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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全国类型区划分成果22

7.5全国各省(区、市)对应国家一级类型区参考情况23

8相关术语说明24

9需要注意的问题25

10参考引用的标准资料26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估、预算的依据。

为指导各地开展《标准》编制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指南。

1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1指导思想

《标准》从当地的自然条件、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出发,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开发整理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

《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通过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以下简称“类型区”),构建不同类型区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以下简称“模式”),以实现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分区、分类管理,切实保障土地开发整理以科学建设促耕地保护以及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大目标任务。

1.2基本原则

(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管护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以行之有效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经验和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依据,纳入标准的有关指标、参数和方法必须是经过科学鉴定或实践检验的、技术上成熟的、经济上合理的研究成果。

(3)充分发扬技术民主,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水利、道路、林业等相关专业专家意见,对《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统一认识;

对有争议的技术性问题,也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4)《标准》既要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性、多功能性和多效益性的特点,又要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避免重复或矛盾。

2主要目标与编制任务

2.1主要目标

通过《标准》的编制,建立起省(区、市)域范围内统一完善的,既能体现当地特点又能与周边省(区、市)相同类型区相协调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技术保障,为下一步制定国家标准奠定基础。

2.2编制任务

(1)确定《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引用标准和术语等基本事项;

(2)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3)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设条件;

(4)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5)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总体布局和分区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6)提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的具体建设标准。

3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3.1基本思路

在类型区划分、模式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建、术语归纳、相关标准应用等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条件,首先划定类型区,进而建立模式,然后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的原则和要求,最后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一、二、三级项目提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的组成、建(构)筑物级别、布置要求、结构型式、材质、规格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具体建设标准。

3.2研究方法

(1)抽样调查方法

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研究当地不同地貌类型、不同气候和土壤等自然条件以及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内容、模式、建设标准以及建设效果,为《标准》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2)综合比较分析法

在收集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等行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特性,通过不同标准的比较、分析以及归纳综合,为《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形成提供依据。

(3)典型案例分析法

在全面调查省(区、市)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类型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分析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区域特性,提出具体建设标准的技术要求。

(4)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类型区划分、模式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建以及各具体建设标准确定过程中,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空间数据叠置法、统计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定量方法,分析类型区的划分结果、工程建设条件和关键技术指标。

(5)系统工程分析方法

采用系统工程分析的方法,研究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系统合理性,探讨《标准》施行后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从而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

4编制步骤与内容

4.1前期准备阶段

(1)组建《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课题组

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关系、落实项目经费和组织成果论证及验收等工作,并对《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

课题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明确1名课题组的核心专家。

课题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涵盖《标准》编制所需的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水土保持等专业。

课题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以及开展相关专题研究。

(2)制定《标准》编制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明确《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主要方法、步骤与时间进度安排、工作分工、预算、成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4.2编制及征求意见阶段

(1)内业资料收集

主要应收集当地的地形地貌、土壤、气象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资料和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农业区划、农用地分等研究成果、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等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以及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的标准资料。

(2)外业补充调查

主要应对省(区、市)域内已经实施的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水利、农业等相关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收集项目的现状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对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建设标准。

(3)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围绕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保护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大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总结规律,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4)划分类型区,构建模式

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土壤状况及其改良利用分区、农业综合区划、耕作制度分区、水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方式等因素,按照融合地域特征和工程特征区内一致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来划分类型区和构建模式。

(5)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术语

收集、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的相关术语,按照与《标准》密切相关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准确界定《标准》的基本术语。

(6)研究相关标准应用,确定应用的原则、依据、方法和内容

研究与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的标准应用,确定应用的原则、依据、方法和内容。

(7)编写《标准》条文、条文说明和编制说明

1)《标准》条文。

《标准》条文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及附录。

其中,其他工程是指不宜归入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的相关内容;

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应主要附类型区划分结果,以及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的农村居民点整理、设施农业整理、园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人工草地整理等的建设标准。

2)《标准》条文说明。

应根据《标准》施行的需要,对《标准》的条文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3)《标准》编制说明。

应对《标准》编制的背景、《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标准》编制的简要过程与成果、数据来源与相关标准应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说明,出具相关的验证报告。

(8)对《标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分别向有关专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水利、农业、交通、林业、环保、财政、建设等部门征求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形成《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4.3送审阶段

