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模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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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总行各条线总监、各超级部成员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结算管理部。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结算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一组织领导本行反洗钱工作;
二、贯彻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行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四、开展反洗钱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制订并审议本行的反洗钱有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
五、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
六、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流程操作相结合,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
七、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贯彻;
八、在本行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九、审议本行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行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十、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十一、负责部署本行的反洗钱考核、奖惩;
十二、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加强反洗钱各有关部室沟通;
十三、及时传达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国际国内最新的反洗钱发展趋势;
十四、负责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结算管理部为全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指令,并及时传递到我行各有关部室及营业机构;
二、与监管机构就反洗钱工作进行沟通、报告;
三、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和侦查机关做好可疑交易和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拟定和完善反洗钱管理方面的内监控度,及时评估本单位内监控度建设情形;
五、组织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各自条线的反洗钱内监控度,督促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变化,适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
六、参加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组织有关部门识别、评估反洗钱风险,提供合规支持;
七、统筹、沟通协调内部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贯彻反洗钱法律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
八、部署和指导辖属分支机构反洗钱的工作;
九、监督反洗钱内部监控制度的执行,定时或者不定时对内控执行情形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时,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负责督促业务部门对已上报的可疑交易作进一步甄别和分析,并将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线索报告本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
十一、提供反洗钱合规咨询,推进我行的合规文化建设;
十二、组织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十三、做好反洗钱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十四、履行反洗钱有关其他工作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结算运行部为全行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条线反洗钱内监控度,负责拟定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等与本条线业务有关的制度及操作规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变化,适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研究拟定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详细措施,执行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贯彻反洗钱法律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
三、负责本行反洗钱系统和反洗线评级系统管理,系统开发升级时,提出我行反洗钱系统和评级系统需求,并协助配合反洗钱有关系统开发、测试和验证工作;
四、在本业务条线中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保管、交易记录的保存等业务;
五、督促各分支机构每天及时上报反洗钱数据,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反洗钱数据抽样审核汇总,并上报到中国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
六、督促各分支机构做好客户风险评级的人工复评工作;
七、按人行要求上报有关反洗钱报表及报告;
八、提供本条线反洗钱合规咨询;
九、做好反洗钱工作中涉及本条线业务等有关培训工作;
十、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信息调查工作;
十一、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
十二、做好本条线反洗钱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十三、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和侦查机关做好可疑交易和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协助配合内部机构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并将反洗钱检查内容融入本业务条线检查工作中;
第十条安保运行部反洗钱职责:
一、对反洗钱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本地公安机构报告;
二、负责协助配合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对涉嫌洗钱案件的侦破工作,协助和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资金;
三、参加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组织和检查;
四、履行反洗钱有关其他工作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零售业务部应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条线的反洗钱内监控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变化,适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
二、研究拟定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详细措施,执行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贯彻反洗钱法律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
三、对分支机构上报中间业务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禁止与不合法存续的客户发生代理业务;
四、审查合作协议,重点核对账号、户名是否与提供资料文件资料相符。
坚持作好协议备案工作,堵塞客户的可疑业务要求;
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督促指导分支机构依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标准进行上报;
六、做好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调查研究,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
七、提供本条线反洗钱合规咨询;
八、做好反洗钱工作中涉及本条线业务等有关培训工作;
九、协助配合做好总行反洗钱系统的开发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十三、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和侦查机关做好可疑交易和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协助配合内部机构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并将反洗钱检查内容融入本业务条线检查工作中;
第十二条公司业务部应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条线的反洗钱内监控度,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变化,适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
二、研究拟定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详细措施,执行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贯彻反洗钱法律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
三、对分支机构上报中间业务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禁止与不合法存续的客户发生代理业务;
四、审查合作协议,重点核对账号、户名是否与提供资料文件资料相符。
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督促指导分支机构依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标准进行上报;
六、做好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调查研究,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
七、提供本条线反洗钱合规咨询;
八、做好反洗钱工作中涉及本条线业务等有关培训工作;
十一、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
十二、做好本条线反洗钱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产品创新部应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条线的反洗钱内监控度,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变化,适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
三、对分支机构上报中间业务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禁止与不合法存续的客户发生代理业务;
四、对本条线所有金融产品开展洗钱风险研判,查找风险漏洞,提出应对措施;
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督促指导分支机构依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标准进行上报;
十、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信息调查工作;
十三、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和侦查机关做好可疑交易和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协助配合内部机构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并将反洗钱检查内容融入本业务条线检查工作中;
第十四条国际业务部应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
二、研究拟定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详细措施,执行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贯彻反洗钱法律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
三、督导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严格依照国际、国内反洗钱有关规定开展国际业务反洗钱工作;
四、做好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调查研究,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
五、提供本条线反洗钱合规咨询;
六、做好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国际业务条线业务等有关培训工作;
七、协助配合做好总行反洗钱系统建设工作;
八、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信息调查工作;
九、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
十、做好本条线反洗钱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十一、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和侦查机关做好可疑交易和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协助配合内部机构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并将反洗钱检查内容融入国际业务条线检查工作中;
十二、履行反洗钱有关其他工作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反洗钱职责:
一、依法积极协助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询问和调查;
二、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
三、履行反洗钱有关其他工作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我行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安排;
