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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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
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六)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第四章正式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时,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四)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提供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
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八)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九)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验,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分别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在办理好收费手续后方可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教要求的;
(二)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三)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年检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和动态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末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
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
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
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
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全区统一制样。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
登记表
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制
填表说明
1.凡面向社会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需如实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请用蓝、黑钢笔正楷字体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楚。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上报备案一份,存档一份,返还办学者一份。
申办报告
(可另加附页)
举办单位(个人)(签章)
年月日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签章)
备注: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申办单位(个人):
申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
办园性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手机、固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规模
总计
(班)
托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在园幼儿数
(人)
教职员工概况
人数
总计
园长
教师
保育员
其他
学历
合格率
总计%
专业合格率
注册地址: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邮政编码:
学前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文化程度
职称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本人简历
本
人
签
字
申
办
单
位
盖章
备
注
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教师资格证号码
是否持有园长
任职资格证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
绿化面积平方米
园
舍
名称
间数
面积
备注
活动室
寝室
卫生间
多功能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
办公室
资料室
厨房
保健室
传达室
资
金
状
况
注册资金:
万元
(附验资报告)
开办费:
到位时间:
附房产证或租借协议书、公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卫生保健合格证(提供饮食的附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
工作人员登记表
序号
年龄
学历
专业
从事幼教工作年限
拟聘岗位
是否持有
资格证
备注
附工作人员身份证、岗位资格证、身体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登记注册(审批)意见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章)
批准文号:
学前教育机构印鉴印模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
更
理
由
申请者(签章)
审
批
意
见
年月日
1.学前教育机构在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等项目时需填写此表。
2.附变更后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