将《标准》条文、条文说明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包括《标准》编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报部。

部、省共同组织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后反馈给课题组。

课题组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试行稿。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发部门文件形式开展《标准》试行,并将《标准》试行稿及相关成果报部备案。

5主要成果

5.1主件

(1)《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

(2)《标准》编制说明。

5.2附件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研究报告;

(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标准应用研究报告;

(3)其他专题研究报告。

6《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说明

6.1条文

1总则

1.1目的

要求:

主要说明为什么要编制标准,其原则是什么,遵循什么样的方针政策,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说明:

编制标准的目的要用概括的文字描述,在叙述时应体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技术先进等要求。

为统一编写内容,下面提出的编制目的供参考: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主要说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应用对象等。

若《标准》条文之外规定了农村居民点整理、设施农业整理、园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作为《标准》附录予以说明。

1.3基本原则

主要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非《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

为统一编制工作,下面提出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1)因地制宜原则。

须从各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出发,合理划定类型区,确定不同类型区内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2)实用性原则。

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引进新技术,又要坚持可实施性原则。

3)综合整治原则。

“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是土地开发整理主要任务和对象,制定《标准》时应充分体现综合、协调、统一的原则。

1.4引用标准

主要说明《标准》编制中引用的标准内容及名称。

引用标准条文要遵从引用同级以及同级以上的标准的原则,本标准基本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引用顺序。

为统一全国的《标准》编制工作,列出了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效版本,供参考。

1.5术语

将在《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中应用的,需要重新定义的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为统一规范相关术语,列出了相关术语说明。

编写术语时应严格区分与一般概念、方言(或土语)等区别,重点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提出反映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特点的术语名称。

本标准尽量不用重复其他行业多年成熟且成习惯的术语,也不要给出定义不明确的术语。

2建设目标

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

建设目标应从土地开发整理的内涵和法定任务出发,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性、多功能性和多效益性的特点,内容表达既要高度概括,又要明确具体。

3建设条件

3.1合法性

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条件。

3.2基础设施

应提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基础设施方面的具体要求。

基础设施是工程方案布置的基础,也是项目区选择的必要条件。

基础设施包括:

项目区外引水渠、流域型防洪堤、滞洪区排水骨干工程、盐碱地骨干排渍沟、大规模电网改造设施、区外硬化道路、区域防护林等。

3.3水土资源

提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限定条件;

开发和复垦项目,提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具体约束指标。

3.4其他

提出土地权属、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风险防治等其他制约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因素和条件。

4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类型区

说明省级类型区的划分结果,并简要说明其主要地域特征、参数等。

类型区可分为两级。

其中,一级类型区突出地域特征,融合工程特征,以关键的地域要素为基础,以地理位置、气候、地形、水文地质等要素进行划分,一级类型区一般不超过5个。

二级类型区(模式)突出工程特征,融合地域特征,以地貌、土壤、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土地开发整理目标等为依据和指标进行划分,二级类型区(模式)一般不超过10个。

各省(区、市)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的划分思路和方法进行划分,具体内容格式见附录A。

4.2工程布局

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的基本原则和布局要求。

提出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的主要建设内容、工程组合特征及其相关要求等。

工程布局应有利于建设目标的实现,并充分体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

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宜以列表方式详细说明,具体见附录B。

5土地平整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耕作田块布置

按照田间灌溉、排水、防风、不同机械耕作等要求,分别提出不同类型区耕作田块布置的一般原则;

提出田块布置的基本要求。

耕作田块是由末级固定沟、路、渠所围成的耕作单元。

耕作田块内部包括田间灌水沟、畦(格田)、田埂等。

5.1.2土地平整单元

提出土地平整单元确定的原则和布置要求。

土地平整单元应结合耕作田块布置和灌水要求等,合理确定平整单元。

5.1.3平整度

提出不同类型耕作田块的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一个灌水单元内部的地面高差值。

平整度应满足适种作物的灌水要求。

5.1.4田面坡度

提出不同类型耕作田块的田面坡度。

田面坡度是指一个灌水单元内部沿灌水流向的地面坡度。

田面坡度应满足适种作物的灌水要求。

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5.2.1条田

提出条田修建的规模、田块规格(包括田块形状、坡向、长度、宽度)、田面高程等参数规定以及水稻格田的规格等。

条田是末级固定渠道控制范围内的长方形田块。

适用于地面坡度小于2°

的平原区。

对条田长度和宽度的规定,首先应符合当地自然环境、农田灌溉与排水等条件,同时应满足农业机械化耕作需要。

对田块规模的规定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

田面高程是影响农田灌溉和排水的重要因素,在田面高程设置时,不但要考虑同一田块内部的自流灌(排)水能力,同时要满足相邻田块间的灌(排)水位衔接。

5.2.2梯田

提出不同梯田类型和不同筑坎材料下的田面宽度;

