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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工索赔分为两个方面:

1、如果是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工,业主是否进行索赔,要看停工是否会影响到总工期,不影响的话就不涉及费用,一般合同中都有关条文。

2、如果是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停工,承包商从费用和工期两个方面进行索赔:

索赔费用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用。

(1)人工窝工费应按窝工人数、天数、工日单价计算;

(2)机械停滞费的计算要区分是租赁机械还是自有机械,租赁机械停滞费应按实际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机械调进调出费计算,自有机械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

(3)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及企业管理费,按一定的比例计取。

停工一般不会影响到工程量的变动,所以不存在利润索赔。

工期索赔主要是要求顺延工期。

5.想按合同上有没有依据,如果没有的话,看你损失了什么损失人工按工日计算,损失材料按材料的市场价计算,机械损失按误工费+损耗费+油钱计算,完后合计计取定编税金。

6.

项目管理中的索赔是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管理工作。

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成本。

索赔是项目管理综合水平的体现。

如何面对索赔进行项目管理,是显现承包商或业主的管理水平问题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结合自己十几年来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对待工程索赔管理有如下一些认识。

  一、索赔基础

  1、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索赔一般是由于非己方原因导致工程产生局部或部分工程停工、误工、返工、材料浪费、设计变更、质量下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政策变化、违规等事件影响引起的人工和机械设备费用增加、工期延误、成本金和利息增加、外部环境变化、产品物非所值、出现连带损失和由此造成的其他费用增加等的损失补偿。

  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业主对承包商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或监理下达的设计变更文件和指令、承包商与业主的承诺、施工方案、项目管理大纲、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往来文件等。

索赔价款或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性的定额补充和编制办法,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文件为根据。

  2、应当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文件和自身条件,通过研究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各环节相关的文件和往来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对事件存在的各种因素以灵敏的嗅觉与感觉寻找索赔机会,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符合索赔。

  3、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发现索赔机会;

进行事件原因分析,成立索赔方案;

进行事件影响分析,确定工期或费用损失的索赔数值;

收集证据,并且做到及时、准确地进行索赔报告。

  4、认真研究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保证索赔能提供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

  二、索赔原则

  1、根据发生事件的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区分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实施办法进行索赔管理。

  2、熟悉相关法律和关联文件,一切皆以证据做保证,明确方向,积极实施。

要求索赔要以清晰的概念和单刀直入的方法阐述并报告发生的事实,规避与对方纠缠,直接要求索赔。

  3、及时发现与报告,根据招投标文件与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务必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

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大致了解整个事件的过程、影响程度以及索赔意愿和要求。

  4、索赔意向书报告给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当会同部门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一起核实。

  5、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索赔意向书及时归档,同时收集证据,所有工程费用或工期索赔均须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6、及时作出阶段性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报告,并具备有效证据及数据,同时抄送给相关单位。

  三、索赔程序

  1、提出索赔意向

  ⑴通过对事件的分析与比较,及时发现并准确把握索赔机会,提出索赔意向。

  ⑵当发现索赔事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明确表示对事件的索赔意愿和要求。

  2、索赔工作准备

  ⑴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真实情况。

  ⑵针对事件损害的原因和范围进行分析,判断索赔事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⑶进行索赔事件影响分析,研究事件影响损失程度和结果,确定索赔价值。

  ⑷应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有完整的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价值的计算等详细资料和记录。

  ⑸起草索赔报告,表达索赔要求并附有支持这个要求的详细依据资料。

  3、索赔分类时限与过程

  ⑴图纸延期的索赔:

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承包商可以得到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免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接受技术交底,否则承包商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申请,以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期满后的第2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

  ⑵恶劣气候导致的索赔:

一般为工程损失索赔和工期索赔;

此类索赔计算应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⑶监理工程师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当天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该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⑷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般是指工程项目已经在施工阶段或此后进行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因此承包商应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文件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⑸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由于在工程招投标时施工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全,如地质、地基处理等项目使承包商无法作出正确计算,此类一般索赔工程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费用和工期。

承包商计算索赔起算日应在双方确认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⑹外部环境引起的索赔:

由于外部环境条件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属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

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⑺承包商原因导致第三方纠纷的索赔:

由于承包商延误工期导致业主违约于第三方,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交付日为起算日,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为结束日,同时转移第三方要求的赔偿于承包商;

由于质量问题违约于第三方,承包商除按合同规定保证质量达到合格外,同时转移第三方要求的赔偿于承包商。

  ⑻如果索赔事件持续存在,28天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告每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要求和索赔证据资料,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整理索赔论证资料并累计索赔总额,做出最终索赔报告。

