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总结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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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会议记录;
施工现场记录;
财务记录;
现场气象记录;
国际市场信息;
政策法令文件
8。
索赔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组成;
工期索赔的计算;
管理费的计算;
何时能够索赔利润;
相关索赔计算方法
9.索赔费用的计算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变更估算方法;
实际费用法;
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
合理价值法;
审判裁定法
10.索赔报告的编写
索赔报告的组成:
总论部分;
合同引证部分;
索赔款额计算部分;
工期延长论证部分;
证据部分
11.EPC项目总承包商项目部组织机构
EngineeringDept.工程部ContractsDept.合同部ProjectControlDept。
项目控制部
ProcurementDept。
采购部QA/QCDept.质量评价/质量控制部ConstructionDept.建设部
DocumentControlDept.文档管理部Safety/SecurityDept。
安保部FinanceDept。
财政部
Start-upDept.试运行/测试部AdministrationDept。
行政部ClaimCentre索赔中心
12.争端解决方式
(1。
协商解决:
一切工程索赔问题通过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共同努力得到解决,即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条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
(2.争端解决替代方式(ADR):
ADR的类型主要有争端评审委员会/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ReviewBoard,DRB或DisputeAdjudicationBoard,DAB)、小型审理(Mini-trials)、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和裁决(Adjudication)广义上讲,除了仲裁与诉讼,其他的争端解决方式都包含在ADR中,上述的“协商解决"
在逐步形式化和程序化之后也可作为ADR的一个组成部分.
(3.仲裁和诉讼:
像任何合同争端一样,对于索赔争端,最终解决的途径是通过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
当协商和替代方式都不能奏效时为一个有效的最终解决途径。
因为仲裁或诉讼的判决,都具有法律权威,对争端双方都有约束力,甚至可以强制地执行。
13.FIDIC的DAB与世界银行的DRB的主要区别为:
1)DAB在未被协商解决或仲裁推翻前直接具有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而DRB允许争端一方接受或拒绝其决定;
2)在提交索赔的时间安排方面,DAB比DRB更正式,更有条理,DAB在时间规定上较为严格。
除此之外,两者在概念、程序等许多方面是相同或相近的。
14.按延误是否处于关键路线上对延误进行划分
(1)关键性延误:
关键性延误是指位于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的延误.
(2)非关键性延误:
非关键性延误是指位于非关键路线上的延误。
15.按延误索赔结果划分
(1)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ExcusableandCompensableDelay):
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或失误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商不仅可以得到工期延长,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2)可原谅不可补偿的延误(ExcusableandNon-compensableDelay):
是指既不是承包商也不是业主的原因,而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可获得一定的工期延长作为补偿,但一般得不到经济补偿。
(3)不可原谅的延误(Non—excusableDelay):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也就是说在承包商的控制下本该做到的,但由于承包商的管理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而最终致使的工期延误。
承包商不但不能得到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而且由这种延误造成的损失全部都要由承包商来负责.
16。
按照延误发生的时间进行划分
(1)单一性延误:
即在同一时间段内干扰事件独立发生.由于时间单一,其处理的关键在于时间原始责任或风险负担的认定。
(2)共同延误:
如果多个索赔事件在一段时段内同时发生,而这些事件又分别属于应由业主、承包商分别承担责任的过错或风险,则称之为共同延误(ConcurrentDelay)或多事件交叉延误(Multiple-eventDelay)。
17.国际工程工期索赔的特点
1。
工期索赔的不可逆性2。
工期索赔的偏向性3.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相关性
18.国际工程工期索赔分析步骤
常用的一种分析思路是对比原网络计划与可能状态的网络计划,重点分析两种状态的关键路线。
处理国际工程工期索赔,主要有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分析的依据;
2)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
3)确定工程活动变化对总工期产生影响及责任分析.
工期索赔的主要依据有:
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
合同签订后由承包商提交的并经过工程师同意的详细进度计划;
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会谈纪要、来往信函;
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商定的月进度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如施工日志、工程进度表、进度报告等.
