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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

(篇一)

为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县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1.统筹管理:

乡机关单位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党政办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

上级机关领导、县级部门与乡部门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且出示工作接待公函。

3.事前审批:

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报主要领导批准。

4.勤俭节约:

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

所有公务接待均在乡食堂进行。

二、接待范围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乡党政办按标准和程序在乡食堂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或市、县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

2.县直各部门单位的人员来机关办事需接待的;

3.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确需接待的;

4.经主要领导批准确需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

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铜鼓乡政府机关伙食团公务接待用餐结算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

1.会议接待。

综合性培训、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确需接待,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指定专人负责安排。

2.公务接待。

各部门应事先将来客情况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进行安排。

3.乡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4.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主要领导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标准

1.会议接待

综合性培训、会议接待标准为10元人次,其他重要活动接待标准另定,但最多不超过40元人次(上级安排的培训、会议,由上级部门负责经费的,按上级要求办)。

2.公务接待

市、县机关人员到我乡办理公务,需乡政府接待单位或个人的,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请示,再按人员多少安排在政府食堂就餐。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办法未尽事宜由乡党委会研究决定。

(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长沙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对因工作需要或工作相关,受派出单位委派来我单位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人员提供工作开展所必须的公务活动。

机关公务接待坚持事前申报、对口接待、严控开支、规范报销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机关公务接待一律实行事前申报审批。

接待部门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填报《浏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具体情况、公务活动内容、接待具体事项及分事项开支的费用等情况,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公务接待方案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条单位机关公务接待按照公务相对应的部门实行科室对口接待。

(一)科室公务对口接待的范围是:

上级部门对口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下级部门对口单位请示汇报;外地对口学习等。

(二)对综合性较强的公务活动,如审计、检查、督查等,由主要业务涉及的科室作为牵头科室负责公务接待。

(三)办公室公务接待的范围是:

上级部门领导来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外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带队交流学习,市内重要公务接待等。

第五条公务接待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安排没有派出单位公函的公务活动;

(二)不安排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三)不用公款安排接待对象去景区旅游和去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不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以任何名义向接待对象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不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七)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得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八)不得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严格规范接待,控制支出标准。

(一)一次公务活动可按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一次工作餐,其余公务活动期间用餐一律自行安排。

为方便工作,接待方可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并支付全部费用。

(二)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行政中心职工食堂(友谊宾馆),确因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执行:

部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120元;厅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100元;处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80元;一般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80元。

按规定参加陪餐人员工作餐标准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公务接待对象按规定缴纳生活费,由办公室出具“收款收据”作为支付凭证,办公室以此作为往来款项登记入账(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直接冲抵相关接待费支出。

(六)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七)接待科室可协助接待对象按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在定点饭店联系住宿,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清住宿费,科室不在接待费中报销接待对象的住宿费。

第七条规范费用报销

(一)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

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报销接待费用。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浏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简称“三单”)。

“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二)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接待费报销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支出不得纳入报销范围。

第八条外宾接待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黔东南州州直机关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部门、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是出席会议、考察研究、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人员。

接待单位不得将休假、探访亲友、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接待对象风俗习惯的原则,对能够整合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合理整理。

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有文件通知或公函。

无公函或文件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实行对口接待制度。

省级干部职务人员和厅级干部职务人员来天柱县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县机关事务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县级及以下人员来天柱县的,由对口或邀请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

没有对口接待部门或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类别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明确接待单位。

第七条 严格控制住宿标准。

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处级干部安排标准间单住;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双住。

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支付,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接待点应相对固定,但不得安排五星级酒店。

第八条 严格控制就餐接待标准,接待省(部)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60元∕餐;接待厅(局)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40元∕餐;接待处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20元∕餐;接待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每人不超过100元∕餐。

菜肴以本地家常菜为主,突出地方特色;接待一律不安排上烟;原则上不安排高档酒,若需上饮料,原则上安排本地产的饮料,中餐一律不上酒。

用餐地点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

第九条 坚持对等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接待省(部)级干部及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陪同;接待处级干部,安排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陪同,必要时,可安排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陪同;接待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安排部门负责人陪同,需安排县级领导陪同的,部门必须提前报告,由县四大办统筹协调安排。

第十条 接待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消费清单及费用等内容,接待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并报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一条 在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电子字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如来宾不熟悉情况,可安排一辆工作车在出口站、接站点带路。

第十二条 安排考察调研活动,应当紧扣主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小车、面包车、中巴车等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四条 县直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预算总额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算,同一接待活动费用的预算、支出和申报由牵头单位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直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县直各单位要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涉及的接待活动,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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