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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难点及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类似的还有宝丰县年ⅹⅹ反映交通肇事案、郏县刘ⅹⅹ不服法院判决案等等。

(三)结伴邀约同行,新老串联增多。

少数老上访户暗中串联、结伴上访。

有的群众进京上访见到了“世面”,回到当地还要向其他人传授上访“经验”,鼓动一些群众进京上访。

如08年11月5日,叶县新老上访人相互串联,结伴进京,共有19人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访(其中有11人属初次上访和已经息访人员),占当月全市涉法涉诉非访总人数的33.3%。

(四)危害影响严重,信访压力加重。

上访群众进京非正常,动机就是要造成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基层施加压力,以期达到所诉目的。

有的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胡搅蛮缠,有意闹大等;

有的滞留北京,等待属地政府派人劝返,严重影响一个地方的在京形象和首都的社会稳定。

此外,上访发生后,基层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为稳控工作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导致背上沉重的政治、经济压力。

二、涉法涉诉上访产生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是社会原因。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由“人治”逐步向“法治”转变,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和贫富分化的加剧,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是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如企业破产、征地拆迁、劳动及社会保障等等问题,当事人通过“打官司”后,诉讼利益得不到满足,就会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或自认为合法的利益。

如郏县的李ⅹⅹ上访案。

该案中,乡政府违法出租土地,开发商在农用地上建成永久性建筑,导致土地无法复耕,引发侵权诉讼。

虽经法院判决,但根本无法执行,从2006年至今,先后引发多人多次个访、集体访、重复赴京非正常上访。

该案看似是由法院执行不能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但实则是由违法出租耕地的政府行为引起的,其涉诉涉执的表象,掩盖了政府部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成本,转嫁了风险。

该案虽由政府、法院参与多方协调、商谈,但涉案群众对补偿、赔偿数额以及是否强制执行意见不一,使得该案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上访不断。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是体制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有缺陷,申诉极易引发再审程序,但对再审次数未做出强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永无止境”,案件“一审再审”。

如黄ⅹⅹ诉张ⅹⅹ煤矿产权纠纷一案,该案于1998年先由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受理进行一审,平顶山中级法院二审,后又指定叶县人民法院再审,由平顶山中院再二审,后黄ⅹⅹ又到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于2008年4月再审终结。

一起案件前后历时11年,五次判决。

其间黄ⅹⅹ十数次市访、省访、五次赴京非正常访。

二是部分公民的愿望与自上而下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最为明显的是当前死刑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

前几年死刑案件赔偿数额在20万元上下,虽然看似维护了司法公正,但由于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或在监狱服刑,判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了太多的“法律白条”,从而有损司法公正。

近年来,死刑案件赔偿数额由法院以内部规定的形式大幅度进行调整,但与当事人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受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导致上访。

三是涉法涉诉信访缺乏终结机制。

在当前涉法涉诉上访中,有大量的重复访,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多级、多次复查复核无误的案件。

当事人只要上访,案件仍然要登记,并交案件所在单位继续办理,使得一部分无理上访人劲头更足,坚持长年上访。

四是劝返机制的负面影响诱发了个别群众进京非正常上访。

当前的劝返机制虽然维护了首都的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现在一些群众公然要挟信访、办案单位,扬言不按要求解决问题,马上进京上访,让上级给承办人员处分等等。

五是打击处理机制不完善。

面对一些无理上访人违法上访行为,信访、办案单位单位指责公安打击不力,单纯要求打击处理了事。

公安机关则强调打击要依法有据,违法上访要异地取证,难以处理。

导致工作中一味地姑息迁就,息事宁人,放纵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甚至无原则满足上访人的要求,致使个别老上访户无视法律、反复缠诉缠访,进而带动其他上访者加以仿效,形成了“上访越高,解决越快”的不良局面。

(三)部分政法干警执法水平低、办案质量差、司法公信度不高、诉求渠道不畅是直接原因。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得不牢。

有些干警执法思想僵化,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统一,导致“案结事不了”。

二是执法不规范。

有的干警在执法中仍然存在着业务能力弱、工作作风差、办案质量低的现象,案件办理过程漏洞百出,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上访。

