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7400209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4.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Word格式.docx

洛阳西工区法院审理后认定:

原告殴打侮辱张文红,经证实不能成立,文章(这一)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孟津检察院对公章保管使用不严肃,致使陆渴望的稿件被报社采用,在本案纠纷中有一定责任;

《中国青年报》等报社用稿审查把关不严,有一定过错……

2005年1月26日《中华读书报》题为《2004年中国科学界的损失》的报道称:

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陈家镛,2004年8月15日逝世。

《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也在2005年第3期《2004:

陨落的巨星(续)》一文中,以文字配发照片报道陈家镛去世。

2月2日,《中华读书报》刊登《致歉声明》表示:

“本报2005年1月26日第5版内容,未经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发生了严重错误。

这一错误,对陈家镛先生及家人造成了严重伤害。

为此,我们向陈家镛先生及家属致以深深的歉意。

”并刊发《陈家镛:

无火炼真金》一文,全面介绍陈家镛老先生,开篇第一句话就是:

“春节将至,陈家镛院士依然很忙碌。

”紧接着,《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在第4期刊登致歉声明,并发表《点石成金――记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家镛》一文。

尽管如此,陈家镛还是将光明日报社(《中华读书报》的上级主办单位)、《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告上法庭。

6月23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家镛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7月12日上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光明日报社赔偿原告陈家镛精神抚慰金2.5万元①。

2005年12月9日《苏州广播电视报》报道了一个消息,称以往对外宣称自己感情生活空白的央视“名嘴”王小丫终于在临近不惑之年之际将自己悄悄嫁掉了!

夫君就是国内青年才俊、中国农业大学校长陈章良。

对此,王小丫表示这完全是条假新闻,她与作者并不相识,作者也未采访过她②。

世界杯刚刚结束,“解说门”事件似乎也已经过去了,不过黄健翔却还没能休息——互联网上一场围绕黄健翔展开的无线产品侵权风波仍在继续。

在XX上搜索“黄健翔铃声”,可以找到相关网页79200篇。

新浪的彩铃专区热门搜索排行第一的就是“翔”,点击之后可以看到10个关于黄健翔的彩铃。

搜狐的彩铃搜酷专区排行第一的也是“黄健翔疯狂解说之机主接电话”。

事实上,“解说门”事件的第二天,几乎所有的大型门户和不少专业门户网站都将黄健翔的解说音频放到网站上供网友下载,更有部分网站对其音频进行了恶搞性

————————————————————————————————————

①贾亦凡陈斌阿仁:

《2005年中国十大假新闻》,载《新闻记者》,2006年第1期。

②贾亦凡陈斌阿仁:

的制作,以便吸引球迷眼球。

但是,却没有人知道这众多的“作品”中有不少是侵权之作。

诸如此类的新闻侵权事件,多不胜数,那么,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新闻的本源是事实,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在先,新闻报道在后,也就是说,新闻报道必须是反映实实在在的真事,新闻报道失实有可能造成新闻侵权。

新闻学者魏永征认为:

“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③。

”民法学家王利明则认为:

“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④。

”上面的表述虽略有不同,但均认为新闻侵权应该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它和新闻活动相关联,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侵权者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

第二,它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⑤。

因此,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媒介,在新闻采集、写作、编辑、评论及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头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包括侵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新闻界与法学界对新闻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达成了共识:

③魏永征:

《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195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④王利明等:

《人格权法》,170页,法律出版社。

⑤郭健斌:

《从新闻价值的实现看新闻侵权的产生及预防》。

(1)行为人借助大众传播媒体发表了有损公民或者法人人格权利的侵权文章;

(2)被报道的公民或者法人确实有人格权利遭受损失的事实;

(3)侵权文章与人格权利损失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4)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确定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侵犯了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利,才构成新闻官司的立案标准。

二近年来新闻侵权的特征、表现形式及分析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在近年不断增长的各种侵权案件中,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争议的内容五花八门、牵扯的媒体范围广泛。

(一)新闻侵权的特征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新闻侵权纠纷出现过四次浪潮:

第一次浪潮是普通公民告媒体阶段(1988年一1990年)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沈涯夫、牟春林的"

二十年疯女之谜"

一文侵犯杜融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

第二次浪潮是名人告媒体阶段(l992年一1993年)以徐良、游本昌、陈佩斯、刘晓庆、陈凯歌、李谷一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

第三次浪潮是工商法人告媒体阶段(1996年-1997年)以周林频谱仪、"

505"

神功元气袋、西安魔针企业法人及河南驻马店制药厂等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

第四次浪潮是官员告媒体阶段(1998年一2004年)以公务人员(包括税务干部、农工部长、首长秘书、文化局长、县委书记、市长、警察、法官等)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⑥。