二、负责组织新职工或员工岗前反洗钱培训,协助配合做好在岗职工或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数据信息与档案管理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协助配合反洗钱协查工作,按协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二、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专卷保管有关部门移交的所有反洗钱资料文件资料,协助配合反洗钱检查档案调阅工作;
第十八条科技运行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保证反洗钱系统软硬件的正常运行。
若遇反洗钱系统异常,负责查找原因,与开发公司沟通协调,确定解决方案,及时解决问题,为反洗钱数据的正常上报提供保障;
二、负责协助维护反洗钱系统和黑名单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系统能满足反洗钱工作数据的采集、筛选、分析、报告等所有电子化需求;
第十九条科技研发部反洗钱职责:
一、核心系统每天日结后,抽取反洗钱系统要求数据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整理,定时传送至FTP服务器;
二、负责协助开发反洗钱有关系统,以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现场审计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行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变化,适时修订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全行及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形监督、检查;
三、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并向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计情形和结论;
四、协助配合做好总行反洗钱系统建设工作;
五、参加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组织和检查;
六、履行反洗钱有关其他工作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非现场审计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监督本条线职工或员工执行国家关于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及执行本单位反洗钱规章制度;
二、执行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培训、宣传、检查工作;
三、履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财事业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条线的反洗钱内监控度,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变化,适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
二、研究拟定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详细措施,执行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贯彻反洗钱法律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
三、做好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调查研究,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
四、提供本条线反洗钱合规咨询;
五、做好反洗钱工作中涉及理财业务条线业务等有关培训工作;
六、协助配合做好总行反洗钱系统建设工作;
七、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信息调查工作;
八、协助配合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
九、做好本条线反洗钱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十、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和侦查机关做好可疑交易和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协助配合内部机构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并将反洗钱检查内容融入国际业务条线检查工作中;
十一、履行反洗钱有关其他工作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其他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履行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反洗钱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民银行下达的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任务和指令;
二、执行本行反洗钱内监控度,并按要求设置反洗钱有关岗位,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结算运行部申请反洗钱系统用户变更;
三、本着“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依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标准及时向结算运行部上报反洗钱数据;
四、及时补录客户信息,确保客户评级的准确性,在系统自动评定的风险级别与客户的实际风险级别不符时,应按本行评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负责协助配合反洗钱协查工作,按协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六、每季度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总行结算管理部;
七、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各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各分支机构副职任副组长(社区支行可不设副组长),成员由分支机构营业室主管及其他业务骨干组建。
分支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二、领导、部署、沟通协调和监督本支行反洗钱工作;
三、负责内部监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拟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听取反洗钱工作报告,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六、沟通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七、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八、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六条总行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为其开立账户应当审慎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监控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同时报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区分人民币和国际业务同时报经总行结算运行部和国际业务部审核,并报总行主管结算运行业务和国际业务行领导批准后开立。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或者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或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五万元(含)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同时将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复印留存。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一次开立账户或申请卡类账户的,身份证件等资料文件资料应复印留存。
了解到客户的资金或者资产属于信托资产时,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协议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各分支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有关单位采取符合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措施,并在签订的有关业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为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应当要求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效证明资料文件和材料,进行核对并详尽进行开销户登记,留存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对于未依照规定提供单位有效证明资料文件和材料的客户,各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与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份收集关于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形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本行禁止与空壳银行发生业务关系。
第三十条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汇款人没有在本行开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机构提供其他有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营业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有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三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形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关于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取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有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延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日常经营活动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的变化情形,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文件资料信息。
对于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证明资料文件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更新且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各分支机构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应做好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和核对,依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并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分析识别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后应及时上报结算运行部。
第三十三条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三十四条总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如有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关于身份信息。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行各分支机构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关于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或者当天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天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费用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天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费用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天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时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所有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全行辖内各支行(部)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所有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全行辖内各支行(部)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时存款;
定时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所有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全行辖内各支行(部)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行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本行内部的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费用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本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可疑交易是指当发生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