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股指期货发展的研究及其启示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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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集中化。
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
对冲机制。
期货交易可以通过反向对冲操作结束履约责任。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价对每一会员的保证金XX进行调整,以反映该投资者的盈利或损失。
如果价格向不利于投资者持有头寸的方向变化,每日结算后,投资者就须追加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足,投资者的头寸就可能被强制平仓。
杠杆效应。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由于需交纳的保证金数量是根据所交易的指数期货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交易所会根据市场的价格变化,决定是否追加保证金或是否可以提取超额部分。
2.2.2股指期货自身的独特特征:
股指期货的标的物为特定的股票指数,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计。
合约的价值以一定的货币乘数与股票指数报价的乘积来表示。
股指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交割,不通过交割股票而是通过结算差价用现金来结清头寸。
股指期货与商品期货交易的区别
标的指数不同。
股指期货的标的物为特定的股价指数,不是真实的标的资产;
而商品期货交易的对象是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
交割方式不同。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在交割日通过结算差价用现金来结清头寸;
而商品期货则采用实物交割,在交割日通过实物所有权的转让进行清算。
合约到期日的标准化程度不同。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日都是标准化的,一般到期日在3月、6月、9月、12月等几种;
而商品期货合约的到期日根据商品特性的不同而不同。
持有成本不同。
股指期货的持有成本主要是融资成本,不存在实物贮存费用,有时所持有的股票还有股利,如果股利超过融资成本,还会产生持有收益;
而商品期货的持有成本包括贮存成本、运输成本、融资成本。
股指期货的持有成本低于商品期货。
投机性能不同。
股指期货对外部因素的反应比商品期货更敏感,价格的波动更为频繁和剧烈,因而股指期货比商品期货具有更强的投机性。
2.3股指期货的功能(以下各部分加上序号)
2.3.1规避系统风险
股票市场的风险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股票投资组合未分散和抵消,而整个市场的系统风险则是无法用投资组合回避的。
特别是我国股票市场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系统性风险在全部风险中占的比重很高,一旦由于政策变化等系统风险因素导致股价整体大幅下调,由于缺乏卖空机制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亏损。
因此迫切需要股指期货这种避险工具与持有的股票仓位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消除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保持稳定的收益率。
美国80年代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后,充分发挥了股指期货避险作用,使投资者在87年股灾中的损失大大得到缓解,并很快迎来了90年代的空前大牛市。
事后,很多经济学家指出,假设1987年危机发生时没有股指期货交易,后果真是不堪设想[1]。
XX的情况也类似。
XX在1986年推出恒生股指期货后,股票交易量当年就增长了60%,虽然1987年10尺19日发生的全球股灾位随后两年的股市交易量有所减少,但经过三年的调整之后,股票交易量又逐年增加,据统计2000年上半年XX股票交易金额己达到17566亿港元,比恒生期货推出前同期XX股票交易金额已增加近50倍,带来了XX金融市场的空前繁荣[2]。
可见,XX推出恒生指数期货后,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成交量均同步增长,因此股指期货同现货市场呈现相互促进的作用[3]。
2.3.2价格发现功能
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交易频繁、市场流动性很高、交易成本低、买卖差价小,瞬时信息的价值会较快地在期货价格上得到反映。
从市场整体看,股指期货比股票现货更接近于完全竞争的有效市场,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化往往领先于股票价格的变化,并预示着股票价格的发展趋势[4]。
当股指期货价格与股市价格发生偏离时,或者不同期限的股指期货价格发生偏离时,投资者可以计算出错误定价的程度,在锁定价差的情况下套取低风险收益。
大量的套利交易将使市场的错误定价迅速得到纠正,从而使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功能。
2.3.3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股指期货的双向交易机制使机构投资者无论在股价上涨还是下跌时均可进行交易,以避免资金在股价下跌时的闲置;
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股指期货的高流动性,使得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相应金额的头寸要比在股票市场简单快捷得多,而且可避免由于大量资金迸出引起股价大副波动而增加交易的执行成本。
因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时候,往往先在股指期货等衍生品市场上进行交易,然后再伺机在股票现货市场上进行操作。
2.3.4进行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常常在股票、债券与期货间进行有效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股指期货常被作为基金构造指数化投资组合的重要工具。
指数基金可以借助一个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库券多头头寸的投资组合,来实现对股价指数的捆绑,取得与股价指数一致的收益率。
实证分析表明在原有的股票、债券组合中加入部分期货,能在同样的期望回报率水平上有效降低风险。
2.4股指期货的风险(以下各部分加上序号)
2.4.1基差风险
基差是某一特定地点某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与同种商品的某一特定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价差。
