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舅舅只为娶舅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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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舅舅只为娶舅妈Word格式.docx

2002年5月,高因在上海工作无着落,与舅妈的关系被其舅舅发现,与舅妈结婚的要求又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情绪日渐低落,甚至发生了在本市浦东新区某卫生院药库持刀抢劫安眠药的行为,后经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高患抑郁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释放并遣送回安徽老家。

其父母曾二次送其到当地精神病院就诊,诊断为“人格障碍”。

思恋舅妈之情在高的脑海里根深蒂固,甚至向其父母亲伸手要钱,讲要把舅妈娶回家,并称法律没有规定“外甥不能娶舅妈”。

其父母认为其脑子有病也并没有在意。

2003年5月,高与舅妈电话联系称要到上海打工再次来到上海闵行其表弟的暂住处,因按捺不住思恋舅妈之情,于5月26日一早从闵行乘车来到浦东三林其舅妈的暂住处看望她,其舅舅见了他,劈头就问其来干什么?

话不投机,两人打了起来,举手间,两人已没有往日的情分,舅舅用菜刀砍伤了高,之后其舅妈陪其到附近的医院进行了包扎。

高因此也想到了回家,但去安徽的长途汽车已开走,高再次来到离其舅舅暂住处不远的小店,闷闷不乐地喝完了半斤酒后,对舅舅的行为再也不能忍受,想如果要得到舅妈,那必须把舅舅除掉,于是在当晚9时许,持刀冲向了舅舅的住处,踢门入室,对着其舅舅的胸部连刺数刀,之后回到了闵行其表弟暂住处。

案发后,因高于2002年曾在上海发生过持刀抢劫“安眠药”的行为,后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其患有抑郁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遣送回原籍。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再次委托本市某鉴定机构对其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是“1、被鉴定人高患有精神分裂症;

2、被鉴定人高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次鉴定结论与2002年高抢劫时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差异。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为慎重起见,于2003年7月4日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高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

同月31日,中心组织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赴看守所对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精神检查,并对管教民警及同监犯就其各方面情况进行了调查,最后作出高患人格障碍,对作案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鉴于此鉴定结论,此案被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对高进行提审时,高拒不配合,只字不吐,使起诉工作无法进行。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4年2月再次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高目前的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同年3月,中心再次组织鉴定专家对高进行精神检查,高虽不配合专家的检查,但鉴定专家根据高在监房内的生活起居无异常,与管教民警及同监犯之间的交流亦正常,且主动向管教交待其2002年被关押进来时在监房内吃大便的行为是伪装的,意为早一点放出去……。

最后,鉴定专家作出了高目前具有受审能力的鉴定结论。

2004年6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高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作出高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经过前后4次司法精神病鉴定,高最终没有逃避法律的制裁。

(胡少轩)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书

沪司精鉴复字[2003]17号

委托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委托日期:

2003年7月4日

案由:

故意杀人

被鉴定人:

高,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未婚,农民,户籍地址:

安徽省无为县镇村号。

鉴定要求:

对高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送检材料:

卷宗2册

鉴定日期:

2003年7月31日

鉴定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鉴定在场人员: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

一、案情摘要

据卷宗材料:

被鉴定人高系安徽来沪民工,1996年至1997年曾在本市青浦区打工,后转赴广东打工,2000年再次来沪打工,2002年5月31日因打工无着落,加上感情纠葛而导致情绪低落,窜至本市浦东新区某卫生院药库,持刀抢劫安定药物23盒,到案后声称“抢药是为了自杀”。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02年6月10日委托鉴定机构对高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

“1、被鉴定人高患有抑郁症。

2、被鉴定人高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于此结论,被鉴定人高被送回原籍。

2003年5月中旬被鉴定人高再次来沪,对其父母称“到上海打工”,于2003年5月26日上午窜至本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村其舅舅高暂住处,与其舅舅发生争执、斗殴,头部被砸伤,由舅母陪其至当地卫生院缝合治疗,当晚9时许,被鉴定人再次窜至其舅舅住处,破门而入,持刀将其舅舅当场捅死后逃逸,次日在其表兄在沪暂住处被追捕归案。

被鉴定人高对作案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因与其舅母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与其舅舅发生争执,遂起意杀人的事实。

2003年5月27日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委托鉴定机构对高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

“1、被鉴定人高患有精神分裂症。

”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高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二、被鉴定人概况