三是不重视判前释法、判后答疑。

不少干警自认为案件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认为是无理纠缠,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案件办理中有“猫腻”而引发上访。

   

四是司法公信度不高。

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司法腐败案件,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

部分社会成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一些案件判决后无法得到执行,导致不同形式的“法律白条”,损害了司法权威。

五是诉求渠道不畅。

表现为初访接待方法简单,不讲究技巧,不做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或对群众来访麻木不仁,该答复的不予答复,互相推诿扯皮,逃避责任。

对一些事实及理由充分的问题,交办后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解决的不解决,使初访者对受理机关失去信心,从而产生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

(四)上访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是内在原因。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

法治要求公民尊重和信奉法律权威,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高途径。

但是,一些信访人在碰到法律问题时,“不找律师找熟人”、“不找证据找领导”。

当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开始到四处上访,寄希望于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示来加重自己“打赢”官司的砝码。

二是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养不高。

多数涉法涉诉信访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尤其当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与司法机关有较大差距时,便坚持以自己的理解上访缠诉。

还有少数信访人将自己参与交易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到司法机关头上,认为打赢了官司,司法机关就应该“承担责任”,挽回全部损失,否则就是损害了他的利益,因而上访。

三是人格不健全。

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心态极端,只站在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无理要求,并不断到有关部门反复纠缠、不断上访。

还有些信访人丧失了靠劳动生存和致富的勇气与信心,企图通过越级上访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要低保,闹补偿,获取利益,而且往往是一而再、再而三提出无理要求。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措施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错综复杂,因此,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能简单化,必须从思想根源、执法理念、工作方式、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手,综合施治,认真解决。

(一)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增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各级政法部门的领导和政法干警要彻底摒弃当事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解决好工作作风问题,打好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的思想基础。

(二)切实加大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

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

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政策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切实重视初信初访,认真做好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政法机关信访接待部门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窗口”,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

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

二是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

三是注重细节关心。

要适时向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上访案件的圆满处理创造条件。

四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

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和再审,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

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走走程序,用一纸文书了事。

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实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办案人员要加强执法中的释法解惑,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灭在执法、司法过程中。

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入手,把涉法访数量降下来。

四是进一步加强调解。

要充分发挥各乡(镇、办)综治工作中心职能作用,把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调解,减少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数量,从而减少可能引发涉法访的案件基数。

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轻伤害以下的案件和进入诉讼环节的民事案件,办案人员也要注重调解,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硬起手腕,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落实稳控和劝返接访工作责任,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一是切实加强稳控工作。

上访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党委政府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政法部门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作。

二是加大赴京非正常访人员的接谈劝返力度。

赴京非正常访主要发生在天安门、新华门、使管区、中央领导人驻地等敏感地区,要派出相应力量进京作好当事人的劝返工作,同时,加强同天安门派出所、府右街派出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劝返上访人员,维护首都的安全。

三是依法打击非法上访。

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同时,对于诉求已经得到解决,签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又出尔反尔,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的人员,也要坚决打击。

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规范信访秩序,杜绝无理上访。

(六)切实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

一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案件终结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政法部门不再受理,通知本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二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经过公开听证和复查,上访人未能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司法机关可以终结信访案件。

三是建立涉法涉诉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信息进行梳理分类,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四是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调合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齐抓共管,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共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五是完善多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切实在调解中解决大量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六是完善涉法涉诉救助机制,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生产困难,树立生活信心,起到消除和减少涉法涉诉上诉因素的作用。

 

关于建立处理涉法信访案件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尤其是今年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以来,我市各级政法机关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有力地维护了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了我市的社会环境。

但是,当前我市政法信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涉法信访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人动辄扬言进京,向党委和政法机关施压,特别是因个案串联进京访仍没有完全制止,甚至出现个别人欲通过爆炸等轰动性事件来要求解决问题;

二是有的政法干警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公、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新的涉法信访案件不断产生;

三是一些基层政法部门和领导干部忽视信访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不认真进行查究,这在客观上纵容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致使重复访和到上级机关缠访不断;

四是政法信访工作的制度建设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政法信访工作没有完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政法信访渠道,有效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积极推进依法信访工作,确保实现社会生活法治化、打造平安科技城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政法信访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深刻认识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领导力度

