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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2015学年度第30次校务会议修订)

2015年7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清华大学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新生因健康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秋季学期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临床医学专业学制八年),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学系(以下简称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九条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理。

第十条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批。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申请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学校按学期记载学生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

课程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以及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六条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自修或者免修部分课程。

(一)课程自修:

1.平均学分绩3.0(含)以上,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2.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3.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均应当按时按要求完成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课程免修:

1.学生本人在申请免修课程开课学期第一周内(前)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

2.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学习要求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免修申请及所授课程免修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标准等。

3.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学生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学分绩计算;

免修考核未通过的,学生成绩单不记载。

4.学生每门课程在校期间允许申请一次免修。

(三)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在申请自修或者免修范围。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申请重修:

(一)课程重修成绩按学期记载。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九条学校允许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完成本学期课程学习。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方能延期完成课程学习。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在线课程、创新创业、大学生研究训练(SRT)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

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不宜学习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二十五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

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学生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二十九条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

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三十五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凡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待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八章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列为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内容。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九条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含)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

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再次出现第三十八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一条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或者校内第二学士学位等专业要求者,另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或者第二学位专业者,不得因辅修或者第二学位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施行。

2015级以前的在校学生仍施行原《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7月14日清华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清校发〔2005〕34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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