19.建设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方法
(一)索赔程序
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二)证据
证据,证据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
真实性:
全面性;
法律证明效力;
及时性。
2。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包括: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地交接班记录;
(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10)市场行情记录;
(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内容。
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序言;
索赔事项概述;
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
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
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
在总论部分这末,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2)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一般根据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
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
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
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
所附的证据资料。
(3)计算部分。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在款额计算部分必须阐明下列问题:
1索赔款的要求总额;
2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从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
3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
1政治经济资料:
重大新闻报道记忆录如罢工、动乱、地震以及其他重大灾害等;
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如税收决定、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等;
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
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的报告等.2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
现场施工日志;
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
完工验收记录;
施工事故详细记录;
施工会议记录;
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本;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施工进度实况记录;
施工图纸收发记录;
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
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本或摄像;
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等。
3工程项目财务报表:
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收款录;
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
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历表;
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
付款收据;
收款单据;
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
迟付款利息报表;
向分包商付款记录;
现金流动计划报表;
会计日报表;
会计总帐;
财务报告;
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
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在引用证据时。
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
(四)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
(1)预防为主的原则.
(2)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3)公平合理原则.(4)协商原则。
(5)授权的原则。
(6)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7)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20.FIDIC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分析
索赔条款是根据关于承包商享有的因业主履约不力或违约,或因意外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情况)蒙受损失(时间和款项)而向业主要求赔偿或补偿权利的契约性条款。
这方面的条款包括:
(1)索赔的前提条件或索赔动因;
(2)索赔程序、索赔通知、同期记录、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时效和索赔款项的支付等。
按规定的明确或详细程度,索赔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示条款,即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在相关情况下应给予承包商的经济和(或)工期补偿。
另一类为隐含条款,即虽然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给予承包商补偿,但根据该条款的含义,可以推定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权利。
明示索赔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类,即业主原因、工程师原因和客观原因。
由业主原因引发的索赔,承包商既可以得到工期的延长,又可以得到相关费用甚至利润补偿;
由工程师原因引发的索赔也是如此,这是因为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承诺了工程师代表他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工程师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即认为业主违反了合同.
由客观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的延长,有时可得到费用补偿,但不能得到利润补偿。
隐含索赔条款的分类基本类似于明示条款。
承包商利用明示索赔条款论证自己的索赔权利相对较易,而依据隐含索赔条款论证索赔权就困难多了,有时需联系有关明示条款、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并结合具体情况来解释和论证。
因此,承包商必须认真研究、熟知各类索赔条款,并在具体工程项目中加以运用,以有效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21.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的实践应用和分析
(1)抓住索赔机会,及早进行索赔
在工程的开始阶段和中期,承包商的索赔机会是很多的。
而且,在工程施工中的不同阶段,业主的态度可能迥异。
在工程前期,承包商提出索赔,双方较容易达成协议,因为业主此时考虑到如果索赔谈判不能令承包商满意,承包商可能在不违反合同的前提下采取消极的方式使工期延迟,这是其所不能接受的.在工程后期,业主可能会对承包商的索赔采取拖延战术和苛刻的态度,因为承包商的任何行动都不足以对业主造成大的不利影响,而恰恰会对承包商自己的利益和声誉带来危害。
索赔一般都在工程竣工前进行,而不是在工程竣工后提出.
(2)严格遵守索赔时限条款
FIDIC合同条件规定了严格的索赔程序.如果承包商没有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保持同期记录和证据资料,就将失去利用索赔程序的权利,而只能将索赔请求视为争端,进而适用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争端解决程序就可能导致仲裁解决,增加承包商谋求索赔利益的成本。
因此,承包商应严格按照索赔程序行使索赔权利。
FIDIC合同条件中给出了一个简明完整的索赔程序:
(a)承包商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尽快按合同的规定告知工程师;
(b)同时承包商要保持证明索赔的同期记录;
(c)承包商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书;
(d)如果索赔事件有持续影响,可以认为第一个42天内提交的索赔书是期中性质的,之后承包商应每月根据情况的发展提交进一步的索赔书,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或工程师同意的时间内提交最终的索赔书;
(e)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书42天内答复承包商,说明是否批准承包商的索赔,或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索赔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自己的意见;
(f)根据承包商的索赔书已能够证明的部分索赔款,应加入每月支付证书中;
(g)工程师应按照第315款[决定]来决定承包商索赔的工期和款项;
(h)如果承包商没有遵循本款和其他相关的索赔条件,承包商即失去一切索赔权。
22.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程序
FIDIC第53条规定,索赔程序通常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提出索赔要:
索赔要求的提出,强调“及时”二字。
FIDlC53。
1条规定: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请注意“28天内”的规定,逾期不报,视为承包商放弃索赔权利,索赔将被拒绝。
索赔意向通知应简明扼要,仅说明索赔事项的名称,引用与此有关的合同条款,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即可。
至于索赔的款额,要求延长工期的天数以及有关的证据,应在以后的索赔报告中提出。
报送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应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28天以内报送工程师和业主.索赔报告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1)索赔事实叙述:
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及处理过程,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等事实进行简明扼要的叙述。
其重点是申述索赔的原因。
(2)合同根据和索赔证据: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索赔是难以成功的。
某承包商在甘肃“引大人秦"
工程施工时遇青海地震,提出索赔.业主接到索赔报告后查了承包商的日报表,日报表显示,要求索赔的那段时间施工正常,因而予以拒绝,承包商索赔失败。
(3)索赔数额的计算,应附详细的计算依据:
索赔报告要一事一议,不宜把几个问题写在一个报告中。
3。
索赔谈判(协商)
索赔谈判的最佳时间是工程施工到四分之一至四分之三这段时间.过早,容易引起业主、工程师反感,或者促使其采取反索赔措施.过晚,承包商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以完全争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索赔谈判还要讲究技巧,态度上要彬彬有礼,不急不躁。
在实质问题上要抓住对方短处,以理批驳,据理力争,轻易不让(只作有限的让步,有条件的让步)。
在理亏之时,要善于给自己找台阶下,不能胡搅蛮缠。
4.
