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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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应急物资与资金准备
8.4应急避难场所启用与运行维护
8.5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与交通保障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9附则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连云港市地震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发生地震和邻近地区发生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产生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组负责、快速高效的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应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自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加强现有各类资源整合,形成共享平台和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地震应急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1区域概况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位居东经34°
45′至34°
40′,北纬119°
10′至119°
17′,规划面积143.8平方公里,下辖3个街道,人口9.85万。
我区境内陇海铁路、连徐高速、长深高速,310国道、204国道、242省道通过。
东离连云港港口仅有11公里,西至连云港白塔埠机场65公里,有着铁路空海立体化交通网络。
2.2地震背景与风险设定
我区位于华北地震区的南缘,郯庐地震带东部地区,南面与华南地震区的长江下游-南黄海地震带相邻。
我区及邻区存在发生中强地震的构造背景,未来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性。
在2015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中,连云港市域内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达0.05~0.2g,我区所有建设工程都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关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判定结果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4号)精神,我区位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相关研究表明,我区及邻区存在发生中强地震的构造背景。
2.3防灾能力
2.3.1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情况
自2011年我市印发实施《连云港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连政办发〔2010〕15号),并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全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基本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3.2重要生命线工程及基础设施的分布
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具体包括全区道路交通系统、供水管网、供电网、通信系统、供气系统,并在全区范围内分布。
以上设施基本达到抗御Ⅶ度地震能力。
2.3.3主要次生灾害危险源分布及防控能力
我区境内建连云港市新奥燃气公司东部城区加气站、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等,是我区重要的企业、单位,同时也是潜在的次生灾害源单位。
上述企业单位均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设置防控措施。
2.4应急资源
2.4.1抢险救灾队伍的数量与构成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救援队”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救援队伍,主体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及区社会事业局组织的医疗救援小队组成;
另有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3支,人员若干名,大部分为街道、社区志愿人员。
2.4.2应急避难场所的数量与分布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紧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9处,设计容纳5万人,分布在全区各街道、学校(火车东站、开发区西入口广场、开发区高级中学、中云中学、朝阳中学、新县小学、台北盐场小学、猴嘴中学、猴嘴小学等)。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我区境内及周边50Km以内发生6.0级以上地方震,或距陆地边界50Km以内海域7.0级以上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我区境内及周边50Km以内发生5.0-5.9级地方震,或距陆地边界50Km以内海域6.0-6.9级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我区境内及周边50Km以内发生4.0-4.9级地方震,或距陆地边界50Km以内海域5.0-5.9级地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我区境内发生3.0-3.9级地震,或距陆地边界50Km以内海域4.0-4.9级以下地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先期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可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当发生地震灾害时,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连云港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4.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
副指挥长:
管委会副主任、纪工委书记、党群部部长
成员:
区党政办、区纪工委(监察局)、区党群部、区经发局、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规建局、区安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企业服务中心、新海连集团、各街道办事处、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增加其他成员时,由指挥长随时召集。
4.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配合市地震局做好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的工作,确定应急规模和应急处置方案;
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抢险救灾;
必要时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统一安排调用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
及时将震情、灾情向市地震局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
配合区管委会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工作组。
4.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机构设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机构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其设置和职责是:
4.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建设局。
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建议;
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
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
起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4.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震情综合组:
由区规划建设局组成。
地震发生后15分钟内,迅速联系市台网中心,初步确定地震参数,向上级部门报告地震三要素(即震中位置、发震时间、震级大小);
搜集省市地震局对震区提出的地震趋势分析意见,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便总体部署;
会同和协调市及我区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的震害调查和震灾评估工作。
抢险救灾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及各街道志愿者队伍组成。
根据指挥部命令,及时集结首批救灾人员,迅速奔赴灾区组织救灾,根据灾情发展适时增派人员和器材;
按划定的任务分片包干抢救压埋人员,可统一调度使用有关单位的吊车、推土机、空压机等抢救器械及运输车辆;
组织护厂队、职工保护和抢修主要生产设备,尽快恢复生产;
迅速检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生产及贮存场所的受损情况,督促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区域性的抢险救灾。
医疗救护组:
由区社会事业局、各街道社区医疗机构组成。
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及时派出医疗队,带足药械,赶赴灾区现场组织抢救;
根据灾情分片设立救护站,确定就近收治伤员的医院,组织好伤员的救治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对伤情分类和重伤员鉴定;
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血液、医疗器械;
组织运送伤病员。
对灾区进行卫生防疫和饮用水监测,及时组织指导消毒消杀,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
工程抗震组:
由区规划建设局、企业服务中心、各街道组成。
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协助民政部门指导重灾区搭建防震棚;
组织力量抢修供排水设施、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派出专业人员对危房做出鉴定和标记,组织力量首先拆除危险的民用建筑,指令有关单位拆除危险的车间、仓库等;
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桥梁、车站的候车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性检查鉴定。
治安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
调集足够警力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警戒;
负责维护灾区的治安,严防各种破坏活动;
加强在押犯罪嫌疑人和短刑犯人的警戒工作,如羁押场所受到破坏,须及时转移到临时羁押地点;
灾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通行证,设置检查站;
做好辅助性的应急通讯。
通信保障组:
由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组成。
保证指挥部和其他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
落实抢险方案,尽快组织抢修,确保通信线路正常。
电力供应组:
由区经发局、供电公司组成。
保证指挥部和其他重要部门的供电;