但不论哪次浪潮,哪件案例,综合起来分析,新闻侵权总是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侵权的主体主要是合法的新闻媒体。

除了新闻媒体外,公民也可以成为新闻

⑥参见徐迅:

《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三次浪潮》,载《中国青年报》,1993年8月5日。

侵权的主体。

从事新闻工作的记者、编辑因工作失误刊登侵权稿件,应与所属新闻单位共同构成侵权主体。

另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消息、小说等的非新闻工作者,如果其所提供的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也应成为共同侵权人。

2、从新闻侵权的内容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媒体及记者、编辑在从事新闻活动中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具体表现为:

通过新闻媒体发表、出版的语言文字和图象,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在内部刊物如内参、内部简报等刊物上刊登的作品能否构成新闻侵权?

以前,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有分歧,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此类作品也能够构成侵权。

3、从新闻侵权的客体上看,新闻侵权直接侵害的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所固有的、与生命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而新闻侵权所侵犯的,主要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由于侵权给受害者造成的主要是精神上的痛苦,因此赔偿也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

4、从后果上看,新闻侵权的后果较为严重。

由于新闻侵权是以报纸、杂志、书籍、电视、广播等广大媒体的公开传播方式实现的,因而影响面大,传播速度快,通常能在较短时间内给受害者造成大范围的不良影响。

(二)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

综观近几年的新闻侵权,其表现形式大概有这么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诽谤,在报纸上、广播上、电视上捏造事实并予以传播扩散,公然去诽谤一个人的名誉。

1989年4月,广州《花地》杂志从香港某杂志上转载的《乐坛色案——著名钢琴家刘诗昆入狱前后》一文,不但从政治、法律、道德方面对刘诗昆进行了全面诽谤,而且还肆意贬低了刘诗昆视为生命的钢琴演奏艺术。

1979年3月,著名指挥家小泽征尔率领波士顿交响乐团来华演出。

其间与刘诗昆合作演出了李斯特的《第一钢琴协奏曲》,但这篇文章中称小泽征尔合作演出前的排练很不满意,因为刘诗昆的演奏“像一架机器在奔驰,失去了韵味,失去了作品包涵的感情”。

还说著名音乐家吴祖强也说刘诗昆“弹奏已经机械化了”。

后来据当时演出时在场的其他艺术家证实,当天的演出非常成功,上述指责纯属捏造。

第二种是侮辱,拿人家的缺陷,拿人家的一些和一般人不太一样的东西来嘲笑他,恶心他。

如作品中使用了针对特定人的诅咒、漫骂性言词;

随意以侮辱性言词形容他人生理特征或生理缺陷,如称别人为“麻脸婆”“跛子”等等;

故意对他人进行丑化和侮辱性的描写,如有一篇文章的作者曾这样描写另一位作者:

“一件脏兮兮的西装起码有好几年没洗,油腻腻的领带黑的酷似海带,更令人恶心的是粉刺丛生的脸上时有星星点点的脓血渗出,一张嘴焦黄的牙齿逢里就露出残存的菜渣”。

  第三种是不正当评论。

可能事实没有问题,但是你去评论的时候有问题。

用这些超出了批评界限的一些侮辱诽谤性的言词,构成了不正当批评。

比方说在评论当中谩骂等等。

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

游本昌诉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和记者张弛案:

1988年6月18日,《每周广播电视报》“视听随笔”专栏发表该报记者张弛以谭毅的笔名撰写的评论《漫谈“开价”》。

在这篇400字的短文中,作者写道:

“目前演员中以一技之长为筹码漫天开价者确实不乏其人……一个靠演济公抬高身价的演员,竟然向《济公》漫天开价起来,提出什么要签立体合同,否则就“拜拜”!

所谓立体者,拍摄费、主题歌录制费、音像出版发行费等等的美称也。

一个信过佛、参过禅的‘活济公’,竟也丢开佛门戒律,信奉起‘孔方兄’来了!

好在济公并非某些人的专利,由于他的拜拜,倒使济公返老还青,变得更可爱了。

接下去文章进一步引申议论:

“商品社会,谁不要钱?

吃香喝辣,穿绸着缎,住洋楼,坐小车,全得靠它。

艺术家生活在商品社会,不凭艺术赚钱,难道让他喝西北风去?

谁说艺术家不应沾点铜味,那是极左家们的高论,但值得一议的是,不知这些先生考虑过我国目前的国情没有?

考虑过‘按劳取酬’这些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没有?

……咱不说精神文明之类的漂亮话,光是摸摸自己的良心,不觉得有这么一点儿亏心么?