据卷宗材料:

被鉴定人高出生安徽农村,自幼生长发育正常,适龄入学,学习成绩可,高中毕业后因高考落榜,曾一度情绪低落,后在家务农,1996年起外出打工谋生,但一直无相对固定的工作。

平时性格内向,但脾气暴躁,任性,好吃懒做,爱喝酒,与家人和社会人际关系不稳定。

自2000年与其舅母(被害人高之妻,年龄小于被鉴定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保持一段时间,向对方提出结婚要求,遭对方拒绝和家人反对,被其舅舅发现后,两人发生争执,曾多次对其舅舅言语威胁,扬言“如果不好好待她(指舅母),我就要杀了你。

”2001年10月,在感情纠葛和经济无着的情况下,曾欲割腕自杀,被家人劝阻。

2002年5月,在沪打工找不到工作,与其舅母结婚的要求又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情绪低落,萌生服安眠药自杀的念头,同年5月31日窜至本市浦东新区某卫生院药库持刀抢劫安眠药被捕,后因司法鉴定为“患抑郁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释放并送回原籍。

回原籍后,家人反映未见精神异常,但与其舅母经常电话联系,情绪不稳,常呆坐少语,闷闷不乐,家人曾二次送其至当地精神病院就诊,诊断为“人格障碍”,短期服用过小剂量抗精神病药和情绪稳定剂,后自行停药,亦无反常表现。

2003年5月与其舅母电话联系后再次来沪,同月27日因持刀杀死其舅舅而被刑事拘留。

被鉴定人二系三代中无精神疾病史。

三、检查所见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高开始接触时欠合作,环顾左右而不语,问其不答或流泪,经耐心劝导后,逐渐合作,对本案发生经过能完整地回忆,称“与舅母是有两性关系,从第一次见面时就对舅母产生好感,她一直待我很好,我脾气不好,她都能包容我,让我感到特别亲切,想和她结婚,但自己工作无着落,经济上无能力,对方也不同意,心里很痛苦,以前想自杀去抢安眠药也是为了此事,后来这事被舅舅和家人知道后,我曾威胁舅舅(被害人),要他待舅母好一些,如果待她不好,我就会杀了他。

但他一直与舅母吵架,我很生气,一直有杀他的念头。

”问及被鉴定人本次来沪的目的,回答:

“我想来上海找找工作,同时去看看舅母,见面后与舅舅打了起来,是我先动手,我被打伤后舅母陪我去医院看病,我心里觉得她对我有感情,我就下决心去杀舅舅。

晚上我喝了点酒后,拿了刀就去他们家,对着舅舅就捅,舅母曾来劝阻,当时我曾用刀捅她,但一出手就收回来了,我下不了手。

”问其是否仍打算与舅母结婚?

则答:

“我已没有颜面见人了,我没有能力去想将来,我给自己和别人带来了灾难,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问其杀人凶器从何而来?

答:

“我在上海买的,就是想杀他时用的。

”问及是否因上次鉴定有“抑郁症”被释放就无所顾忌时,当即称:

“没有想过。

”问及第一次鉴定时曾称“看到舅母怀孕挺着大肚子,突然觉得她长得漂亮,有股母爱的感觉”是何意思?

“我没说过这话,可能别人理解错了,我的意思是我第一次与舅母发生两性关系时,她事后没责备我,反而安慰我,让我很感动,觉得她对我特别包容。

”又问其曾对他人说“小时候到外公家,与舅舅一起照镜子时,叫镜子里的他打我,他没打,我觉得很奇怪,每当我孤独时,就想起小舅舅,觉得他是我的冤家对头。

”这些话的意思,被鉴定人称:

“我不是这个意思,是因为和舅母好上后,与舅舅关系弄僵了,然后回想小时候在镜子前我让他打我的事,就觉得两人好象前世有仇似的。

”问其是否认为舅母的孩子是和你所生,答:

“没有这回事,孩子是舅舅的,我和舅母发生关系时,她已经怀孕了。

”问及作案时是否知道后果?

