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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一)

 

我们公司目前签订合同主要就是:

国内购销合同。

下面主要就国内购销合同中的涉税事项进行介绍:

一、购销合同涉及的税费

购销合同牵涉的税费有: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税务基本知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现行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征收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2、价外计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

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

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

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

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53元=85.47元。

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

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列销售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3、税率简化

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

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3%计算,不再抵扣进项税额。

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范的方法计征增值税。

4、实行抵扣制度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收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或购进的货物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进项税额的计算(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运输发票计算的金额)

主要是运输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1)运费进项税额=运输费金额*0.07,运输费金额是指运费发票注明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用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不得计算抵扣。

(3)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的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5%(我们公司)

对购销合同来说: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5%

(5)印花税的计算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对购销合同来说:

印花税=(销售收入+购进金额)*核定比例*0.03%

(6)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对购销合同来说: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3%

(7)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

对购销合同来说: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2%

(八)企业所得税

对购销合同来说:

企业所得税=(含增值税销售额/1.17-含增值税购进额/1.1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印花税的计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25

二、签订购销合同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通过上述介绍,购销合同涉及的上述税费关键是增值税,为此我们应尽可能注意以下事项:

(一)及时取得购进发票(增值税进项发票),为此购进合同中应尽量明确销售方应提供发票后才付款或预付货款后尽快取得发票,例如:

我们公司的融资性业务;

(二)销售发合同中应尽量明确先付款后开具发票;

上述两点虽然在金额上不能取得节税的好处,但是可以以推迟纳税时间,为企业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第二点尤为重要:

如果开具发票后,购货方不及时付款的话,下月初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款项没有收回,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特别是发票开具后,应收款项成了坏账,更加重了企业的损失,不仅款项没有收回,还白交了税金。

(三)合同中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购货过程中如果只能采用先付清款项、后取得发票的赊购方式,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供货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会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

如果采用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就能够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缓解税收压力。

通常情况下,销售结算方式由销货方自主决定,购货方对购入货物结算方式的选择权取决于购货方和供货方两者之间的谈判协议,购货方可以利用市场供销情况购货,掌握谈判主动权,使得销货方先垫付税款,以推迟纳税时间,为企业争取时间尽可能长的“无息贷款”。

(四)注意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有两个进货渠道(同一品牌、规格、质量),含税价格一样,那肯定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低,那就要通过计算确定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五)合同中运输费的条款:

1、销售合同:

如果销售价格包含运费,而运输费由销售方负担,这时不应该采用开具含运输费销售发票与购货方结算,自己取得承运方开具的运费发票,而应该采用销售价格和运输费分开,同时规定运输费由销售方向购货方代收后代付给承运企业,承运企业开具运输费发票给购货方,由销售方转交给购货方。

注意:

运输费发票必须项目齐全,在纳税人识别号前加+号的为受票方,如:

在发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前加+号的,发票是开给发货方的,在收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前加+号的,发票是开给收货方的。

2、购货合同:

如果双方协议运费由购货方负担,那在合同中就定一个含运费结算价格,同时规定销货方开具含运输费的销售发票与购货方结算,运输费由销售方支付给承运方,运输发票开给销售方。

(运输费只能抵扣7%)

(六)特殊购销方式的税务考虑:

1、融资性业务的涉税分析

(1)如果采用公司目前采用的真实贸易背景的方式(实际就是售后回购业务)涉及到的税费同正常购销合同;

合同净利=含税销售合同金额/1.17-含税采购合同金额/1.17-(含税销售合同金额/1.17-含税采购合同金额/1.17)*0.17*(0.05+0.03+0.02)-印花税-所得税

(2)如果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涉及的税费有: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

委托贷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合同净利=按委托贷款合同计算的利息-利息*0.05-利息*0.05*(0.05+0.03+0.02)-所得税。

案例分析:

我公司借给宝申实业公司五百万元谈判时双方约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钢材伍佰万元(价税合计),宝申实业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伍佰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同时销售合同约定,我公司销售钢材510万元,我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伍佰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伍佰一十万元的给宝申公司。

不考虑所得税和印花税:

合同利润=510/1.17-500/1.17-(510/1.17-500/1.17)*0.17*(0.05+0.03+0.02)=8.4017万元

如果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约定手续费由借款方承担,那么在不考虑所得税和印花税的情况下:

合同利润=510-500-(510-500)*0.05-(510-500)0.05*(0.05+0.03+0.02)=10-0.5-0.05=9.45万元。

但是委托贷款的利率按现在规定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2、代销行为在不同情况下的税务分析

  

(1)、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

  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视同买断方式同一般销售;而收取手续费方式又是一种代理行为(属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由于进项和销项相抵,实际缴纳增值税为零。

 

(2)、代销合同代销方式选择的税务分析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800元/件。

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件;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100元/件计入产品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900元/件。

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以下分四种情况对其代销方式的选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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