根据机械耕作效率提出梯田长度值;

按照不同筑坎材质类型,提出坎高、外坡、顶宽等指标规定。

梯田包括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三种类型,适用于地面坡度大于2°

的丘陵区。

坡式梯田既包括改造降缓原地面坡度后的坡地,又包括维持原地面坡度的坡地。

梯田建设包括田面和田坎两部分。

梯田田面宽取决于地面坡度、筑坎材质、工程地质等,因此梯田的田面宽不能太大。

5.2.3其他田块工程

台田等其他田块工程,参照条田、梯田修筑标准,研究制定其建设标准。

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对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中常见的客土回填、保护表土等措施,提出工程适用范围和技术指标规定等。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也称耕作熟化层地力保持工程。

该工程提出的具体指标包括:

耕作层(熟化层)厚度、有效土层厚度、犁底层厚度、作物生长需要的基本理化指标等;

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提出以上指标的最低范围值。

6灌溉与排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工程级别

说明引水建筑物、泵站、灌排渠沟、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级别。

工程级别是控制投资规模和工程设计的基础。

灌溉与排水工程级别划分一般采用流量指标,一般指引水工程、泵站工程、灌排渠沟、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级别。

在相同工程等别下,项目区内允许建设的最高工程级别应按照工程等级对应的工程控制级别确定。

结合现有政策规定,总结已实施项目的效果,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研究其工程级别,提出渠、沟、路、林及渠系建筑物等控制级别,以便于工程级别指标与其他技术标准的衔接。

6.1.2灌溉标准

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和主要作物类型,说明灌溉设计保证率、抗旱天数或其他形式的灌溉标准。

灌溉标准宜按类型区进行描述。

以灌溉设计保证率为内容的灌溉标准,应与当地水资源特点一致;

以抗旱天数为内容的灌溉标准,应与当地主要作物类型一致;

其他灌溉标准应符合当地农业生产习惯。

有条件的地区,在提出灌溉标准的同时,也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颁发的用水定额,提出分类型区主要作物的需水量和灌溉定额;

在制定灌溉标准时,也可给出分类型区的灌水率的经验指标。

6.1.3排水标准

结合当地的水利规划和排水要求,说明排水、除涝、排渍、治碱等标准。

排水标准宜按类型区进行描述。

排水标准的制定应与当地近、远期的水利规划相协调。

在提出农田除涝、降渍、治碱等标准时,应根据不同作物种类提出耐淹时间,并规定暴雨历时和排水时间,提出地下水控制深度。

有条件的地区,在制定排水标准时,也可给出分类型区的排涝模数、排渍模式的经验指标。

6.1.4灌溉水质

根据水资源提供途径和污染状况,提出农田灌溉的水质、水温、地下水矿化度、污染物最低含量等指标。

灌溉水质标准制定,主要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规定内容,并结合当地灌溉水利用类型确定。

6.1.5灌溉水利用系数

结合输水工程分级和类型,分别提出灌溉水利用系数。

灌溉水利用系数包括渠系水利用系数、管系水利用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等。

应结合输水工程类型和田间灌水措施,分别提出具体值。

6.2水源工程

6.2.1塘堰(坝)

提出塘堰(坝)修建的规模、类型和适用条件;

提出不同坝体材料下塘堰工程规划的布局要求;

提出不同坝体的高度、边坡、堤顶宽等指标。

塘堰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防洪。

塘堰(坝)一般修建在丘陵区的河谷地区,起到拦截坡面径流的作用。

有些地区将蓄水涝池(或集水池)也归入塘堰(坝)工程中。

根据水利部门规定,塘堰(坝)蓄水量应小于水库,一般在1000m3~100000m3,坝高一般不超过10m,据此提出塘堰(坝)建设标准。

6.2.2小型拦河坝(闸)