文章发表后,演员游本昌认为文章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期间,张弛又不顾法官的劝说,在《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发表题为《文过岂能饰》的文章,公开点了游本昌的名,并表示要和游本昌“奉陪到底,在庄严的法庭上辩个是非曲直”。

随后,在张弛本人担任评委的一次评奖活动中,涉讼的《漫谈“开价”》一文竟被评为一等奖。

张弛的这一系列作法,进一步刺激了游本昌,游本昌不再接受法院的调解,坚持打官司。

1989年11月7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弛和《每周广播电视报》侵害了游本昌的名誉,应停止侵害,并共同向游本昌赔偿人民币二千元。

张弛和《每周广播电视报》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证据确凿,判决正确。

  第四种是宣扬他人隐私,刺探他人隐私。

这主要指在新闻报道中,未经当事人认可,公开披露当事人与社会公开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及其他私生活情况,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五种是非法使用他人肖像,这样一些侵权行为,其实都是我们新闻侵权当中的主要的表现形式。

比方像我们以拍摄人的形象,就是我们的工作。

在这种工作的时候,稍微不注意,可能引起侵权问题,像张艺谋拍电影,拍《秋菊打官司》时拍一个老太太卖冰棍,拍了十几秒,在电影里面放出来以后,人家说你侵权,这构成侵权,你没有经过人家同意,拍人家的肖像,构成侵权。

上文我们列举了几种主要的新闻侵权的表现,但在实际中,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要复杂的多,可能是单一式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夹杂了几种侵权方式。

三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定与媒介自律条例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侵权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之中。

这就要求作为媒体的记者编辑,对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必须正确认识,不能片面追求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而忽视对他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

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利益,人民的这一利益往往通过新闻媒体表现出来。

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对促进和保障公众的社会参与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应当看到,言论表述和新闻自由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它除了受到国家的限制外,还受到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限制,这些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表明,行使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不得损害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人格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然而,我们的一些媒体或记者对此缺乏正确的认识,过分强调了自由权利,忽视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1、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条)。

2、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一条)。

3、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零二条)4、公民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多处涉及到名誉权的保护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方面,将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宣扬他人隐私;

2、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

3、侮辱、诽谤等。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方式,主要是诋毁和诽谤。

我国刑法也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制裁侮辱、诽谤犯罪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闻媒介、出版机构、新闻报道中出现的涉及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作了相关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对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所认定。

作为媒体记者编辑,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是避免陷入侵权纠纷的基础。

在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中,受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新闻工作者更要懂法、守法,学会尊重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报道、进行舆论监督。

同时,媒介也应该加强自律,所谓媒介自律是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自律,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上所进行的自我约束,其目的是保障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对社会和国家尽责。

一九九一年一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

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

采写和发表新要客观公正。

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了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

工作要认真负责,避免报道失实。

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

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力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坚持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要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性和声誉,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保证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应该是每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操守和富于敬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对自己的基本要求。

四新闻侵权原因探析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媒介,在新闻采集、写作、编辑、评论及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头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一)从新闻业务层面看,造成新闻侵权的原因有:

1、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从传播的角度来看,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丢失信息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存在着无数的噪音,也增加了这一过程中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存在失实的可能,我们的确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噪音,但却不可能将其完全消除,这就使新闻侵权有机可乘⑦。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

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北京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

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

经审理,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3500元。

2、过实导致新闻侵权

相对于失实导致的侵权,过实是指对相关事件的过度报道。

在电视屏幕中,我们常常看到记者拿着话筒追问一些个体户一年能赚多少钱、家中现有多少存款等问题,面对这种采访,采访对象一脸尴尬,但记者还是穷追不舍。

这些记者毫无尊重他人隐私的观念,这种侵权,往往打着“寻找真相”的借口,因而更具有迷惑性,让许多新闻工作者觉得“天经地义”,以为自己是在“用事实说话”,其实是犯了单一、片面看问题的毛病。

3、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⑦郭建斌:

《从新闻价值的实现看新闻侵权的产生与防范》。

对新闻媒体来说,舆论监督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通过媒体的报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能对违法行为形成一种制约、威慑的力量,使被监督者从中受到启示,正视自己的错误,进一步完善自身。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不过,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

某杂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写的文章被诉上法庭,该文章对另外一名社会知名人士使用了诸多贬损性语言,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了对该知名人士的名誉侵权,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4、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比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某剧组拍戏。

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一中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5、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一中院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后该照片刊登在一家杂志的封面上,陕北老汉遂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

一中院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陕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

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

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导致侵权。

(二)从新闻工作者的层面看,造成新闻侵权的原因有:

1、记者编辑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差

部分新闻工作者在思想作风上缺乏“吃苦”意识,不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