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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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Word格式.docx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

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建筑面积应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内。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文化企业需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六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

(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特色基地和入园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方式。

采取园区投资建设及运营单位自主申报、属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文化企业认定可由市文化产业协会出具推荐意见),市文产办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考核评审结果予以认定。

第八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投资建设及运营单位均可申报。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园区及特色基地投资建设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园区及特色基地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园区及特色基地各类管理制度;

(五)入园文化企业清单、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园区及特色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

(七)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报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据。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九条凡符合本细则认定基本条件的入园文化企业均可申报。

申报企业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企业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条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入园文化创意企业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授予“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二)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评选,凡被认定为省或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三)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文化创意孵化器给予补贴,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及孵化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园区认定当年给予200万元平台建设补贴,其后每年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属地区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

(四)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引进市外及国外独资文化产业企业在珠海注册公司并入园运营,对每引进一个获得省级相关资格认证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市外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

对每引进一个获得国家级相关资格认证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市外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对每引进一个国外独资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五)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成功举办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超过200人次以上,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入园成长性文化创意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后,给予房租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时间按照年度计算,最长补贴期原则上为3年。

属地区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

第十一条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授予“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特色基地”称号的基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二)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评选,凡被认定为省或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三)对特色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文化创意孵化器给予补贴,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或孵化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特色基地认定当年给予100万元平台建设补贴,其后每年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属地区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

第十二条扶持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

园区及特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或入园文化企业提交申请(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市文产办受理资助申请,并会同会计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合法、合规的资格审查【包括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并提出审定意见】在文化产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书→召开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对专家评定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市文产办将审定后的资助项目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将本年度的资金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由市财政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联合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以市政府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资助计划,被资助单位与市文产办签署《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以资助项目的进度及财政国库支付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区、镇扶持资金配套安排及拨付可参照市财政安排及流程办理。

第5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文产办和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规划、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市文产办将定期对园区及特色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入园文化企业运营发展等情况进行监管。

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分别于每年的1月及7月向市文产办和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上(下)半年运营发展情况表》。

第十五条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报送入园文化企业上年财务报表、纳税凭据及园区文化产业产值、园区运营发展情况等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市文产办以直接考察和委托专家评审组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巡检工作,对产业园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建立退出机制。

被认定的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称号。

(一)因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或特色基地性质与功能的;

(二)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达到园区或特色基地认定条件的;

(三)发现申报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的;

(四)园区或特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一经发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入园文化创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扶持。

(一)入园文化企业其文化性质改变或其主营业务不属于文化产业范畴;

(二)入园文化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单位或单位法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的诉讼或仲裁的;

(五)入园文化企业已享受三年扶持。

主营业务保持不变的文化企业不得通过变换入驻园区的方式延期套取租金补贴,违者经核实后按照冒领租金补贴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园区、特色基地申报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对其所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行业。

第二十条本细则扶持项目额度最终以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度和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市文产办提出建议,报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作为本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

 

附件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

行业参考目录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出版物策划、编辑、出版服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电影、电视和多媒体节目策划制作,影视后期制作,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艺术创作,文娱表演场馆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多媒体与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与游戏设计制作建筑设计服务、文化软件服务、广告服务、时尚文化、时尚设计服务

六、文化娱乐服务

数字艺术设计、影印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贸易代理服务,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图书、音像、数字电子读物等制品出租,文化会展服务

七、工艺美术品的服务

各类工艺品创意、设计、研发、展销、拍卖等服务

八、文化设备服务

电声、影视、音响、录放、摄影摄像、舞台设备及器材的制造、设计、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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