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供电。
交通运输组:
由区党政办、规建局、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街道组成。
及时组织抢修通往震区的街道、公路和有关设施,保证运输畅通;
统一调配车辆,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水利工程组:
由区社会事业局、规建局、各街道组成。
发现有重要水利设施受到破坏,及时组织调度抢修,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宣传组:
由区党政办、党群部组成。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对灾区的关心,表彰救灾中的先进事迹,振奋精神,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稳定灾民情绪;
稿件须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物资供应组:
由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新海连集团、各街道组成。
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灾民安置组:
由区社会事业局、规建局、新海连集团、各街道组成。
调配救济物品,妥善解决灾民急需的吃、喝、住、穿等生活问题;
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做好应急救济款、物资的发放工作。
财政金融组:
由区财政局组成。
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次生灾害防御组:
由区社会事业局、规建局、国土分局、供电公司、安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按照各自的职责,编制应急方案,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5.1.1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管委会、各街道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先行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工作。
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展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2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规划建设局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地震局;
立即向市地震局了解地震速报参数及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立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区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5.1.3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街道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震情、灾情(人员伤亡、房屋损毁、次生灾害情况)等信息,同时报送区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报送方式:
电话、短信、无线电等)。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1.4指挥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成立并派遣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大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市、周边县区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
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
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3)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各街道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和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5)区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各街道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
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视情况需要关闭人员密集场所(电影院、大型超市等),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
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9)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1.5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1)搜救人员。
消防大队、安监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各街道等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紧急救援队、消防大队、医疗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区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卫生。
社会事业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
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经发局、社会事业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
社会事业局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街道、社区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动员组织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
教育局立即指导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经发局紧急调配粮油、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必需品的供应。
规建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应急通信。
党政办、规建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党政办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通讯保障,组织应急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
规建局、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6)能源保障。
规建局、供电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经发局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7)基础设施。
规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市政基础设施(供排水系统、燃气、市政道路)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
区规建局配合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强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国土分局组织力量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社会事业局、各街道严密监视和预防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立即采取紧急抢修排险措施。
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管委会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安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9)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
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
党群部、规建局、各街道等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
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社会事业局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1)新闻宣传。
党群部、党政办按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2)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区规建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调查等。
社会事业局、规建局、国土分局、安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5.1.6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1应急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管委会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地震局;
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及时按规定发布灾区交通管制等救灾命令,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高效有序;
组织派遣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组织协调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
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5.2.2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规建局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管委会和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市地震局发布的震情信息向管委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
(2)经管委会同意,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5.2.3灾情报送
各街道迅速向管委会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区规建局、社会事业局。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2.4应急处置
震情监测。
区规建局配合市地震局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新闻宣传。
党群部、党政办适时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损失评估。
社会事业局、规建局组织、协调有关街道、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5.2.5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规建局向管委会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并通报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处置意见报管委会。
管委会启动Ⅳ级地震应急响应,迅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