“当时我被打伤后,舅母陪我看病时,我对她说让她跟我走,她认为事情没那么简单,我也没太多考虑杀人后的事,我现在不希望死,请别人原谅我。

”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从不合作到合作,意识始终清晰,时间、地点和人物定向良好,思维连贯,理解和领悟能力良好,情感反应适切,未发现幻觉、妄想及思维形式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记忆、智能良好,对自己的性格也能如实描述,称“脾气不好,经常犯错,但同样的错不犯,对生活有梦想,不想做体力活,混一辈子。

”自知力存在。

四、分析说明

1、据卷宗材料和本次鉴定检查:

被鉴定人高自幼生长发育正常,适龄入学,成绩可,高中毕业后参加高考,落榜后务农,但不甘心一辈子做农民,于1996年起外出至上海、广东等地打工,始终未能找到相对固定的工作。

平时爱喝酒、性格任性、暴躁。

自供2000年起与其舅母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自认为“深爱对方,对方也特别包容自己”,不顾家人反对,提出要与舅母结婚,并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和舅母结婚”,在与其舅舅(被害人)多次发生争执和遭到舅母拒绝结婚的表示后,情绪消沉,曾出现消极意念。

本次鉴定时问其“当时为何选择抢安眠药”时,被鉴定人称“当时既想死,又怕死,潜意识希望有人来救我。

”反映了被鉴定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中有情绪抑郁的表现,但从症状表现和严重程度及病程标准,均不符合CCMD-3抑郁症的诊断标准。

当被送回原籍后,家人并未发现被鉴定人高有精神异常表现,以后又因与其舅母的“感情”问题,情绪有波动,有时闷闷不乐,沉默少语,曾两次被家人送至当地精神病院门诊,诊断为“人格障碍”,短时间曾服用小剂量抗精神病药和情绪稳定剂,但不久即自行停药。

而本次作案前后及鉴定时,未发现被鉴定人高有情绪抑郁的症状表现,同时意识清晰,思维连贯,未发现幻觉、妄想及思维形式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对第二次鉴定中所述及所谓“怪异思维”的内容进行再次询问,得到的回答或是对其舅母的感情依赖,或是因与舅母通奸造成舅甥关系敌对而产生对儿时情境的追溯性解释,而非精神病性症状。

被鉴定人以往曾出现抑郁症状,这与其心理素质有关,根据被鉴定人个性内向、暴躁、任性、酗酒、人际关系和工作均不稳定,情绪波动明显,在与舅母通奸后认为互相有“感情”,且不顾社会道德准则和家人反对,执意要与对方结婚,在受挫后又多次因情绪低落而产生消极念头和行为,此次又不顾后果行凶作案,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

2、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高在案发前与被害人曾有争吵,原因与被鉴定人与被害人之妻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及被鉴定人认为被害人欺侮其舅母有关,此次作案前佯称来沪打工,来沪不久即购买作案工具,且被鉴定人自供“杀舅舅的念头已有很久”,在寻衅闹事挨打后,更是决意杀人,案发前喝了些酒,并用布将刀包好,窜至被害人住处便破门而入后直指其舅舅,连捅数刀,当其舅母来劝阻时,曾一度想用刀捅对方,但同时感到下不了手又收回凶器,说明被鉴定人作案动机及对象选择明确,手法凶狠,而对其所爱的对象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作案后逃逸以图逃避法律制裁。

说明被鉴定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后果并未丧失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此次检查时仍流露出了强烈的求生欲望和悔罪感,故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鉴定结论

1、鉴定诊断:

被鉴定人高患人格障碍。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高虽患人格障碍,但本次作案并无因精神症状而产生行凶杀人的因果关系依据,作案时并未丧失或削弱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应评定其对作案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人:

林镇祥

瞿金达

黄继忠

施慎逊

沈文龙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鉴定文书】2

沪司鉴精复字[2004]5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04年2月3日

抢劫

安徽省无为县镇村18号。

对高2002年5月31日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及目前的受审能力。

2004年3月5日

被鉴定人高系安徽来沪打工人员,1996年至1997年曾在本市青浦区打工,后转赴广东打工。

2000年再次来沪打工,于2002年5月31日窜至浦东新区某卫生院药库持刀抢劫安定药物23盒,到案后声称“抢药是为了自杀”。

2002年7月17日,经鉴定机构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

“1、被鉴定人高患有抑郁症;

