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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四条税费

第一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其他

许可方签章被许可方签章

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

(签章)19年月日

签订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制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许可方(姓名或名称注:

必须与所许可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注:

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为(九位),公开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年月

日,授权日为年月日,专利的法定届满日为

年月日。

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

——鉴于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属于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拥有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等);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定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

如: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技术秘密(know-ho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纯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

分许可——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

等等。

第二条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

该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在某地区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的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专利的技术内容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号为,专利名称为

的全部专利文件(见附件1),同时提供为实施该专利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见附件2),提供设备清单(或直接提供设备)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见附件3),并提供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见附件4)及其它技术(见附件5)。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后,许可方收到被许可方支付的使用费(入门费)(¥

、$万元)后的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自合同生效日起,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

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

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被许可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

、$)元。

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被许可方将使用费全部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2、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日内,被许可方即支付使用费的%即(¥

、$)元给许可方,待许可方指导被许可方生产出合格样机台日后再支付%即(¥

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3、使用费总额(¥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日支付(¥

、$)元

自合同生效日起个月内支付(¥

个月内再支付(¥

最后于日内支付(¥

、$)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4、该专利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门费(¥

、$)元,

销售额提成为%(一般3~5%),每个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结算一次。

5、该专利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利润提成二部分组成(提成及支付方式同4)。

6、该专利使用费以专利技术入股方式计算,被许可方与许可方共同出资(¥

、$)万元联合制造该合同产品,许可方以专利技术入股股份占总投资的%(一般不超过20%),第年分红制,分配利润。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托收、现金总付等)。

现金总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7、在4、5、6情况下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帐目。

1、被许可方在许可方指导下,生产完成合同产品个(件、吨、等单位量词)须达到许可方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具体指标参数见附件6)并符合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2、验收合同产品。

由被许可方委托国家(或某一级)检测部门进行,或由被许可方组织验收,许可方参加,并给予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3、如因许可方的技术缺陷,造成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许可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的,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赔偿被许可方的部分损失。

4、如因被许可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协助被许可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被许可方无力实施该合同技术的,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返还使用费。

5、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附件4)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及分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3、被许可方应将附件4妥善保存(如放在保险箱里)

4、被许可方不得私自复制附件4,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被许可方均须把附件4退给许可方。

第八条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订从合同)

1、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后日内负责向被许可方传授合同技术,并解答被许可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技术的问题。

2、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时,要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被许可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被许可方的具体工作人员。

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方培训的人员应符合许可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确定被培训人员标准)

3、被许可方可派出人员到许可方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

4、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质量,应以被培训人员能够掌握该技术为准。

(确定具体标准)

5、技术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伙食费等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6、许可方完成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第九条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的,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改进方,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5、属双方共同作出的重大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

2、许可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每逾期一周,应向被许可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具体时间),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使用费。

3、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许可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4、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停止这种实施与许可行为,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许可方支付违约金。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拒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技术资料,并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2、被许可方延期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具体时间)要支付给许可方违约金;

逾期超过(具体时间),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并有权终止合同。

4、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侵权的处理

1、对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侵权,许可方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许可方协助。

第十二条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不必向被许可方返还专利使用费。

2、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因许可方有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许可方应返还全部专利使用费,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4、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妨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

(1)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2)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3)在(某种事件)期间,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时间)内,合同延期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情况下,合同只能履行某一部分(具体条款);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具体时间),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税费

1、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的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2、对许可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3、对许可方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而被许可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提请促裁委员会促裁;

注:

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不得超过专利的有效期)

2、(对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在合同生效日后(时间),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3、由于被许可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或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其他

前十六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

其他特殊约定,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

案例十四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的价格

日本某公司项我国某市一企业提供一种型号的数码产品的组装技术,项目内容为组装该想好数码产品的图纸、技术要求、工艺规程等技术资料,并派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培训。

日本公司提出技术许可费为120万美元,并项该企业输出部分设备,金额为30万美元,签约后,厂方即支付50万美元的技术许可费,安装调试完毕再支付30万美元。

达到规定的日产×

×

台的生产能力时,将所余40万美元付清。

进口设备则采区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也作来件装配,装配的该型号数码产品全部由日方销往境外,每台给厂方×

美元加工费。

案例点评:

本案例涉及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的价格问题。

国际技术许可贸易由于其标的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且许可的主要是该商品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而在确定交易价格条件时,与一般商品贸易有着很大不同,在技术的作价方式,价格构成以及支付方式等方面要比一般商品贸易复杂和困难得多。

