动权利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4)劳动法的特征:
1)劳动法是一个不断变革的过程
2)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3)劳动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4)遵循三方性原则
(1)劳动法的历史演进: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2)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该法的主要成就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基本适应我国现阶段转型时期对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如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等。
第二、该法内容体系结构完整,囊括了涉及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规范了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三、该法原则上规定了最低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工奖惩等重要的劳动标准。
第四、该法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劳动就业的总体形势特点,在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项规定上,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3)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4)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
2)解决纠纷。
3)确定基本劳动标准,如最低工资、最低的就业年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安全卫生标准等。
二、最低工资制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最低工资的法律含义:
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发布:
确认因素:
按这五个因素计算的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发布: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违反最低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或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
(1)工资的法律含义: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应当以法定的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分红和劳动提成等。
(2)工资支付的原则:
1)货币支付规则
2)直接支付规则
3)全额支付规则
4)定期支付规则
5)优先支付规则
6)紧急支付规则
三、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和卫生
(1)工作时间立法的形成:
1995年5月1日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规定;
“职工每是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实行国家统一标准。
(2)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休息休假的概念: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4)女工保护标准的主要内容:
1)就业权利保护——平等就业权
2)女工禁忌从事的活动
3)四期保护
(5)未成年工保护标准的主要内容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部门需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使用童工或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
2)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定期体检。
(用人单位就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1)工作时间法规:
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是和标准工作周。
标准工作时间:
1995年5月1日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
非标准工作时间: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我国的非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
1、缩短工作时间;
2、不定时工作时间;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
(2)休息休假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即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休息和用膳的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即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我国劳动者的公休假日为两天,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
4)法定休假日,即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
5)年休假,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
6)探亲假,即劳动者享有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的休息时间。
(3)加班加点的条件和限制
条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1条规定明确了加班加点的条件: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作场所的规定:
《劳动法》对工作的场所的要求主要通过劳动安全和卫生制度做了专章规定体现出来
(5)对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得意义:
是保护人类健康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质量的大事
第五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过协商达成的书面的协议。
2)特征:
劳动合同作为契约的一种,除具有普通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特定性。
(2)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身份上的从属性。
(3)劳动合同中的不自由性。
(4)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2)劳动合同的内容: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劳动条款。
(3)劳动合同的条款:
法定内容:
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劳动者的基本情况,③劳动合同的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书上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法内容)
约定条件:
①试用期,②服务期,③商业秘密,④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⑤竞业限制,⑥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强调自愿原则,自愿是一切合同的精髓)
①合法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平等原则
④自愿原则: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决定订立或不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同谁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4)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
(5)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形式。
⑤协商一致原则
⑥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①用人单位提出合同;
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③双方还应鉴证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一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我国除了1个月以内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之外,原则上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劳动合同,自成立这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但是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和原则
依法订立的有效劳动合同(自己猜的)
原则:
①亲自履行原则,②全面履行原则,③协作履行原则,④权力义务统一原则
(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
1)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答:
①以欺诈,胁迫手续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处理:
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
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依法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
(是指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
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3)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p144)
(2)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⑦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责任(p152分析题,选择题)
第六章员工民主参与
一、员工民主参与管理概述
(1)员工民主参与的概念:
员工民主参与管理,也称员工参与管理,或者简称员工参与。
是指在不同程度上让员工参加企业组织中的决策过程及各级管理工作,让下级、员工与企业的高层领导者处于比较平等的地位来研究和讨论企业组织中的重大事务。
(2)员工民主参与的方式:
1)自愿参与和被迫参与,被迫参与是雇主允许或者要求员工参与民主管理,自愿参与是员工自愿参与此项事务或者自愿接受雇主的安排。
2)非正式参与和正式参与,非正式参与是基于雇主和员工之间的个人协定;
正式参与是指企业内存在员工参与管理的组织机构,比如有雇主和员工组成的企业委员会
3)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是员工选出员代表,由员工代表去参加管理、决策;
直接参与是参与民主管理的员工都会参与共同决策、企业管理。
(1)员工民主参与的程度
(2)参与管理的内容
(3)员工民主参与的必要性
二、员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1)员工参与的理念
(1)员工民主参与的组织形式
三、我国私营企业员工民主参与管理
(1)私营企业员工民主参与管理的措施
(1)私营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私营企业实行民主参与管理的要求
第七章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一、集体谈判概述
集体谈判的概念:
(也叫集体协商)指雇员组织与雇主或者雇主组织依法就一个单独的企业,甚至一个行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作时间、工资和福利保障、解雇保护及其他雇佣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包括一揽子解决方案的集体合同的行为。
(1)集体谈判的功能
①集体谈判可以显示集团利益要求
②集体谈判可以保护弱势个体的合法利益
③集体谈判可以促进社会稳定
④集体谈判可以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效益
(2)集体谈判的必要性:
首先,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谈判协商是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必不可少的润滑剂,再次,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为取得各自的最大利益,必然产生矛盾和摩擦,为了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不能没有集体谈判。
最后,集体谈判可以公开和引导隐性谈判,反映弱势群体的呼声,有利于构筑和谐社会。
(p164自己总结的)
二、集体谈判的结构、过程及结果
(1)集体谈判的结构:
通常分为“正式”和“非正式”谈判结构。
正式谈判结构是指为集体谈判的目的而设立、并受集体协议覆盖的实际谈判单位。
非正式谈判结构一般反应了正式谈判单位与其他谈判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一个谈判单位的解决办法与其他谈判单位的解决办法之间相互关联的情况。
(2)集体谈判的过程:
集体谈判的全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谈判主体之间的自愿协商阶段。
在这一阶段里如果问题得到解决,谈判就会到此结束,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
假若第一阶段的谈判不能解决问题,产生争端,就必须使用外部力量进行干预,以促进争端的解决,这就是集体谈判的第二阶段,通过外部干预解决争端阶段。
在自愿协商阶段,包括四步工作:
谈判准备、谈判代表资格确定(谈判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相当,每方至少3人,不超过10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单选)、正式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谈判结果的影响因素:
①谈判力量,②利益和期望,③谈判技巧
三、集体谈判的法律调整
(1)不公正劳动行为:
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中或组建后,一方采取非法方式对抗、破坏对方的措施和行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