调解或仲裁
索赔争议应尽力协商解决,不能轻易走人法庭或仲裁机关,那样做,很可能两败俱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采取仲裁和诉讼方式。
当索赔争端关系到重大的经济利益或企业信誉,而且经过多次友好协商均告失败时,法律裁决可能是唯一有效途径,一般也能得到公正的解决。
23.工程承包索赔的有关注意事项
认真履行合同,建好工程项目
这是索赔成功的前提,如果履约不力,在工期、质量等方面令业主和工程师屡次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承包商有足够的理由,索赔也很难成功.
熟悉合同文件,充分论证索赔权
要进行索赔,首先要有索赔权,即该项索赔有合同依据。
如果没有能力论证索赔权,无论遭受多么大的损失,也无权获得补偿,因此要十分熟悉全部的合同文件,引证合同条款建立自己的索赔权。
3.
采取正确方法,提出合理的要求
在索赔工作中,要树立求实的作风,不要漫天要价。
为了获得工期延长,就要用网络技术“关键路线法"
来计算工期延长的天数。
为了获得经济补偿,最好用“实际费用法”来计算索赔的款额。
适时提出索赔要求,编制好索赔文件(报告)
任何索赔要求,都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否则,业主有权不予考虑。
这个期限在FIDIC合同条件的99新版中,规定为“事发后28天以内"
.索赔文件并不需很庞大,但对索赔权的论证、计价方法和证据等方面,则需要充分而准确。
5.
随时申报,力争按月支付
凡发生超出合同范围或意外事态应进行索赔时,均应随时上报,应避免将数项索赔合并提出,使问题复杂化,难以解决。
在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同时报送索赔报告,使工程承包当月发生当月完成。
做好公关工作,力争索赔友好协商解决
承包商应善于向工程师和业主解释自己要求补偿的理由,取得他们的谅解;
应善于协助工程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争取把所有的工程承包索赔争端在工程师主持下予以解决,能调解就调解,不要轻易诉诸法律。
7.
如遇无理拒绝,可以施加压力
工程索赔是合同双方的共同权利。
承包商要求索赔是为了获得对自己额外付出的补偿,不是乞讨,如业主不按合同办事,无理拒绝时,承包商有权放慢施工速度,暂停施工,甚至通知终止合同。
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及99新版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4.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索赔是相互的、双向的。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5.建设工程索赔的起因
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市场物价、货币兑换率、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禁运等。
26.索赔分类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
承包人与供贷人之间索赔;
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
工期拖延索赔;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工程终止索赔;
其他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费用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4)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
合同内索赔
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
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
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道义索赔
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
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
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
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27.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的理由: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28.常见的建设工程索赔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关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赔;
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索赔.
(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偿付;
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关于变更命令有效期引起索赔或拒绝;
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的索赔;
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关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导致的索赔;
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4)关于工期的索赔:
关于延展工期的索赔;
由于延误产生损失的索赔;
赶工费用的索赔。
(5)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特殊风险的索赔;
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入侵、敌人的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等。
人力不可抗拒灾害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由这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许多合同中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这种索赔可同发包人一起进行.
(6)工程暂停、中止合同的索赔
1)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