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刻研究地方社会发展史不可或缺的历史文献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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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梁维干不是在战斗中牺牲。

1995年9月版《贵州省志·

军事志》记述“梁维干起义”后说:

“光绪元年(1875)十一月,梁维干部与广西张瑞林、永从六洞吴老贡等侗民起义军结合,再次活跃在下江、永从、丙妹一带。

翌年初,湘桂黔3省兵万余人‘会剿’六洞、四脚牛。

在激战中,梁维干等壮烈牺牲。

”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对梁的墓碑进行记录。

梁是同治十二年(1873)七月病逝于家中,而不是在激战中牺牲的。

同时参与考查的还有省考古所的李飞等考古专家。

二是吴国相不是在铜关阵亡而是在家中病故

吴国相(1770-1839),高增寨人,二千九款著名款首,受梅寨(今广西三江梅林)之请,曾与其子吴老列妥善处理了梅寨(今广西梅林)与蔡江(今贵州从江西山)的械斗纠纷。

双方和解后,梅寨赠予大片山坡给二千九作为酬谢。

因而他在二千九地区威望很高,其事迹至今仍在二千九地区流传。

《从江县志·

大事记》第8页10行记载:

“同治十三年(1874)六洞刘杰、高增吴国相率四千人攻打铜关协失利,刘杰被俘,于贵阳就义,国相阵亡。

”在2010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田野调查中,笔者随普查组杨昌焕、刘敏、黄孟德一行四人到高增调查时,在退休干部、寨老杨正鹏的引导下,到吴国相墓地实地考察。

吴国相生于清乾隆庚寅年(1770)二月十一日,殁于道光十三年(1839)正月初八,与县志记载的不符。

同治十三年“攻打铜关协”时,吴国相已经辞世了35年,不可能参与此次战事。

因此,二千九款首吴国相不是阵亡,而是病逝于家中。

三是徐梦熊任永从县知县的时间是《黎平府志》记载之误

《从江县志》编制的《明清永从县知县更迭表》中,徐梦熊是清嘉庆十五年任永从县知县,徐卸任后,继任者为孙启镳。

刘祖宪是嘉庆二十一年任永从县知县的。

分别见是书第425页倒数第11行和第13行。

《黎平县人物志》附录中《永从县清朝历任知县表》第568页第11行和第13行亦有同样记载。

《黎平县人物志》徐梦熊一列多学历(举人)一项;

刘祖宪多籍贯(福建闾县)和学历(举人)两项。

两书所录姓名、时间相同,资料均来自清光绪《黎平府志》。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田野调查中,我们普查组在八洛附近看到的两方“贵州永从县界址”碑,落款均镌刻为“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下浣署永从县徐梦熊立”。

《从江县志》第689页亦有“八洛黔粤界碑”一细目记载,与“贵州永从县界址”碑内容完全一致。

从界址碑镌刻内容得知,徐梦熊不是嘉庆十五年任永从县知县,而是嘉庆二十一年任永从县知县的。

因此,我们可以推定,徐梦熊不可能卸任后再返回永从县刊刻贵州永从县界址碑。

从江和黎平两县编修县志、县人物志都是采用清光绪《黎平府志》上的史料。

看来《从江县志》、《黎平县人物志》所载徐梦熊任职永从县的时间之误是来自《黎平府志》的原始记述之误。

四是新出土的下江《文明佑启》等碑诓正了光绪《黎平府志》有关下江文昌宫移建时间之误。

《黎平府志》记载称:

文昌宫“原建西关外,通判陈五邑于道光元年移建城内宜男阁左,咸丰五年苗乱毁,光绪三年通判钟昌杰重建,十六年厅人易家琳捐修后殿”。

从2014年出土的《文明佑启》碑得知,下江文昌宫移建时间是道光三年(1823)而不是道光元年(1821)。

另外,道光十六年(1836)由通判焦沛霖、游击德庆和守备袁登泰对下江文昌宫主持了一次续修工程,《黎平府志》在记述时遗漏了。

二.现存在侗族地区的大量碑刻,彰显了侗族人民自古以来具有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对当今建设和谐谐社会仍具有借鉴与启迪作用。