基差=现货价格-期货价格。
基差的变化受制于持仓费用。
最终因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趋同性,基差在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下降为零。
基差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关系。
对于初级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基差,除受一般供求因素的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季节性因素的左右。
基差是衡量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关系的重要指标。
基差是套期保值成功与否的基础。
套期保值的效果主要是由基差的变化决定;
基差是发现价格的标尺;
基差对于期货与现货之间的套利交易,十分重要。
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
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
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
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4.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
1〉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
2〉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2.4.3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
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
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
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2.4.4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
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
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股指期货的起源及发展
在商业银行面临的所有信用风险中,信贷风险是一种狭义的信用风险。
信贷风险是指银行在信贷活动中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也是银行信贷资产经营的核心。
它是债务人一方由于信息质量下降导致其在交易期限内违约或违约的概率增加,从而使得债权人一方应该从事先约定的交易中得到的预期现金流量值减少。
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的传统风险,它是指银行贷款头寸的价值随其客户信用质量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股指期货的起源及发展
3.1股指期货的起源背景
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农产品交易所推出了以价值线为基础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宣告了股指期货的诞生。
股指期货的推出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和市场背景的。
就经济背景而言,从7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两次石油危机加速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彻底崩溃,浮动汇率制度代替了固定汇率制度,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因长期增长而积存的通货膨胀压力进一步增加,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幅度和波动频率加大,导致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随之增加,公司、金融机构、投资者、投机者都想方设法要用新的手段来减少汇率、利率风险。
与此同时,各国原有的金融管制在新式金融工具面前失去效果,管制开始出现松动,如英、法、加、丹麦、等国取消贷款等业务的利率限制,废除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以及放松国际信贷管制等。
此外,计算机、远程通讯设备和信息处理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金融领域的运用,缩短了全球市场的经济距离,降低了交易成本,简化了计算过程,加快了运作速度,使复杂的衍生工具不断被创造出来,并在世界各地和各领域广泛运用。
就股指期货产生的市场背景而言,二战后,美国股票市场飞速发展。
不仅股票的发行数量不断增加,市值也迅速膨胀。
以纽约股票交易所为例:
1980年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交易量为3749亿美元,比1970年增长了约3倍,是1960年的约20倍。
随着股票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中投资者的结构也发生着变化:
50年代以来,以养老基金、信托投资基金、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逐渐在市场上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而居于主导地位。
这种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结构,使得市场交易行为更趋于理性,也使市场价格能够比较合理地反映各种信息。
组合投资虽然能够帮助机构投资者分散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对于对整个市场都发生作用的系统性风险却无能为力,因而机构投资者对创造和交易能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与此同时,美国股票交易手段也在不断地发展进步。
1976年,纽约股票交易所推出了指定交易循环系统(DOT),该系统直接把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下单房和交易池联系了起来。
此后该系统又发展为超级指定交易循环系统(SDOT),对于低于2099股的小额交易指令,该系统可在三分钟之内成交并把结果反馈给客户。
与指定交易系统几乎同时出现的是:
股票交易不再是只能对单个股票进行交易,而是可以对多种股票进行“打包”,用一个交易指令同时进行多种股票的买卖即进行程序交易。
程序交易是高度分散化的一篮子股票的买卖,其买卖信号的产生、买卖数量的决定及交易的完XX是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完成的,它常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套利交易活动、投资组合保险、以及改变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等相联系。