”故被释放并送回原籍,家属未发现明显精神异常。

2003年5月中旬,高再次来沪,同月26日上午窜至浦东新区三林镇村其舅舅高暂住处,与舅舅争执斗殴,被打伤头部。

当晚9时许,被鉴定人再次窜至舅舅住处,持刀将舅舅(被害人高)当场捅死后逃逸,次日在表兄处被抓获归案。

审讯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认因与舅母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与舅舅发生争执,遂起意杀人之事实。

2003年7月1日,经鉴定机构对高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

“1、被鉴定人高患有精神分裂症;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为慎重起见,于2003年7月31日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高5月26日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鉴定结论:

“1、被鉴定人高患人格障碍。

2、被鉴定人高对作案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高2002年5月31日“抢药”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及目前的受审能力。

被鉴定人高生于安徽农村,生长发育正常,适龄入学,成绩尚可,高中毕业后因高考落榜,曾一度情绪低落。

1996年起先后外出打工谋生。

平时性格内向,情绪不稳定,脾气暴躁,易冲动,任性,爱喝酒,与家人和社会人际关系不稳定,一直无相对固定的职业。

自2000年与其舅母(高之妻)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保持一段时间,曾向对方提出结婚要求,但遭对方拒绝和家人反对,后被舅舅发现,舅甥发生了强烈争执,被鉴定人曾多次对舅舅进行威胁,扬言“如果不好好对待她(指舅母),我要杀了你。

”2001年10月,在情感纠葛、生活无着的情况下,曾欲割腕自杀(被家人劝阻)。

据卷宗材料中其兄高(2002年6月3日)反映:

被鉴定人此前曾在广州打工期间吃过安眠药,但过了2天自己醒过来了。

据卷宗材料中安徽省县精神卫生中心医师夏某反映:

高曾在2003年3月在其母陪同下去看过2次门诊。

其母提供,高好吃懒做,比较任性,还爱喝酒,发生了追求舅妈之事,当时检查没查出精神病性症状,认为是人格障碍。

据关押高的浦东新区看守所管教王某反映:

“我对高情况较了解,2002年第一次进来时也是我做他管教。

这次表现比上次好,生活料理、饮食、睡眠正常,学习能发言。

我经常找他谈话,话虽少些,但思路正常,有时他主动要求谈话,找我要求松开其脚镣,并讲这样给他压力太大,且影响别人(指睡在旁的同监犯)生活。

并表示以后好好表现,争取早点出去。

未见有异常表现。

上次进来时在所里吃大便,这次进来后主动对我讲,上次吃大便是装的,目的是想早点出去。

据浦东新区看守所提供的与高谈话材料摘录:

(2004年1月15日)“我的案子逮捕已4个多月的时间了,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没拿到起诉书,自己心里很着急,希望早点处理掉,在监中表现还可以,没有违反监规现象……。

”(2004年2月12日)“最近表现老样子,表现不够好,但也没有严重违反监规的表现,关于(拿掉)脚镣的事,我找过谈所和陈所(监中管教),他们只是要我好好表现……。

据同监犯单某、仇某反映:

“在监中话较少,但生活正常,学习能发言,思路可以,有时还主动问我为什么关进来,最近还与人讲话,没什么不正常。

”“这个人性格内向孤僻,给人较怪的感觉,情绪不稳定,时而温和时而暴烈,为小事与人打架,学习时也会发言,有时会胡说八道,晚上有时叫喊,有时眼神盯着人家看,其他讲不出异常。

被鉴定人高由看守所管教看管下自行迈入检查室,神志清,面容刻板无表情,偶尔回转身子观察后方走廊,令其坐下后不多动,不时自行松动一下手铐,未见明显动作异常。

接触时,对检查者不理不睬,偶尔看看有关人员一眼,但对问话不予作答,教育启发也无效果。

当给其抽烟时,被鉴定人接烟,并抽吸,掸灰等动作均协调正常。

当为其拍照时,被鉴定人见镜头对准他时,则迅速低下头去不让拍,鉴定人员扶其抬头时,则紧紧低头不松劲,并用两手拉起衣领遮住双颊,不愿被人拍照。

因被鉴定人不配合,思维不暴露,无法深入检查其当前思维活动而终止。

四、分析意见

1、据卷宗材料及调查材料:

被鉴定人高自幼生长发育正常,适龄入学,高中毕业,高考落榜。

1996年起外出至上海、广东等地打工谋生,因平时性格内向、任性,情绪易波动,人际关系不稳定,始终未能找到相对固定的职业。

自供2000年起与其舅母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陷于情感纠葛中不能自拔,自认为“深爱对方,对方也特别包容自己”。