侗族修建鼓楼、风雨桥、学校、庙宇、祠堂、凉亭、水井、义渡、筑路等建设工程竣工时往往要留下碑刻,记述工程的起因、经过、以及首事、化首和捐资人姓名及金额;

对于有德政的官员,离任后,除立生祠纪念外,还往往为其立德政碑,记述他们的惠政。

锦屏县河口地处乌下江与清水江交汇处,西上可达剑河县南嘉堡;

东下经文斗、彰化、平略抵锦屏;

沿乌下江上可到黎平孟彦、大稼。

渡船是这里不可缺或的重要交通工具。

乾隆五年(1740)八月初三日立的《施渡碑》是记述民众集资造渡船的事,并注明“众存银八两,每年行息永远修舡费用”。

道光九年(1829)小阳月(十月)刊立的《万代流芳》碑与《功垂不朽》碑。

前者末尾载:

“先年老募首南嘉堡舒万象等助幡嘉田壹亩,逐年纳谷壹石零六斗,上下三甲将公山捐纹银柒拾两置买田丘”。

清咸丰元年(1851)立的锦屏县水冲溪口修路碑(又名《道德并彰》碑),除记述捐资修路外,又捐纹银购置田产,“此田逐年所收租谷,作日后重修此路之费”。

位于都柳江畔的今从江县下江城关南渡(今称渡船口)是历史上下江通往外地的三大渡口之一。

下江渡船口《□□碑》记载,刘氏等12人共捐纹银208两,买置渡船田280把。

《寨已义渡碑》记述清嘉庆戊寅年(1818)为方便人们横渡都柳江,纷纷解囊造渡船,设立义渡,道光九年(1829)立碑。

碑文记载当地民众捐银100余两,购置渡船田9契13丘,收禾90把7手,寨已民众同时捐禾500斤。

重修流架风雨桥《万福攸同》碑文记载,“前人徒架木板以便往来。

然木经雪则溃,桥淋雨必坏。

先人修来久而又折,折不久而又修。

纵使不劳而烦,如是者多而非培风配俗之坚固,于今亦几百年矣。

”流架风雨桥最后一次重修是清道光六年(1826)正月开工,道光二十一年(1841)十一月竣工。

这座风雨桥是流架侗寨吴、蓝、潘三姓民众集资修建。

耗时近16年,费钱1000串零800文。

三.侗族地区的护林碑刻反映了侗族人民历来关注生态环境,植树造林,崇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尚情操,为人类保存了优美的自然遗产,从而成为人们追求和羡慕的人类疲惫心灵的栖息家园。

侗族人民自古以来关注生态环境,植树造林,在历代碑刻中多有记载,有官府的文书,也有乡规民约,还有专门记录植树护林的碑刻。

1.官府文告中的护林碑

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夏月(四月)立的贵州天柱县大冲《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是镇远府天柱巡厅张查讯处理大冲人杨裕远砍伐风景树的判词。

除对杨“量予枷责”外,判令其“仍于原砍之处,蓄栽树木,已培风水”。

清道光七年(1827)九月十八日立的贵州黎平县南泉山寺《永远示禁》碑说:

“予署莅斯土,阅其古木葱隆,参差掩映,自下历上,竞秀争奇,实地脉之所钟,故甲科之不绝,谓一郡之保障,信不诬矣。

兹有不法山僧,暗约谋买之辈,私行擅伐,合郡绅士因而禀命于予。

除分别惩治处理,合出示晓谕,再行勒石,以垂永远。

自此山中,凡一草一木,不得妄伐,俾树木丰妍,人文蔚起,永传不替云。

”清道光二十年(1840)三月二十五日立的《平江土司杨奉清军府庞示》碑称:

“山林树木,各有地主。

私砍树木,即同偷盗。

如有匪徒,偷木行抢。

言出法随,决不宽宥。

放火烧地,一同问究。

2.乡规民约中的护林碑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十一月十九日立的贵州锦屏县九南水口山植树护林碑,又名《□□思功》碑,碑文序言说:

“我境水口,放荡无阻,古木凋残,财爻有缺。

于是合乎人心,捐买地界,复种树木,故栽者培之。

郁乎苍苍,而千峰叠嶂,罗列于前,不使斧斤伐于其后,永为护卫,保障回环。

”碑文还记录有化首姓名、捐修者姓名及捐山数量,对违者的处罚办法和金额。

清道光八年(1828)六月十一日立的黎平南泉山寺《公众禁止》碑,禁止众人和山僧等砍伐山中大小树木,要求人们勿“见小利,而伤大体”。

清咸丰十年(1860)闰三月二十七日立的从江县庆云《乡例碑》,民众议订7条规约,其中第一条就是“议山坡、命脉、石、树附近,所系之处自古封禁,毋许妄为警犯,陷毙地方。

如违,百事产业一概充公。

”从江县清光绪三十年(1904)二月初二日吴老敬等人立的《碑记》碑,他的植树造林成果在侗族地区很具代表性。

现摘录如下,以飨读者:

“自幼一心栽树,每年栽种七十天,栽有十余年之业。

锄劳半世,辛苦一生,乃杉木满山成林,大小共有数万根株。

若要砍伐,现有千本,万末子孙,竺造攀登之不尽,造之未完,永远子孙勤俭薅修看管。

至于光绪十六年我正有34岁,进入深山寻找秧栽于此,今生长大,晋为德法荫功,愿其道路平坦,且有水井便坐,夏日炎暑,君子往来过道,亦有遮荫避暑乘凉,永沐功德,且念区区之微也。

爱之碑记传后世,千秋万代警告子孙,不许咨故乱伐,且黄耶表祖,想万代流传,名芳不朽矣。

四.历代碑刻中治理腐败,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记述,对今天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具有现实意义,值得人们借鉴和警惕。

在清一代,国家承平日久,官员贪污腐化,胥吏肆意滋扰,特别是苗疆兵燹后,治理腐败和改善民生诉求,是清末咸丰、同治、光绪三朝施政中的重中之重。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各级官府顺应民众要求,适时出示禁止勒索苛派,这在咸丰年间到光绪朝的前10年(1851-1884),此类碑刻处处可见。

咸丰元年(1851)弄向垫谢的《恩垂万古》碑,同期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还有《永定规模》碑,《永革差食》碑,《永远传□》碑等,咸丰四年(1854)下江渡船口的《告示》碑,同治十三年(1874)立于榕江的贵州巡抚曾为苗疆初定,民困示苏,应剔除积弊,以作长治久安的计划禁革碑,同年立于榕江平比的古州清军府严禁土司拉夫派粮的《告示章程》碑,光绪元年(1875)立于锦屏河口的《免夫碑记》和光绪二年(1876)立于黎平黄岗的《万古沾恩》碑,光绪七年(1881)永从县出示的《严禁夫役》碑,光绪八年(1882)黎平地坪的林肇元严禁土司勒收兵谷告示碑等均属于严禁苛派,宽纾民力,有利于民众休养生息的施政方法。

现摘录光绪二年十月三十日立的黄岗《万古沾恩》如下:

“钦加三品衔补用道特授贵州黎平府正堂加十级纪录二十次袁准奉头品顶戴贵州巡抚部院黎出示严禁事:

案查前抚部院曾原示丙开,照得苗疆初定,民困未苏,亟应剔去积弊,加意妥为抚□,以作长治久安之计。

兹据通省善后总局转据署都匀府罗守具禀,地方官及土司衙,向有苗民轮流当差应夫,并供应器具什物,每遇差使过境,或因公下乡,土司、书役联为一气,勒派夫马酒食,无不恣意苛求;

且有营汛、贾弁、官绅责令苗民服役,其弊相等,各路防营见而效尤,遇有移营樵采等事,亦相率拉夫。

以此劳烦民力,睃削民膏,实不堪命,应即严禁革,以安闾囗。

除行善后局分后镇道,并行各营属遵照外,合行出示严禁。

为此亦仰各属地方官绅及各等营凡,员弁并土司、书役、民苗人等知悉,嗣后除主考、学院过境照旧派夫迎送外,无论何向差役不准向民苗应夫供役,一切供应陋规,概行革除。

倘有仍前勒派索扰情弊,或被告发,即行照例分别参处究办,决不稍宽,勿谓言之不预也。

等因缮发晓谕在案,兹据黎平府属团民杨宗刚、杨六成、吴金随、杨殿元、吴居正、吴长龄、吴富往、石守德、石仁育、石灿必、石灿茂等禀请,查案示禁,前来相应,照缮谕禁,各宜禀遵毋违。

