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燃气供用合同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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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燃气供用合同范本Word格式.docx

指月供气量分解到当月每天的平均供气量或月度供气计划安排的当月平均日供气量(有计划检修或配合检修时的,扣除检修或配合期天数及所用气量)。

交接点:

指本合同规定的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下游闸阀出口法兰下端或供气管道出口焊缝上端处。

交接点压力:

指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表压)。

气质:

指本合同约定的工业燃气质量标准。

供方输配气相关设施:

指供方管线和直至交接点的同生产输送、交付及计量工业燃气等所需的其它设备。

用方用气相关设施:

指用方从交接点到工业燃气使用地的输送、使用等所需的设备。

用气类别:

指国家规定的气价分类。

用气性质:

指用方工业燃气的最终用途。

用气结构:

指用方实际用气中不同用气性质工业燃气的情况。

第二章用方行业、用气性质及范围

1、用方所属行业为建材行业。

2、用方具体用气性质为燃料用气。

3、用方用气范围为用方厂区内加热燃烧设备。

4、本合同期内,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类别、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工业燃气;

否则,供方有权对用方采取减气或停气措施。

若用方需要改变用气类别、性质、地点、范围及转供工业燃气,均须事先征得供方同意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其工业燃气款应按重新调整的用气类别和用气结构计算。

第三章合同气量及供气计划安排

1、供用气量:

根据供方气源、输气现状和用方要求,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期内工业燃气供用气量如下:

目前2T锅炉用气量,截止到20XX年XX月XX日止,为0.30×

104m3/d。

本年度新增锅炉后另行商定用气量,供方应有足够的气源保证用方用气需要。

以上用气中,在特殊情况下(配合计划检修及执行工业燃气营销应急预案等)供方可以临时通知中断供气,在检修完毕或供气紧张状况缓解的情况下,供方将及时恢复供气。

供方出现供气管线爆管或其它紧急情况等必须供气中止的事件时或因其它情况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停气的,用方应积极配合停止用气。

在本合同期内,若用方提前用完本合同的年合同气量,供方有权视情况停止向用方供气,直至签订下一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后开始向用方供气。

(2)月用气量及日用气量

月用气量指年合同气量的分月安排气量,日用气量指月用气量分解到当月每天的平均用气量或供方月度供气计划安排的当月平均日用气量(有计划检修或配合检修的,扣除检修或配合期天数及所用气量)。

根据工业燃气生产输送的实际情况,对月用气量原则上应均衡安排,即月最高用气量和月最低用气量之差(按日用气量计算)应在以上月用气量的±

10%的范围以内,用方要求超出以上范围用气的,供方只能根据工业燃气生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期内供方制定的分月销售计划来供气。

确保维持社会稳定,是供用双方共同的责任。

按照国家工业燃气供用有保有压的原则,不论其年度合同气量是否用完,在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均应减停气配合冬春季用气高峰。

燃气用户中的工业用户,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也应减气或停气配合。

如需用方减停气配合时,供方将提前通知用方,到时用方必须减停到位。

(3)调峰设施和调峰责任

根据供方工业燃气气源、输送的实际能力和供气责任,由于供方无法也无责任解决用方的调峰问题,供方原则上只能按日用气量计算的小时平均流量向用方均衡地供气。

在目前情况下,供方只能尽力满足用方用气的需要,无法保证用方用气的调峰需求,由此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月度供气计划安排

(1)供方根据本合同双方签订的气量均衡地安排其工业燃气输配,用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均衡地用气。

在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年合同气量执行的前提下,供方原则上按以上规定的月用气量来安排供气(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

(2)月用气量的调整:

在年合同气量的范围内,用方可根据生产或使用的实际情况,在每月十九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对下月用气量的调整要求(但应在签订的月用气量±

10%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调整,按供方只能根据实际产销情况安排的供气计划执行)。

供方在收到用方书面调整要求后,可根据当月生产实际情况,安排是否给予调整,并通知用方。

若用方未按上述规定提出下月用气调整要求,供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在保证年合同气量执行的情况下,可根据生产和管网情况安排下月供气计划。

第四章价格

按国家工业燃气价格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工业燃气价格按邛价发(20XX75)号文执行,为2.24元/m3(含13%的增值税)。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工业燃气价格调整,则本合同价格从国家规定的调价之日起按新价执行。

第五章结算和付款办法

为保证用方平稳、安全地使用工业燃气及保证供方能收到气款,本合同采用下述先预付气款的结算和付款办法。

(1)气款付款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用方20XX年用气首次预付款应在20XX年XX月XX日前汇到供方帐户。

在以后付款中,用方应于上一结算期的最后之日前将下期预付款汇到供方帐户。

若供方未收到下期预付气款,从用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供方将停止供气。

若到20XX年XX月XX日,双方尚未签订20XX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但双方依然继续供用气时,双方将暂按20XX年度合同的规定进行结算,直至签订下一年度供用合同止。

(2)用方每次先预付一个结算期,即30天的气款,预付金额¥20万元(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3)供方以工业燃气交接点计量值为气款结算依据,供方在每月向用方出具气款发票。

(4)供方在一个结算期结束的三日以前,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用方预付下期气款,用方应在上一结算期结束之日前预付下期气款(原预付款有节余的应补齐一个结算期气款)。

若在上一结算期结束之日,供方未收到用方预付的下期气款,供方将不再通知用方,并从用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2天后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用方自行负责。

(5)气款付款方式:

在每一个结算期完结之日前,用方应通过转账方式向本合同签订的供方开户银行及帐号预付下期气款。

未经供方单位正式书面通知,用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供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6)用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供方支付工业燃气款。