伴随着程序交易的产生,股票管理者很快就开始了“指数化投资组合”交易和管理的尝试。
“指数化投资组合”的特点就是股票的组成与比例都与股票指数完全相同,因而其价格的变化与股票指数的变化完全一致,所以其价格风险就是纯粹的系统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指数化”交易的实践基础上,为适应规避股票价格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开发股指期货合约就成了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3.2股指期货的发展
1977年,美国堪萨斯城商品交易所(KCBT)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创立一种新的期货合约的可能性。
该委员会还聘请了斯坦福大学教授罗格·
W·
格瑞博士为高级顾问。
经过一番精心的研究,该交易所决定创立一种以某一种股票指数为基础的期货合约,并认为这将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考虑到有众多的股票需要套期保值(总价值约1.5万亿美元)和潜在的3000万股票投资者的参与,这种新合约取得成功的可能性简直不容怀疑。
该年10月,KCBT正式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提交了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报告。
在报告中KCBT提出要以道·
琼斯30种工业平均指数为基础创立自己的股指期货合约。
1978年10月,CFTC在华盛顿举行了关于股指期货的听证会,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然而在能否利用道·
琼斯指数作为合约的标的这一关键问题上,KCBT与道·
琼斯公司却未能达成一致,使报告未获通过。
1979年4月20日,KCBT将其期货合约的标的改为价值线综合指数,并再次向CFTC提交了报告。
由于商品交易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关于股指期货交易管辖权存在争议,该报告也迟迟未获通过。
直到1981年,新任CFTC主席菲利普·
M·
约翰逊与新任SEC主席约翰·
夏德达成夏德/约翰逊协议,明确股指期货归CFTC管辖,KCBT报告才于1982年2月16日被通过,比最初提交报告的晚了整整四年。
24日,KCBT推出了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
交易推出当天市场就非常活跃,成交近1800X合约。
另两种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紧跟着在另外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
1982年4月20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提交的关于开设以标准·
普尔500(S&
P500)股票指数为基础的期货合约交易的报告也获得了CFTC的批准。
21日,S&
P5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当日成交量达到了3963X。
5月4日,纽约期货交易所(NYSE)也被获准开办以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综合指数为基础的股票指数期货,6日开市第一天的成交量就高达6162X。
1983年芝加哥交易所(CBOT)与美国股票交易所(ASE)签约,被获准使用后者的主要市场指数(MMI,由ASE的20只蓝筹股组成)。
1984年7月,CBOT的“主要市场指数期货”也被获准上市交易。
3.3股票指数期货推出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股指期货的产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期间出现过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如下:
1.管辖权问题。
按照美国的《商品交易法》(C.E.A),CFTC应该对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期货有完全的管辖权,即使它在批准新的金融期货品种时需征求其他管理机构的意见。
但是,SEC和国会等机构中的一部分人认为SEC应对与股票及股票指数有关的衍生产品享有管辖权。
于是,关于股票指数期货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便产生了争议。
在管辖权争议尚未解决之前,CFTC不能决定其是否可以批准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上市,这严重影响了股票指数期货的适时推出。
最后,还是在夏德/约翰逊协议里得到了解决。
主要内容如下:
SEC负责监管所有证券的期权交易;
CFTC负责监管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各种期货的期权交易以及各种非证券的实物期权交易等。
1989年,美国联邦法院就CFTC与SEC之间的争端公布了一项裁决。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裁定:
尽管指数交易是从证券交易中衍生出来的,一直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它属于期货,因而要受CFTC的独立监管。
这一判决更加明确了CFTC对股票指数期货的监管权。
2.政府参与保证金设定问题。
所有在商品交易所参与买卖的期货合约者为了确保合约如期、正常的履行,都必须按规定交付保证金。
在美国,与股票市场不同的是期货保证金的设定一直是由交易所来进行,而不是由CFTC来决定的。
股票指数期货出现后,许多包括国会议员在内的人认为应该赋予CFTC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保证金的规定权,以减少违约风险。
80年代,美国国会对《商品交易所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强化了CFTC对保证金的干预,政府开始参与对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水平的设定。
实践中,CFTC很少直接规定保证金水平,而是侧重于对保证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公开劝说的形式为保证金制度提供宏观上的指导。
3.以现金交割的期货合约是否属于赌博(CASINO)的问题。
在1981年以前,CFTC从未批准过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来交割的期货合约,而许多州的法律也因为期货交易最后大都要要求用实物来交割而把期货交易同赌博行为区分开来。
但按照这些法律,如果期货交易最后以现金方式交割,则肯定属于赌博而被视为XX。
由于美国的《商品交易法》未明确界定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来交割的期货交易属赌博行为,因而有很多人便以联邦法的适用优于州法律的理由认为以现金结算进行期货交易并不XX。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是以现金结算为唯一交割方式的,这一法律纠纷的解决结果便对其有直接的影响。