特示。

二是革除浮费,减轻民众额外负担。

从江县牙拱《永垂不朽告示》碑,是清光绪七年(1881)孟夏月(四月)黎平府正堂邓为改革赋税,与西山千三、六百(今从江西山、翠里、斗里及广西良寨、大年等地)各寨乡团等人协商后形成的文告碑。

由黎平府代表与西山千三、六百办粮首事共21人同立。

碑文记述邓自光绪五年(1879)到任后,即将署粮差栽革,设柜征收。

韦廷贵等人赴府禀称,西山千三、六百各寨距府城黎平遥远,难于投纳,以往开征以后用禾把、鸡鸭交差变价代缴,差役等肆意滋扰,困苦不堪,恳请核实定案。

邓禀奉宪批示立案,确定各寨以九八色市平粮银缴纳,每户只完定额,派收鸡鸭米蛋陋规,概行革除。

开征时各户将粮银凑交给本寨头人,由头人汇总后交给承收,承收分两次解缴给府。

光绪十七年(1891)九月初四日立的《开泰县正堂示谕》碑亦是一通革除浮费的碑刻。

碑刻记述八洞(今从江县占里、大融、付中等地)地方“每征除上正粮银肆拾捌两捌钱外,应纳苗布肆拾尺,麻壹佰□拾斤,折羊钱叁千文”,“自光绪十八年起,每年应上正粮银肆拾捌两捌钱仍会照上,其余苗布麻钱概予除免,永不再纳。

三是官府禁止汛守擅受民词,危害地方。

清光绪九年(1883)十一月初六日立的滚古《永远禁碑》,具有代表性,现摘录如下:

“钦加盐运使衔补思道黎平府正堂西林巴图鲁邓为示禁事:

照得本府访闻,府属驻汛守,多有不遵令,擅受民词,以致劣衿滥棍,勾串汛兵,或藉远年帐项,或翻已卖田土、或已路尸有毙,作为谋贪卖实,以物摸剪绺,作为抢劫,赴汛揑控,希图礚害,不意汛弁遇事风生,□准理饬,令兵丁赴乡索夫索供,索规物,任意诛,稍不遂,故锁押随至。

受其害者往往破产倾家,卖妻□子;

甚有遭无故逼勒,气氛轻生,酿成重案。

而合汛之横暴鸱张,又以西山、王寨(今锦屏)两处为害民玩法为甚。

民既法之规,伏思朝廷分设营汛,无非保卫地方,汛弁责在缉捕。

凡户婚、田土、钱债、斗殴一切词讼,均不越阻干予,例禁恭严。

查黎平郡兵燹之後,民生凋瘵,户口萧条。

凡地方文武、员弁,即各供乃职,加意抚□,犹愈能□养元气。

况以愚懦民苗视为刀砧、鱼肉,串礚诈害,无所不为。

此地方官欲加整饬,而亦无可。

□□数月以来,本府受理词讼,其被汛弁勒礚之案,不一而视,当即讯明,虚小则轻□饬,知恪守营箴;

大则移营,严加振顿。

□……”

四是官府禁止不法汉人“欺虐苗民,借端盘剥”。

清道光十八年(1838)十月二十四日立的高吊《万世不朽》碑,是开泰县正堂冉为严禁查拿事下发的文告。

碑文称:

“特受贵州黎平府开泰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冉为严禁查拿事:

照得汉奸入苗寨滋扰苗民久干例禁,是则有违故犯,惩必从严,业经本县严禁查拿在案。

兹八硐地方向有汉奸周华春、周老连等私入苗寨,横行滋扰,殊属大二法纪,除飭差严拿外,合行出示严禁。

自示之后,凡有汉民不得再入苗寨及向苗民滋扰情事。

倘敢不遵,一经发觉或被告发,定行按律究办,决不姑宽。

各宜禀遵毋违。

特示!