加强工程签证防范合同风险

发表时间:

2009-3-29:

32:

30阅读:

3572次

在承接新的施工任务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风险,已成为施工企业必须注意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常见的是工期延误的索赔、工程量结算、价格调整等问题。

一般情况下,工程未完工时,很难知道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和实际工程量,对此承发包双方应保留一切可以影响工期顺延或者进行工期索赔的证据,如工程师签证、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等,我国民法一般过错原则为有过错才有赔偿,这就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基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量变更等问题,这是判断是否赔偿的直接因素。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复杂等可变因素较多,所以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具备较高的证据意识,尤其是承包人应该要有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真正做到“勤签证”。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具体实施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细研读施工合同条款。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

签收原件应由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并由专人保管印章。

工程签证工作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凡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但承包人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擅自进行变更,则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作量不予认可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 

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签收后7天内仍未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的出现并不必然使工期顺延,承包人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工期才能顺延,即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须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如果承包人仅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

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请求,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天数,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教训尤为深刻。

3、 

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由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发函。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包括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同已同意该项调整。

但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也有权不进行调整。

这就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调整金额,以免日后出现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情形。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

工程完工后,一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则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决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那一天将作为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承包人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承包人不利。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签收后逾期不予审定的,视同认可;

发包人拒绝签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新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而在现实中,承包人一般很难做到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这就需要承包人组织专班、加快进度、及时编制并提交结算报告,以免日后发包人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签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现实中发包人一般也很难在28天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新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考虑到施工实际情况,按照工程造价金额的不同规定相应的结算审查日期,最长规定60天的审查时间。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则应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1年底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对此明确规定: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也明确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发包人逾期不予认定结算报告视同认可的合法性。

在现实中发包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竣工结算,对结算报告长期不予审核,对此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且要求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时予以书面签收,这样就可以将结算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为发包人所牵制。

7、重视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作用,慎重订立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许多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这些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同样构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施工合同实施的过程。

工程签证是确保施工合同履行的必要手段。

施工企业务必在企业管理中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证和实施,重视工程的签证,以求企业风险的防范,效益的提高。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12-1-2711:

01:

48阅读:

1320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3条文规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

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在目前的工程实际中,大多数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均能接受此项规定,在工程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并能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

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

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条文要求更为严格、全面和细致。

部分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尽管已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确了上述计价原则,但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计的风险,所以这种不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会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关于工程风险分担问题。

目前部分业主潜意识里往往有把所有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承担的倾向,因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所有市场风险,此种做法在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工程建设实际中,显然是不够公平和明智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材料价格暴涨的情况,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其价格风险,有可能会采用停工等过激方式,能会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确保企业盈利,从而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同时市场风险的承担往往是把双刃剑,材料价格有可能暴涨,也有可能暴跌,不采用合理分担价格风险机制的话。

固定单价的工程业主单位同样需要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压力,即在价格高位时签订的施工合同,一旦价格暴跌,如无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机制的话。

业主单位则没有机会受益,导致成本增加,无法控制;

此外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风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应对措施]:

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1.9条文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在工程施工阶段。

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

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在施工合同订立时就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可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由发、承包双方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由业主承担,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承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

如有保险时,保险不足的费用,将由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其损失。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

因为材料价格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格上涨时承包商承受风险压力,下跌时则由业主承受风险压力。

所以在合同中应首先明确风险承担的对等原则,即:

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墙体材料等受货源及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属于应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

(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和分担的约定范围幅度。

即属于风险分担范围内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需要调整价格的界限值。

而且需要明确补超出部分的差价还是补全部的差价。

例如如某材料投标价是1000元,约定承包方承担风险范围值为3%,实际价为1100,则根据上述规定价差调整值应为100-1000*3%。

此外,不同的材料品种其价值不一样,其材料风险约定范围幅度值可根据其材料价值分别设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

(4)、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分先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

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月实际使用量×

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而在合同中针对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应进一步明确约定有关内容,应明确价格调整的取定时,调整后的材料价格是采用《工程造价信息》所发布指导价格还是采用业主认定实际市场采购价格?

而材料调整基数是采用中标合同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采用投标报价当期的指导价格?

同时在此基础上首先确定即确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的计算公式,即:

“(施工期间内指导价加权平均值一投标期指导价)/投标期指导价*100%”或是“(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一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价*100%”。

若价格浮动范围值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浮动范围值时,则进一步明确价差计算公式:

即“施工期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当期指导价。

(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或“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一投标价格*(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等。

(5)、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

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的原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仅是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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