第六章检修与配合

对工业燃气气源、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或临时检修,供用双方应予配合;

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气或用气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同步计划检修

根据供用双方工业燃气气源、输送、用气设施的计划检修衔接表的安排,在供方计划检修期间,用方应按计划检修安排配合检修。

供用双方全年生产(或用气)的日历天数/天,检修或配合检修全年不超过/天,具体检修时间按20XX年度同步检修计划衔接表安排如下:

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此期间按日平均/×

104m3供气;

供气方在计划检修前,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方。

在供方计划检修期间,若用方不同意按计划减停气配合检修的,供方无法保证用方的用气,对因此产生的影响和后果,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临时检修等

一方因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碰管等需要临时停气检修的,应在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另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

3、供气紧急状况和冬春季的配合

由于工业燃气供求矛盾突出,特别是在每年冬春季节(11月至次年3月)供求缺口很大,根据XX省政府制定的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民用、商业、CNG、机场和重点工业用户用气的原则,供方上游单位分区块编制了冬春季和其它工业燃气供应紧急状况下的工业燃气营销应急预案,并报XX省政府审定备案。

因此,在每年冬春季或其它紧急状况下,所有需要配合的用户(包括城市(镇)燃气公司用气中的工业用气部分)都应按应急预案的安排进行减停气,以保证冬春季和其它紧急状况下民用气、商业、CNG、机场用气的稳定或将紧急状况的影响降到最小。

化肥、工业和城市燃气公司中的工业用户,原则上在紧急状况下或进入冬春季后(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都要减气或停气配合调峰。

在减气或停气前一天应书面通知用方。

第七章工业燃气交接地点

1、本合同工业燃气交接点为:

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下游的供方输气管道与用方厂区围墙外用气控制阀门上游连接法兰的焊缝上端处。

2、供方从交接点将工业燃气交付给用方开始,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的工业燃气的所有权、监管权、损失及风险和与之有关的一切责任均属于用方。

第八章计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计委计燃(1987)2001号《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和能源部、国家计量能源油(1990)943号《原油工业燃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工业燃气计量值以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值为准,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根据需要选择确定。

2、工业燃气按体积进行计量。

工业燃气体积计量的状态标准执行GB/T19205-2003《工业燃气标准参比条件》,温度20℃(293.15K),绝对压力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3、工业燃气流量计量按GB/T21446-2008《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规定的方法执行。

4、若用方对工业燃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供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国家原油大流量检定站XXXXXX工业燃气分站或国家授权的其它原油大流量检定站申请对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若检定认定不合标准,检定费用由供方承担;

若检定认定符合标准,检定费用由用方承担。

5、在计量值争议未解决前,用方应先按供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

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整。

6、工业燃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

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由供方负责管理和维护,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

第九章技术标准

1、质量:

本合同工业燃气质量标准按GB17820—20XX规定执行。

2、工业燃气交接点压力:

工业燃气交接压力为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表压)。

根据供方的实际供气能力,经供用双方协商,在本合同约定的日均供气量的情况下,工业燃气交接压力应在0.1MPa到0.3MPa的范围内(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

第十章供用气安全

1、用方应设置供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工业燃气的有关安全规定和规范用气。

2、用方工业燃气输配、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3、用方输配气、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新(改)、扩建输配气、燃气工程安全设施必须经专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用方应制定输配气、燃气设备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5、当供方发现用方管线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停止或减停气,直至用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一)供方违约责任

1、因供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致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供方应向用方偿付年合同气量计算的气款5%的违约金。

2、用方已预付下期气款,但因供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供方未能供气,则供方应以应供之时到开始恢复供气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已付气款金额计算的利息向用方偿付违约金。

(二)用方违约责任

1、因用方原因(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致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用方应向供方偿付年合同气量计算的气款5%的违约金。

2、如果用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用气结构用气,则用方在从本合同开始执行之日起到核实违规之日止期间内所用气量均须按最高价格的用气计算补缴气款。

第十二章免责条件及认定

1、本合同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在冬春季用气高峰期间或其它供气紧急状况时,根据XX省政府为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商业、CNG和机场用气,按工业燃气营销应急预案规定,对所有需要配合的用户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因为减停气带来的影响,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其它免责条件:

供方输气相关设施意外事故、用方用气相关设施意外事故以及按本合同第六章第二条所规定的临时检修等。

2、若发生上述情况,当事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

事件发生后,若对方要求,当事方应在十五日内,向对方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

若对方认为需核实的,应在接到书面证明后十五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定对方的证明。

第十三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本合同或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变更,并在协商一致后,达成有关变更的书面协议。

合同一方发生法定登记名称改变时,应向另一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合同签约方名称,并应按另一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的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形式的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另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同时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1)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3)供方不能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合同气量向用方平稳用气,影响的正常用气,而供方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又无法解决的。

(4)若用方无法预付气款,停气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

(5)用方若有以下行为,供方有权停止向用方供气或解除本合同:

(a)私自改变用气类别、地点、范围或转供工业燃气的;

(b)不据实申报用气结构或提供有关资料的;

(c)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气款;

(d)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欠款;

(e)未经供方同意,自行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的一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须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应在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内执行完毕。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合同解决。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合同为准。

2、本合同的任何终止或期满均不影响一方在合同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章纠纷处理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时,双方商定按/方式解决。

(A)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B)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六章其它约定

1、在本合同期内,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保密;

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也不得公开或披露自对方获得的各项资料和数据,一旦因此给另一方造成影响或损失,违约方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补充规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七章补充条款

1、债权或债务的确认及处理安排:

/。

2、其它协商条款:

用方:

(盖章)(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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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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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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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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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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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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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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