就不顾世俗和道德准则及家人的反对,提出“要将舅母娶回”,并扬言“法律又没规定不能与舅母结婚”。

在与舅舅发生争执和遭舅母拒绝与其结婚后,情绪消沉,曾出现轻生意念,加上生活无着,于2002年5月31日窜至本市浦东新区某卫生院药库抢劫安眠药,作案时曾劫持人质,但被拘捕后供认作案目的是想“自杀”。

本次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百问不答,未暴露其思维活动,但神志清,对周围环境反应敏捷,能理解他人意图,有意回避鉴定人的提问,并回避为其拍照,抽烟过程中动作协调,未见明显动作异常。

根据看守所管教及同监犯调查情况均反映其近期生活正常,所内学习能发言,鉴定前一天尚正常与管教交谈。

且主动承认其上一次(抢劫安眠药)在看守所内吃大便的行为是伪装行为,意为早点放其出去。

本次对被鉴定人2002年5月31日作案(抢劫安眠药)作复核鉴定,我们认为其在“抢药”作案后的鉴定时,被鉴定人与舅母不正当两性关系尚未暴露。

事后暴露,以致发生第二次作案。

被鉴定人一贯行为特点为情绪不稳,易冲动,遇事不计后果,人际关系不稳定。

根据作案当时劫持人质,后又自动放下凶器,这种情绪上的多变,忽而低沉自伤,忽而冲动,其作案过程,符合其人格特征表现。

故作案时应诊断为人格障碍。

2、此次检查突然百问不答,无法以精神病加以解释,故认定其为有意识回避谈话。

是具有自我保护的目的,也间接说明被鉴定人对作案性质与后果具有辨认能力。

被鉴定人高患人格障碍;

被鉴定人高2002年5月31日的作案行为根据其辨认能力存在并在案后自我保护能力反应,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高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人:

许昌麟

林镇祥

陈维梅

瞿金达

沈文龙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专家评析】

本案例的鉴定过程一波三折,三次鉴定诊断各异,责任能力评定也出现了三个不同等级,作个回顾分析教训应该是十分深刻的。

一、对于现实感情冲突十分强烈的案件,鉴定时对于案例所表现的心理变化,在诊断思维上首先一定要从其实际环境和心理背景进行联系和分析。

像本案例被鉴定人所出现过的割腕自杀、情绪低落、发呆、失眠等是与其对舅妈的“相思”有关,是感情受挫所引起的心理反应,属于正常范围。

鉴定时在注意抑郁情绪背景的同时,要把握其抑郁情绪究竟达到什么程度,因为严重的精神创伤可引起反应性抑郁症,本案例显然不属此。

二、判断精神症状要严格,避免简单化,当被鉴定人陈述某些体会时,要彻底明白其真正的含义,不要想当然地任意判断为某种精神症状。

例如诊断本案例被鉴定人为精神分裂症的依据之一是发现有思维障碍,依据是被鉴定人称:

“小时候与舅舅(被害人)一起照镜子,我叫镜子里的他打我,他没打。

他没打,我觉得很奇怪。

每当我孤单时,我就想起舅舅,就觉得他是我的对头,……。

”复鉴时再问起此话意思,他答:

“我与舅母好上后,与舅舅关系弄僵了,然后回想起小时候在镜子前我让他打我的事,就觉得两人好像前世有仇似的。

”后面的回答与他对舅母怀有恋情而仇恨舅舅的心理状态有关,并不属于思维障碍。

这样的错误在鉴定中是经常发生的,当被鉴定人暴露了一种想法,往往不作细究,也不与其环境、心理背景进行联系,而孤立地进行判断,如果用这样的思维方法去认识精神症状,出现错误是必然的。

三、要掌握精神检查的技巧。

精神检查是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最重要的环节,因为调查材料来源可能会有片面性,但精神检查的发现却比较直观。

与临床精神医学相比,司法鉴定中的精神检查发现的价值比临床工作更显重要,因为司法鉴定中的调查材料内容常渗有各类人员的主观推测,甚至虚假的成份。

本案复鉴时被鉴定人初欠合作,经劝导后,才暴露了大量真实想法,奠定了作出正确鉴定结论的基础,这里有认识问题,也有方法和技巧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提高。

(郑瞻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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