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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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协调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农药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

区农业农村部门,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农业农村局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区农业农村局成立农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农药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区农业环保能源站等有关站股室(单位)负责人担任。

2.2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1区农业农村局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1)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2)向区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农药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

(3)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置农药安全生产事故。

(4)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药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负责全区农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通报和新闻宣传等。

负责组织做好协助农药生产安全事故鉴定、技术鉴定、会商和应急处置,指导农药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协调局农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负责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有关种植业方面的调查和其他救援工作,以及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农作物药害的调查处理。

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组织农药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应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负责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农业环保能源站:

负责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2.3区农业农村局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农业农村局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药生产安全应急事故的工作机构,设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2.4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受理、收集、整理农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向领导机构报告农药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

(2)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

(3)组织专家对农药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评估。

(4)监督、检查农药生产安全事故中农业系统应急处置工作。

(5)汇总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结果,提出解除警情建议。

(6)对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7)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8)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地方和企业机构

辖区内有农药生产企业的镇街,要建立健全农药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辖区农药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农药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农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

企业发生事件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安全事件的调查。

2.6专家咨询服务

区农业农村局和辖区内有农药生产企业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可委托有专长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或聘请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参与农药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技术鉴定及技术咨询服务。

3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

3.1预警预防

(1)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农药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

(2)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信息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2.1生产企业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报告;

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2.2农业农村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接到报告的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

(2)经核实,发生较大事故,接到报告的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

(3)经核实,发生一般事故,接到报告的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市农业农村局。

(4)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3报告事故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主要生产的产品;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响应和处置

发生事故生产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当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时,事故生产企业也应全力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4.1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农业农村局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事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当地力量无法完成自救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省、市、区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省、市、区三级农业农村部门派人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市、区两级农业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派人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必要时,省农业农村厅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区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区农业农村局派人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必要时,邀请市农业农村局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4)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区农业农村局要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现场处置与评估

省、市、区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具体实施:

(1)在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2)根据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可派人协助事故现场检查与评估,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3)协助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信息报送与发布

(1)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农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由区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配合相关工作。

4.4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或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农业农村局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事故调查

(1)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受同级政府委托或授权,可参加由各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事故调查处理,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农业农村部门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和信息。

(4)农业农村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协调机构的工作安排。

5.2善后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帮助事故发生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值班室电话、传真为紧急联系电话、传真。

6.2监测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全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数据库,包括企业地址、法人、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也应当建立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数据库。

6.3后勤保障

(1)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农药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确保应急期间事故处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2)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定期检查、监督、落实所在地农药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变更情况和及时调整应急物资资源的更新、达标情况。

(3)农药生产企业要定期收集和整理本公司应急物资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并归档,为应急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源数据准备。

6.4宣传、培训、监督检查

(1)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优化、简化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对农药监管人员、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3)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定期对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XXX制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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