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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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具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
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其要求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都比较高。
(二)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顾名思意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的权利。
(三)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额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
事实上很多上市公司更愿意通过赠送公司股票的方式发放公司红利。
(四)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又称股东的司法救助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须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等于保证投资者盈利。
购买股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就面临着投资风险。
因此,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当证券市场上出现违规者时,法律进行事后的矫正补救。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的交易的一方对对方并不充分了解,经济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
信息的不对称在证券市场上尤为严重,我国股市信息供给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披露虚假不实信息等问题。
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控制上市公司实力雄厚的大股东与散户之间,也存在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监管者之间。
投资者常常因为虚假信息而做出逆向选择,损失惨重。
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投资者因为未无从得知公司真实状况而对投资犹豫不决,进而增大了上市公司融资难度。
市场监管者由于信息有限也很摸清股市状况,这对政府宏观调控以及对股市走向预测造成了困难。
(二)投机气氛浓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国实体经济的晴雨表。
中国股市却基本上丧失了这一作用,20年来,中国股市基本上是背离了中国实体经济,起落完全不受实体经济的约束。
中国市场的波动幅度和频率都超过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
这些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佐证。
当然,资本市场是不可能避免投机的存在的,但是如果一个如此巨大的资本市场,会如此轻而易举地大起大落,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并且常常以送股的方式分配股利,所以投资者基本不期望能通股分红收回资本,而是期待股市大涨转手获利。
这也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
(三)相关证券法律可诉性不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法理上来说,在三大法律责任中,应以民事责任为优先。
但是我国法律却重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强调政府整治证券市场秩序、惩罚犯罪行为,轻民事责任追究。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配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国有了第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定。
就立法保护而言,我国尚处在构建法律保护制度框架的开始阶段,还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
(四)行政监管滞后于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大股东利用发放其优势地位使用各种手段欺诈中小投资者。
例如,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市公司对股东连续多年、少分红或者是没有现金流出的股息股利;
中介机构为企业虚假包装,骗取上市资格或财务造假,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等等。
就笔者个人看来以上事件频发与惩罚制度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市场变化多段,会计、审计准则滞后,立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
三、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证券法律制度
(一)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减少市场投机,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围较小;
行政监管及处罚力度不大,上市公司屡罚不改;
会计准则制定落后,作假帐事件层出不穷等等。
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要求:
第一,上市公司要保证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在网上披露信息,将其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加公司作假帐的难度;
第三,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及其恶劣的欺诈行为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
目前看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最大的原因不在于立法不完善,而在于司法维权举步维艰。
2002年我国才解决了证券欺诈案件的立案问题,由此可见一般。
在实践中,投资者调查难、取证难、听证难司法求偿可谓难于上青天。
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增加证券监管部门的立法权。
证券监管部门也可以支持中小投资者的司法诉讼活动,为投资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免费律师。
(三)建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设有独立的机构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美国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设立了非盈利性的会员制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其会员由全体券商组成,每年上交年费。
公司负责清理券商的财产、债权债务,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诉,由此使所有因券商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从该公司受偿。
加拿大则组建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因证券经营机构破产而承受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补偿。
我国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清算的案件不多,影响最大的是南方证券。
2004年由于挪用客户准备金高达80亿元以及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接管。
2005,在原南方证券重组形成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银行为此至少输入了80亿元,代价十分巨大的。
从长远来看,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未雨绸缪,降低成本,减少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对证券市场的冲击。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可以建立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政监会应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督体制,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工作重心,在此基础上规范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扩大证券市场的规模。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监管部门行为本身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钱权交易。
建立一个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除了监管者要做到有效监管该出手时就出手,也要做到权力克制,市场有它本身的规律,市场本身能够调节,政府就不应当插手。
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_证券论文
【摘要】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有效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对一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主要包括:
股东知情权、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股东分红权以及股东诉权。
应当注重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建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提高政府监管效率,以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关键词】证券;
投资者;
法律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问题。
最新的“法与金融学”以及“法与财务学”研究成果表明:
对投资者保护越差的国家,金融市场就越不发达,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差;
[1]上市公司数量、公司市场价值越小,上市公司融资权益成本越大,难度越高。
[2]
一、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的主要内容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一切法定的股东权力。
(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具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
(二)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顾名思意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的权利。
(三)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额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
(四)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又称股东的司法救助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须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等于保证投资者盈利。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的交易的一方对对方并不充分了解,经济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
(二)投机气氛浓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国实体经济的晴雨表。
(三)相关证券法律可诉性不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行政监管滞后于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大股东利用发放其优势地位使用各种手段欺诈中小投资者。
例如,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市公司对股东连续多年、少分红或者是没有现金流出的股息股利;
中介机构为企业虚假“包装”,骗取上市资格或财务造假,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等等。
三、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证券法律制度
(一)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减少市场投机,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围较小;
行政监管及处罚力度不大,上市公司屡罚不改;
第一,上市公司要保证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在网上披露信息,将其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加公司作假帐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