政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

涉法信访工作,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反映了政法机关的执法水平。

做好涉法信访工作,是政法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责;

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保障;

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凝聚民心,促进绵阳科技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全市各级政法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政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并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区、县(市)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要把政法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领导力度。

要经常组织研究政法信访工作,解决重要的涉法信访问题。

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政法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解决重点信访案件。

分管领导要认真抓好分管部门的信访案件处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包案领导必须亲自办理、亲自督办、亲自审查把关,确保包一案结一案、息访一案。

二、明确党委政法委督办、查处、协调涉法信访案件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要严格按照党委政法委督办、查处涉法信访案件的职能和规则办事。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对政法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对案件协调会议确定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对经政法委领导批准列入督办范围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可采取转办、督办、直接调查等方式,由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制发《查办函》,转交有关政法部门办理,并设立专人负责具体督办工作。

对其他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可由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根据情况转到有关政法部门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信访人。

对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和事项,除有具体上报时间要求外,承办单位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

对逾期未上报结果或工作情况的,要及时督办。

执法督查督办室对承办单位上报的信访案件处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审查,写出报告,报送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

执法督查督办室要定期对督办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要根据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办法,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及政策性较强、政法部门意见分歧或在执法方面需要配合,以及其他应予协调的信访案件及时予以协调;

对于上级政法部门对案件处理已有明确答复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

对需要协调的案件,由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先进行审查,了解案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召开政法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必要时召开政法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予以协调。

协调主要是统一对案件事实、性质和执法思想的认识,促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公正执法,防止处理不公、久拖不决。

对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政法委形成《会议纪要》。

对《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有关政法部门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意见。

《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不得装入案件卷宗,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三、建立健全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政法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在集中处理涉法信访案件过程中,一些部门已经探索和总结了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成功的经验,处理了一批积案,但是,这些好的作法还没有成为各部门的工作制度,也没有以一贯之地坚持下去,只成为临时性的工作措施,造成涉法信访工作陷入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

所以,各级政法机关要注意从涉法信访案件的排查、受理、接访、督办、处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处理程序,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并长期坚持下去,逐步实现涉法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当前,要抓紧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

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涉法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动态掌握涉法信访情况,及早发现和及时解决各种涉法信访问题,将其解决在基层政法部门,消化在政法系统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

2.督办反馈制度。

对群众涉法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要根据其性质及责任归属关系合理分流,责成有关政法部门限期办理,并督促落实。

3.依法接访制度。

党委政法委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信访办的支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做好接访工作。

对分流到政法各部门的重要涉法信访案件,要加强督办,遇有重大影响的涉法信访案件应亲自或组织有关部门监督协调。

4.首办责任制度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政法机关从首次受理开始,要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结,答复信访人。

对重大信访案件要由主管领导挂牌督办。

5.公开复核听证制度。

对进京访、串联访、集体访及其他缠访案件,有关政法部门可将信访人、办案人及有关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使上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6.依法处理信访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工作程序,准确办理信访案件和事项,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明确界定,对有理访或部分有理的案件,要依法认真予以纠正;

对认定为无理访或部分无理的,要有具体的说明,并告知信访人,为依法处理缠访、闹访提供准确的依据。

7.涉法信访情况通报制度。

对政法各部门涉法信访情况特别是重复访、越级访、串联访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从而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各级政法机关开展政法信访工作的积极性。

8.错案查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而且要采取倒查的办法,责成涉案单位将其成因及责任查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对在处理涉法信访案件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弄虚作假、敷衍上级、激化矛盾、影响稳定的部门和个人,党委政法委可组织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信访问题

做好涉法信访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既要依法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更要增强政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证公正司法,还要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涉法信访问题。

要增强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强化群众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避免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对信访群众反映的个别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坚决查处。

要注重培养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

各级政法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能力,尤其是对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掌握,统一执法思想。

严格要求干警不仅要熟悉法律,更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强化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既要防止因业务素质低而造成错案,也要防止虽结果公正,但程序瑕疵或程序违法造成当事人上访。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司法公正。

今后市委政法委每年都应选出一个信访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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