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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巴塞尔协议

最低工资要求(新内容:

拓展风险范畴、改进计量方法、鼓励使用内部模型、资本约束范围扩大);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第五节、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Accord)。

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

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

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

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activebanks)。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

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

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

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

在此,还必须提出,就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

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

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

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

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

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

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

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

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

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

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

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巴塞尔新协议将国际银行业的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

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

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

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具体包括: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

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原则二:

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

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三:

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原则四:

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

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

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

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

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

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

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

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

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

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教案而且壮丽山水中的灵气化学教案也赋予了他“疏荡颇有奇气”的文风化学教案为他写下“史家之绝唱化学教案无韵之《离骚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资本要求

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

当然,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范畴的拓展在当前的金融格局下,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却在进一步加大。

因此,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信用风险采用标准法或基于内部评级法确定(基于内部评级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级法的区别,三种方法的复杂程度依次递增)。

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

这种方法是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对手的主权风险、公司风险等项目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

短期信用评级适用于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而短期信用评级只能用于短期债权;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拥有多个外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则选出两个最高者。

若两个最高者级次相同,则使用这一级次的信用等级作参考;若不同,则取次级作参考。

但由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其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难以保证,因此,新协议要求银行尤其是实力较强的银行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

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比较复杂,要全面考虑构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并以此建立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函数,然后测算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量;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存在较大的量化难度,因此,新协议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补充规定》所提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提足最低资本量,并对市场风险加以特别关注;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在新协议修改稿中给出三种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

①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

②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

③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

在计量每种业务的风险时,银行都必须根据内部数据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引致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事件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再以所得数据与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相应比例得出资本需求量。

鉴于计量方法比较复杂,且合理性有待验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银行以最低资本的20%作为应对操作风险资本的做法,准备以这一比例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2)计量方法的改进与创新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中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造尤其是创新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旧协议相关内容过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遗留问题,而且使新协议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计量资产风险权重的标准法是在1988年的旧协议中提出来的,新协议仍以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础上作了重大改进。

首先是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主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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