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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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发票管理(10分)

⒈发票领用情况;

⒉发票开具情况;

⒊发票使用情况;

⒋发票保存情况;

⒌发票缴销情况。

(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0分)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综合评分(10分)

(八)工商、海关等有关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5分)

上述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九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且上一评定年度已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为AA级信用等级;

考核评分在95分且上一评定年度已被评为A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为AAA级信用等级。

第十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十一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评定组织

第十三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基层局分别成立基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首先进行初评,市评定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对总机构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我市,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我市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总机构设在我市,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我市的,税务机关可统一对总机构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纳税人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年度内3月5日前,完成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的结果上报到市评定委员会。

市评定委员会于3月底,完成对全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应按照市评定委员会确定的统一评定时间,广泛宣传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参加评定,向纳税人发放《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

第十八条A级(含AA、AAA)及需要申请评定为上一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由纳税人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初评,填写《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核表》(表样见附件3)。

申请评定A级(含AA、AAA)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及申请评定为上一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A级(含AA、AAA)及申请评定为上一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市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诚信情况,进行审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为A(含AA、AA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本地新闻媒体或网络上予以公示,并向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审核、技术监督等部门就纳税人社会诚信情况进行调查。

对公示的纳税人如有异议,当事人应提供详实的举报材料并署实名,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查,对等级评定不当的予以变更。

经公示、调查无异议的,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确认为A级(含AA、AAA)纳税信用等级;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对评定为A级(含AA、AAA)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用A级证书》、《纳税信用AA级证书》及《纳税信用AAA级证书》,并发放牌匾。

第二十三条市评定委员会定期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的初评结果进行抽审。

纳税人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国、地税主管税务机接到异议后,应在十日内答复。

纳税人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在接到答复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市评定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重审或直接纠正其评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或以其他办法逃避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的,税务机关掌握确凿证据后应当对其在两年内实施D级管理。

申请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二年内取消其评定资格,并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五章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经审核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

对低于本级纳税信用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越级式下调的方法重新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需向下调整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报市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理。

第二十七条A级(含AA、AAA)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降为B级以下级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表样见附件4),同时收回原级别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牌匾。

第六章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对A级(含AA、AAA)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在现有服务的基础上,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包括举报案件)检查以及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管理实行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A级(含AA、AAA)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牌匾,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制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分标准》

2、《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3、《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核表》

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5、《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征求意见函》

附件1

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分标准

纳税人评定年度中,有下列违章情形的,违反一项该项不得分。

一、税务登记(15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

(五)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设、报告、登记银行账号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十)纳税人在办理认定事项中违反税法规定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二、纳税申报(20分)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纳税款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的;

(四)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会计报表和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评定年度中按期纳税申报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七)评定年度中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八)评定年度中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九)评定年度中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0分)

(一)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保管、使用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

四、税款征收(20分):

(一)未经税务机关委托或者代征手续不全而代征税款的;

(二)评定年度中应纳税款征期入库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三)评定年度中欠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率自百分之十起每高于一个百分点的。

(四)评定年度中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五、发票管理(10分):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发票的;

(三)再次领购发票时,未将使用过的发票存根送交发票窗口缴验的;

(四)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五)对不完整、份数不齐全的发票未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报告税务机关,作废发票未整份保留的;

(六)纳税人变更名称时,未照规定办理《发票领购簿》变更名称手续。

未停止使用和上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

(七)当发生发票换版、残次版发票、丢失发票或其他应缴销发票的情形时,纳税人未持《发票领购簿》和有关合法资料(如登报收据或发票),到发票窗口办理缴销手续的;

(八)实行批量(10本以上)领票或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年、季度使用情况表》的。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的。

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0分)

(一)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二)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七、纳税人经营场所、会计核算机构、经营人员、经营项目、联络方式、行业税负、纳税评估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综合评分(10分)

八、纳税人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处罚的。

 

2

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税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办税人员姓名

办税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国税微机代码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税微机代码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注册资金

目前的纳税信用等级

目前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审时间

年月日

纳税人申请:

单位(公章)

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核表

项目

编号

评定内容

扣分

税务登记

(15分)

1

未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2分)

2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分)

3

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税务登记(2分)

4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1分)

5

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分)

6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1分)

7

未按照规定开设、报告、全部银行账户、账号(2分)

8

未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税务登记证件(1分)

9

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1分)

10

纳税人在办理认定事项中违反税法规定或提供虚假资料的(1分)

11

未按照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

扣分小计

纳税申报(20分)

12

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3分)

13

未按照规定申报代扣代缴税款(3分)

14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会计报表和提供有关纳税资料(2分)

15

评定年度中按期纳税申报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3分)

16

评定年度中纳税申报准确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3分)

17

评定年度中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3分)

18

评定年度中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3分)

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0分)

19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

(3分)

20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5分)

21

未按照规定安装、保管、使用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2分)

税款征收

(20分)

22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或者代征手续不全而代征税款的(3分)

23

评定年度中应纳税款征期入库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10分)

24

评定年度中欠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率自百分之十起每高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5分)

25

评定年度中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2分)

发票管理

26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1分)

27

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发票的(2分)

28

再次领购发票时,未将使用过的发票存根送交发票窗口缴验的(1分)

29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2分)

30

对不完整、份数不齐全的发票未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报告税务机关,作废发票未整份保留的(1分)

31

纳税人变更名称时,未照规定办理《发票领购簿》变更名称手续。

未停止使用和上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1分)

32

当发生发票换版、次版发票、丢失发票或其他应缴销发票的情形时,纳税人未持《发票领购簿》和有关合法资料(如登报收据或发票),到发票窗口办理缴销手续的(1分)

33

实行批量(10本以上)领票或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年、季度使用情况表》的(1分)

违法行为处理

34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特指司法移送案件)(4分)

35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4分)

36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2分)

初评得分总计

税务机关评分10分

37

纳税人经营场所、会计核算机构、经营人员、经营项目、联络方式、行业税负、纳税评估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综合评分

分局评定委员会意见:

审核人(评定人):

局长:

稽查局意见:

年月日

社会信用

38

纳税人被工商、海关、银行等执法部门处罚

得分小计

市局评委员会意见:

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大国地税联字()第号

根据《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评审,决定自年月日起,你单位纳税信用等级由级调整为级,并实施级管理。

特此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国、地税各留存一份。

…………………………………………………………………………………………………………………………

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收件时间

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及日期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关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征求意见函

         大国地税联字()第 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拟对下列纳税人(名单附后)评定为A级及A以上级别纳税信用等级,请贵单位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被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提出反馈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反馈意见请函复。

复函地址: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题词: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9年11月15日印发

打字:

王亚男校对:

征管处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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