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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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且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的和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壹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系统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壹)依法监管原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关联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

(二)统壹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壹级管壹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原则。

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原则。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或转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方案。

(七)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按规定对本单位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的执行实行监督。

(三)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方案。

第八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壹)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等有关管理制度。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制度,有无将建设项目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且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计量支付办法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未按规定拨付资金的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擅自扩大建设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且将其纳入规定程序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且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资金账户、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方案、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重视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汇总、报送信息资料,有关信息资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第三章资金筹集监管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的监管。

重点监管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化融资手段及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第十壹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

项目实施计划应和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协调匹配。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审查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包括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已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第三方担保、列入财政预算或投资计划的文件等。

第四章前期工作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资金监管是指对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所涉及的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包括前期工作费、投标保证金、征地拆迁资金等。

前期工作费是指用于开展关联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的的重点内容:

(壹)前期工作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仍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出预算管理。

前期工作费拨付严格按照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合同要求等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拨付按关联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应列入该项目概算,且按照关联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对未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关联规定和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内容、资金数额和使用管理要求等,加强前期工作费监管。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

收到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入账;

收到投标保函等关联文件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机构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管理和支付征地拆迁资金,保证征地拆迁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支付征地拆迁资金应当依据关联规定、合同、协议。

征地拆迁资金已支付、征地拆迁合同协议执行完毕,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转手续。

第五章建设期间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建设期间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壹)合理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

(二)加强工程资金支付、工程变更计量支付、临时工程计量支付、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往来资金结算,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预备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和管理。

(三)规范建设成本核算行为,控制、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四)强化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壹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和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壹)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手续。

(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规定。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确价款支付条件、方式、程序及关联手续等,且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机构应依据承包商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以及关联凭证、监理人员审核签署的意见、本单位关联业务部门审核签署的意见,以及本单位关联负责人审批签署的意见等,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审核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支付预付款应当于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承包商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且于结算中及时扣回各项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的控制,严格审核变更的工程量、单价或费用标准等,依据审核认可的变更工程价款方案和签订的关联合同条款等,办理工程变更计量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的管理工作,办理采购业务必须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和付款(试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及时结算资金,定期清理核对。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和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应当控制于批准的总额之内。

第二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预备费的控制和管理,动用工程预备费必须符合关联规定,严格控制于概(预)算核定的总额之内。

第三十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和管理。

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航道整治、水土保持、工程报废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支付资金。

第三十壹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和银行等单位的定期对账制度,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且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各项资产管理责任。

(壹)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管理,落实实物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当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于未移交以前,暂时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使用的,不能作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入帐,应当设置“待交付使用资产备查簿”登记,且明确关联职能机构负责管理。

第六章竣工决算资金监管

第三十三条竣工决算期间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壹)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二)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三)做好结余资金处理工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及时编报、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五)收集、汇总、报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投资效益分析方案。

第三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方案,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和支付手续。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于工程质量保证期满且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机构应当会同关联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

根据编制竣工决算方案要求,收集、整理、审核有关资料文件,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方案。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机构应当会同关联职能机构,认真审核各成本项目的真实性、预提(留)资金的必要性、审批手续的合规性、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等,保证竣工决算方案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和关联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且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竣工转入运营后不需要的库存设备、材料、自用固定资产等,进行公开变价处理或向有关部门移交,变价收入应当及时入账。

第三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移交手续的资产管理,按日常核算资料分析确定关联资产的价值且估价入账。

第四十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做好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且按照关联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壹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处理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基建收入和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

第四十二条凡已超过规定的试运营期,且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其运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运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且能够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且相应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建设用款突破审定概算的。

(五)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按规定到位的。

(六)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九)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四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发现本单位内部或关联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壹的,财会机构有权采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

对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方案,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壹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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