1974年,有关禁止现金交割的法律条文,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联邦管理地位所替代。
由于没有禁止赌博的联邦法律,期货市场的现金交割就成为了可能。
1981年12月,CFTC批准了三种以现金交割的欧洲美元期货合约,这为股票指数期货的随后推出铺平了道路。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具有很多经济功能,如价格发现机制、信息的传递和规避价格风险等,而相反赌博对经济的发展没有任何的贡献。
另外,金融期货发展的最初动力来自于对价格风险暴露的保值,投资者(或投机者)在承担风险时有其客观基础,而赌徒所承担的风险是没有任何客观基础的。
4.股票价格指数的使用权问题。
股票指数期货设立之初必须首先选取某一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其基础,股票价格指数的选取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该品种的交易情况。
因而起初各交易所都倾向于在市场上知名的股票价格指数,如道·
琼斯指数、标准·
普尔等。
但围绕这股票价格指数的使用权,却引发了很多的争议和纠纷。
例如最著名的道·
琼斯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T)之间的纠纷。
道·
琼斯指数公司一直将股票指数期货这一新的金融工具看作是为迎合市场投机而创造出来的,因而拒绝将自己的指数用于股票指数期货的交易。
并且,道·
琼斯公司早先就曾拒绝过堪萨斯商品交易所使用自己的道·
琼斯30种工业平均指数来开办股票指数期货的建议。
但1982年3月,CBT却向CFTC递交了开办自己编制的30种工业指数(类似于道·
琼斯30种工业平均指数)为基础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申请报告。
在此之前,CBT也曾提议使用道·
琼斯指数而遭拒绝。
该报告被披露后,CBT与道·
琼斯公司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
有三个不同的法院分别的受理了这场纠纷,分别是伊利诺斯州地方法院受理CBT诉道琼斯案;
纽约联邦法院受理的道琼斯诉CBT案以及华盛顿联邦法院受理的道琼斯CFTC案。
诉讼的结果是道琼斯赢得了胜利,CBT推出股票指数期货的方案落空。
直到1984年,CBT才最终推出自己的“主要市场指数期货(MMI)”,这使其错过了和其他交易所开展竞争的大好时机。
4、股指期货在世界各国的概况
4.1.股指期货在我国的概况
中国酝酿推出股指期货可以追溯到2004年11月,当时XX证券交易所参考国外情况,着手研发股指期货。
2005年4月8日,沪深300指数正式发布,为股指期货提供了最基本的交易对象。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在XX挂牌成立,成为股指期货最积极的推动者之一。
2006年9月18日,中金所公布了即将推出的“沪深300指数期货暂定合约”,并确定了合约价值的8%的保证金水平。
2006年10月23日,中金所发布了“关于《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结算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6年10月25日,中金所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仿真交易业务规则》。
2006年10月30日,中金所开始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活动,成为股指期货正式推出之前的试验期。
2006年12月11日,中金所对仿真交易规则第二十七条和六十三条做出修改,增加了限价指令和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限制。
2006年12月19日,金融期货结算会员资格标准初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007年2月7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以审议并原则通过,股指期货上市的法律障碍彻底扫清。
2007年3月16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7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并称两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实施。
2007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指期货的三大配套文件草案,分别为: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下发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开始征求意见。
2007年6月27日,中金所正式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
此举标志着中金所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已经建立,金融期货的法规体系基本完备。
2007年8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XX证券交易所、XX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在XX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
此举标志着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关于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的正式建立,也就是业内俗称的“五方监管”体制。
2007年7月13日,银建期货、久恒期货首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金融期货市场迈出关键一步。
2009年11月13日,中金所第11批会员获批,会员总量增至111家,其中,全面结算会员15家,交易结算会员61家,交易会员35家。
2010年1月8日,证监会在官方宣布,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
2010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的上市进入实质性程序。
2010年1月19日,中金所在公布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及细则,股指期货交易指日可待。
4.2.股指期货在其他国家的概况
5股指期货发展的世界总体现状及其前景(题目不恰当)
5.1股指期货发展的总体现状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有关股指期货的争议逐渐消失,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为理智。
随着全球全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