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十大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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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
(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
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银行是否已经取得抵押权?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财产应如何清偿?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分析思路1、应以"
满意水果店"
为被告。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该合伙与果农丁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因为《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虽有内部合伙协议对执行合伙人的业务决定权有限制,但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主张合同无效。
3、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且抵押权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依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
(注意此与《担保法》的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事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一致,应以《物权法》为准。
4、甲的免除行为有效。
依《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5、银行、庚、己同时向"
行使债权时,银行的债权由于有车辆作担保,故车辆拍卖或变卖之款应优先偿还银行的欠款。
如果还有不能实现部分为普通债权,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
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
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法院应优先支持"
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依合伙企业法的相关理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换言之,对于各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当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合伙企业债权的请求。
7、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因为依《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五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分析思路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案例六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
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
另外,乙还与丁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9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
乙只好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
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
请问:
(1)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
(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
(4)乙因向戊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
是否可要求甲赔偿?
1、不存在。
设备故障虽属于甲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情事,但应在甲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2、不可以。
因乙己履行与丙之间的合同。
没有损失40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
因甲于5月14日向乙发出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
乙应于当日解除与丁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乙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甲赔偿。
4、可以,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乙向戊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甲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甲赔偿。
案例七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
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称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分析思路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只是汽车所有权未转移。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
3.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工厂非汽车经营者,甲购买卡车亦非为了生活消费。
4.甲可以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收入的损失,因为经营收入损失属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种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同时约定这两种违约金,也未禁止当事人同时主张。
案例八1999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
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
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
乙于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
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
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
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
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
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
(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3)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已经成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不是。
因为乙交付的电视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致使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甲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3、不完全正确。
第一,甲乙之间并非双方违约,而是乙违约,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第二,甲乙之间并非互不承担责任,而是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不需向乙承担责任;
第三,因乙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案例九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
乙向甲交付了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所有权?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戍,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1、该损失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2、由乙享有所有权。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该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4,根据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6、该租赁协议效力未定。
租金视为孳息,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案例十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
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
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
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
4.如追尾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1.能。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2.部分无效。
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属于不当得利。
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5.不能。
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