清光绪十年(1884)十二月十九日刊刻的平友《永沾禁止》碑,也是一方具有代表性的禁止不法汉人“欺虐苗民,借端盘剥”的碑刻,摘录如下:

“钦加同知衔特授黎平府开泰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俞为出示严禁虐噬苗民事:

案查,先年恭奉上谕,不准汉民距入夷寨盘剥,以免别生事端,钦此。

并奉各宪通饬,凡有军兴之时,民间一切夙隙、旧仇之件,概不许再行寻衅等因,均各遵奉在案。

兹据八硐各寨乡正滚故进等禀称:

缘承平之时,因汉奸剥蚀,夷民山穷水尽,故阖属苗民莫可聊生,因而叛乱。

蒙各大宪暨历任府县主洞悉苦情,叠经示禁,不准汉奸入夷,乃同治七年以前一切债帐案件,概不许翻讨。

近年差烦稍安,至本年有先年移居平酉(今平友),盘剥致富之张福开、老田、老恩、林老润、萧瀛雄、周老嫩等,见相安日久,噬念复萌,执出真伪难分,久年借券,屡向各寨苗民威逼旧欠,所到处动辄牵宰牲畜,掳取什物,势焰难当,且欲报前仇等语,各苗民惶恐,无地倘忍,受其荼毒,则得寸进尺,滋蔓无休,欲攫其恶锋,奈夷不敌汉,定遭陷害,思维再四,莫可如何,故各寨苗民公议,乡团等赴辕备陈苦情,恳赏示禁,或可翼恶等敛迹,民等义(议)安,是以冒陈恳乞,赏准示禁,以安愚苗等情。

据此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汉民各色人等知悉,嗣后毋得再入夷寨,欺虐苗民,借端盘剥,如再故智复萌,准即呈控提究。

若系实在七年后债项,果有年月、中证、券约为凭,先经理讲,不偿者仍准其呈传查断。

该苗民等亦勿许悖有示禁,借为护符,倚强逞忿,均干惩治,决不姑宽,各宜禀遵毋违。

五是官府查处腐败案件,减轻民众负担。

清代后期,官员腐败,胥吏滋扰,官府除实施除实施以上各项严禁外,光绪四年(1879)九月十九日贵东兵备道易查处开泰县差左恩培、赵本忠等派桅木棕斤等情一案,审结后立了一方《万古不朽》碑。

碑文摘要如下:

“钦加布政使衔署贵东兵备道督办下游善后防务易为永远禁免事:

照得本道前据八硐苗民龙过□等迭控县差左恩培、赵本忠等派桅木棕斤等情一案。

当和饬开泰县查明禀覆。

兹覆称讯:

据龙过□等供,八硐地方每硐向应派棕三十二斤,折钱二千四百文,桅木一项向未供应;

左恩培、赵本忠供,收获桅木、棕皮共钱三十二千。

各项供当饬房拾卷,查阅三年一考,每硐应派棕皮三百二十斤,修整桅杆各项银八十两。

历届办理均有案可稽。

卑职详查地方瘠苦,何堪再事苛派!

合无禀情出示严禁,永远免其供应,以苏民困等情。

据此,垫办学差,并无应派民间之例。

该历前任以学差过境需用棕斤,票差下乡纵令苛派,竟至每硐派出三百二十斤之多,并格外需索桅木银八十两,成为定例。

官之所需如此,而差之借端勒派更且加无忌,即该役左恩培等此次所投,已不止三百二十斤之价,而鞋脚等费况复不一而足,实堪痛恨。

□不严加究泽并出示禁免,民困何以得苏?

除禀批发暨饬将该房旧卷呈送查销,一面将左恩培、赵本忠重责革役外,合行出示禁免。

为此,示仰八硐苗民一体知悉。

嗣后如有衙门差役到硐借端需索,扰累尔民,尔等即行指控究办。

遵之毋违,切切!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人力物力对包括碑刻在内的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

这是一项承前启后的巨大文化建设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族文化的高度重视,顺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需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为侗民族的一员,我们亦应作出不懈的努力,为这一文化建设工程添砖加瓦。

(此文曾获被评为贵州省侗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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