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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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单位)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其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
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
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
所需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税务发票)等。
受理机构: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
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二)
以工代训补贴
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按照开展以工代训职工每月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受理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1.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书面申请;
2.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3.以工代训补贴涉及月份当月工资银行对账单。
(三)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补贴标准:
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5个工作日。
(四)
见习补贴
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见习补贴。
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0个工作日。
(五)
税费减免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企业可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优惠对象:
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标准: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附件。
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纳税申报期即时办理。
(六)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扶持对象:
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
发放标准: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进行调查、审核→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
二、
支持技能提升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生活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七)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八)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
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执行,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100元执行。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由申领者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4.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
培训机构(个人)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初审→属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按程序拨付给培训机构(个人)银行账户。
属地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
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九)
登记失业人员。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进行调查、审核→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
(十)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税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
(十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可自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贵州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事宜请咨询属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
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根据参保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政策。
(十二)
失业保障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22年12月起,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3月至12月。
被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022年5月至12月,2022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参保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1611元/月;
阶段性失业补助金,1289元/月;
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695元/月。
线上申请不需要提供材料。
线下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2.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
失业人员线上填报申领信息(或携带申领材料线下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发放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即时办理。
(十三)
最低生活保障
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之差,补差发放低保基本保障金。
各地城市低保标准具体为:
贵阳市各区695元/月;
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675元/月;
其余县625元/月。
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为:
贵阳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4380元/年;
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4332元/年;
其余县4308元/年。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4.《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证明。
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级审批→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
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或政务服务大厅。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十四)
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由经常居住地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保障未参保失业人员1个月至2个月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各县确定。
4.未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必要证明。
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作人员入户调查→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级审批→金融机构发放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且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贷款;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文化创意、未来产业项目的登记失业人员(含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5人以上(小微企业20人以上)且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累计给予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市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2022年2月1日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市区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022年2月1日后,市区由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
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
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补贴期限
自符合补贴条件之月起不超过3年。
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四)创业场地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每天3元。
2022年2月1日后,登记失业人员在创业陪跑空间以外市区范围内租赁房屋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3年内可享受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
天,第2年和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
天。
(五)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对该市场主体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具体操作细则正在制定中,申请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待定。
(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
补贴可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或由个人申报。
(七)创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GYB、SYB、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200元、800元、1200元的培训补贴;
成功创业后,再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
补贴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