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律法规重点总结复习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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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律法规重点总结复习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基础讲义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全教材开篇之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难度不大,属于法律法规学习的基础性内容。

全章共九个小节,每一小节独成体系,宜采取逐一突破的策略。

  从历年考试来看,本章分值较多,由于难度相对较低,故应该尽量拿分。

预计2018年分值在12分左右。

  

  【知识框架】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知识点一: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知识点二: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法律体系

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

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

  

  ★★知识点一: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

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

主要法律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根本大法。

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宪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规范;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

涉及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的三种关系;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记忆:

三行两城一环一建筑

法律部门

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

主要法律

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规范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

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规定各种诉讼、非诉讼活动法律流程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知识点二: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一、法的形式

名称

法律形式

制订单位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XX法

法律(民法总则)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条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地方XX条例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国际条约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基本原则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提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规律】注意其制定主体,制定主体层级越高,效力越高

  

(二)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各扫门前雪:

  

(1)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新旧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2.家长负责制: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备案和审查

  1.备案的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提示】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2.审查的规定:

  

  3.修改的规定

  

(1)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反馈;

  

(2)如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知识点一:

法人的条件及地位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

  【记忆】合法、有钱、有名分有住处、能担事有代表。

  【提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二、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分配利润。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中大多数活动主体都是法人,但也有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分公司、项目部)。

  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注意】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相当于办事机构或者部门,对应的总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应的是母公司)。

  【拓展】王石、姚振华之争实质是针对管理权。

  ★★★知识点二:

法人与经理部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故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知识点一:

代理制度的特征种类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知识点二: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一定非取得律师资格。

  某些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如: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委托监理等。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专业技术力量,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记忆】需要有钱,有人,有技术。

  【注意】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

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条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利益

由代理人承担;或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

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记忆】谁有错就打谁的扳子,双方有错,双方一起打(连带责任)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知识点一:

物权种类及相关物权

  知识点二: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知识点一:

物权种类及相关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别】所有权是自己的物,用益物权是别人的物;担保物权是自己、他人的物均可设立。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规定。

  应当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期限:

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

  (三)地役权

  1.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是用益物权。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注意1】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注意2】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知识点二: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变动

不动产

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动产

交付主义,占有或交付时设立。

【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常见保护方式:

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知识点一: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知识点二:

债的产生及种类

  

  ★知识点一: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内容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债权是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三方面),而物权是绝对权

  ★★知识点二:

债的产生及种类

合同之债

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侵权之债

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大街上的一巴掌)

无因管理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活雷锋)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天上掉个大馅饼)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可以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

  3.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提示】冤有头,债有主,找不到人找管理,找可能。

  建设工程债的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和侵权之债。

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点一: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我国知识产权包括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其他。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知识点二:

知识产权的类型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法

  著作权(版权)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

客体

(保护对象)

概念

保护期

授予条件

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20年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10年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新设计;

10年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注意】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算。

  

  二、商标法

  1.概念

  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为了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别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示的标志。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应在到期前12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意】专利是从申请日起算,商标是从核准注册日起算。

  三、著作权(版权)

  1.概念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

  【注意】著作权不保护想法,思路。

  3.著作权主体

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一般职务作品

工作任务但未用单位条件;

单位优先使用2年。

作者

特殊职务作品

1.工作任务并主要用单位条件,由单位承担责任;2.法定或者约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委托作品

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

约定

  【提示】如招投标文件一般属于单位作品;接受委托而创作的设计文件、勘察文件一般属于委托作品。

  4.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终生+死后50年。

  (3)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著作权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按照约定;委托开发有书面合同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下达任务的归接受任务方,任务书有约定的,从约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归单位:

工作任务;本职工作;主要使用单位条件,并由单位承担开发软件责任

著作权限制

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权利:

使用软件、备份、修改或改进

合理使用(为学习和研究)

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终生+死后50年

合作开发,最后死亡的自然人终生+死后50年

单位享有的软件著作权,首次发表后的50年,开发完成50年内为发表的,不再保护

  【注意】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七节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知识点一:

担保制度概述

  知识点二:

保证担保

  知识点三: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知识点一:

担保制度概述

  

  【提示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提示2】担保的主要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知识点二:

保证担保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提示1】银行出具的书面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为保证书。

  【提示2】保证人应该是第三人,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基本法律规定

  常见的保证种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

书面订立的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和其它。

  

(二)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提示】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得法人书面授权外。

  四、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有约定从约定;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限:

无约定,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约从约。

类型

规定

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保证种类

种类

主体间关系

保证内容

施工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投标书,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函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业主)向中标人(施工单位)提供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保证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知识点三: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一、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

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

  【提示】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抵押权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期间转让登记抵押物

1.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担保;否则不得转让

3.所得价款,应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多退少补

抵押物的减值与毁损

1.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或者追加担保至原值;2.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就物上代位金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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