结合本省(区、市)特点,提出拦河坝(闸)修建的类型和适用条件;

提出不同拦河坝(闸)工程规划的布局要求;

提出不同坝体高度、边坡、溢流面等规定指标。

拦河坝(闸)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河道防洪。

小型拦河坝(闸)是修建在小型河沟上的坝和闸,起到拦截河道地面或地下径流的作用。

在选择工程类型时,防洪应在河道行洪设计范围之内。

6.2.3农用井

结合本省(区、市)水利部门规定,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控制超采区,提出农用井规划的原则和适用条件;

提出农用井出水量最小值指标;

结合类型区划分,提出农用井类型、最小井深、井径、井距及控制面积等规定;

提出井壁滤管结构、滤料、井泵及配套设施等规定。

农用井布置和泵房型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用井是地下取水的一种工程类型,包括机井、管井、大口井、筒井、辐射井等。

各省(区、市)应结合当地工程类型,分别提出上述规定。

6.2.4小型集雨设施

提出小型集雨设施的种类,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布置原则,蓄水池和水窖的基本组成及池深和边坡围护规定等。

本工程是指以蓄水池、水窖等为主的小型集雨工程。

小型集雨工程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防洪。

6.3输水工程

6.3.1明渠

提出明渠输水的适用条件和布置要求,明渠输水的断面形式,加大流量、堤顶宽、不同防渗体厚度及分缝长度以及砌体强度、渠道防渗和抗冻等指标。

明渠规定应符合分级要求,并结合渠道防渗类型提出相关规定。

6.3.2管道

提出管道分类、适用条件、布置的基本要求、管道埋深和管槽开挖宽度以及管道附属设施基本组成等。

管道规定应符合分级要求。

按照管道所处位置,分为地埋管道、地上管道;

按照管道内承受内水压力的大小,分为低压输水管道(0~0.2Mpa)、中压输水管道(0.2~0.6Mpa)、高压输水管道(>

0.6Mpa),分别提出规定。

6.3.3地面灌溉

提出不同灌水沟的长度、沟底比降、入沟流量等指标以及灌水畦的长度和宽度、地面坡降、入畦单宽流量等指标。

地面灌溉是田间输水工程的一部分,包括沟灌、畦灌两种,是确定土地平整方案和连接灌溉、排水系统的基础。

6.4喷微灌工程

6.4.1喷灌

提出不同喷灌工程的使用条件和选择原则,布置要求和组成,对不同水源的水质要求以及喷洒均匀度、喷洒强度、雾化指标等技术参数规定等。

喷灌工程的选择和布置宜以社会经济条件做支撑。

6.4.2微灌

提出滴灌、微喷灌、小管出流等微灌工程的使用条件和选择原则,布置要求和组成,对不同水源的水质要求以及滴灌带间距、流量偏差等技术参数规定等。

微灌工程的选择和布置要有社会经济条件做支撑。

6.5排水工程

6.5.1明沟排水

按照排水沟功能提出规划原则和布置要求;

提出排水沟衬砌的使用范围和降水措施,排水沟沟底高程、堤顶保护宽度、沟深、边坡等规定以及末级排水沟间距等。

明沟排水包括排地面水和排地下水两种。

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6.5.2暗渠(管)排水

提出暗渠(管)排水的适用条件和布置要求,暗渠和暗管排水的基本构成,常用材料类型以及暗渠(管)间距、管径、深度等要求。

6.6渠系建筑物工程

6.6.1水闸

按照引水、挡水功能的不同,提出不同类型水闸的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分水闸的规模、常用结构类型和使用范围以及水闸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2渡槽

提出渡槽规模、常用的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渡槽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3倒虹吸

提出倒虹吸规模、常用的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倒虹吸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4农桥

提出农桥规模、常用的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农桥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5涵洞

提出涵洞规模、常用的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涵洞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6跌水、陡坡

提出常用的跌水、陡坡规模和常用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跌水、陡坡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7量水设施

提出常用的量水设施结构类型,使用范围和布置要求以及量水设施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6.7.1泵站

泵站是将水由低处提到高处的一种工程措施。

结合灌溉和排水需要,将泵站分为灌溉泵站、排水泵站两种基本类型。

结合本省(区、市)特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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