本案例中的我方厂家由于未能很好把握以上几点,以致向日方公司支付高额的技术许可费。

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本例中我方厂家在确定技术作价时对一下几个方面欠考虑:

首先,日方向我方厂家许可的技术,虽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并不是国家鼓励引进的、急需的先进技术,作为一种数码出品的组装工艺,其技术广度和深度都十分有限。

其次,在授权权限方面,我方既未得到独占许可,也无权对此技术进行分许可。

因此,日方不仅可以在该地区继续使用该项技术,而且可以与任何第三方在该地区再签订技术许可合同。

这对我方厂家的经济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这种许可形式,由于授予技术受让方的权利比其他合同小,技术许可费应比其他许可形式低得多。

再次,从合同本身来看,由于采用了来件装配的生产方式,因此此种技术许可可以看作来件装配中委托方根据加工或装配工作的需要,为承揽方提供的必要的技术服务,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专有技术许可,前者价格构成要比后者简单得多,费用也低得多。

最后,依国际惯例,技术许可方在技术转让中获得相关利润份额一般在20%左右比较合理。

而本案中,若按我方厂家预计生产能力及加工费收入计算,要白干3-5年方能完全支付这笔技术许可费。

由此可见,本例中方支付120万美元作为数码产品组装工艺的技术许可费用,是非常不合理的。

第二,本例采用的是一次清算的技术作价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技术被许可方估价自己的偿付能力,并可以节省一定的外汇,但由于大部分金额支付是在制造、销售合同产品之前。

技术被许可方在投产时一旦发现许可技术有缺陷就要承担风险,而技术许可方则不承担任何风险,一次在实践中一般都采用提成费作价方式,这样做对技术被许可方有以下几个好处:

一是将技术许可方与技术被许可方的利益和风险密切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使技术许可方更加关心和愿意协助技术被许可方进口掌握许可技术并投产,加强其对技术被许可方生产和经营的责任感;

二时有利于改善被许可方的财务负担,技术被许可方一次不用支付很多外汇和国内资金,财务风险小;

三时在技术许可方不履行协议或许可技术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时,可以调整提成费甚至停止支付。

第三,本例中我方采用的是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合同价款按预付、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和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过后付款三批进行,把主要金额安排在第二期支付。

这种方法支付的价款大部分是在制造、销售合同产品之前,对技术被许可方不利,一般在采用时要格外谨慎,在具体操作上,通常确定预付合同金额的10%左右,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过后10%,最多80%左右集中在急速资料交付后支付,若合同的技术资料分若干次支付,则该部分的合同金额也分若干次支付,且每次支付的比例应该与技术资料支付的比例相同。

而在本案例中,我方三次支付的比例大约分别为42%、25%和33%,这样既不利约束技术许可方履行有关义务,又不利于减少我方风险。

尤其是预付金支付比例,依我国外汇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无论是技术部分,还是设备部分,一般应在5-15%之间,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5%,而在本案中预付金支付比例约占到合同总价的33%,若不算设备部分则高达42%,这显然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

据上述材料

1、请问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本案例中的我方厂家哪些工作存在漏洞?

案例十五一起专利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的问题日趋严重。

正是看到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置设备的市场,甲公司决定开发专门用于生活污水处理的A设备。

当甲公司开发出了第一套样机,推向市场时,却忽然接到了海南乙公司的专利侵权的律师声明,声称A设备所用技术一年前已由乙公司申请了专利保护。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停止销售A设备,如果甲公司在未支付专利使用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其销售行为,乙公司将起诉甲公司侵权。

原来,甲公司为开发A设备,与国内某大学的X教授合作。

双方约定X教授负责提供技术原理,甲公司负责结构设计,共同开发。

X教授一直致力于污水处理方法的研究,两年前遇见了刚刚回国的Y先生,Y先生在国外就接触污水处理,回国后一直想在这方面做些事。

两个人商定,由X教授负责理论及实验部分,Y先生负责结构设计方面,两人共同研究合作开发新设备。

一年之后,新设备开发成功。

X教授因新设备获得了科研项目拨款。

Y先生则以新设备吸引投资成立了海南乙公司,并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

当X教授得知专利是由乙公司以Y先生个人名义申请的时候,立即提出了质疑。

Y先生解释说X教授只是负责讲述原理,整个设备的结构是他设计的,所以专利以个人名义申请,而X教授以新设备获得了拨款,也已经得到了回报。

至此双方合作破裂。

在和Y先生合作破裂后,X教授就找到了甲公司,与甲公司合作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然后就有了甲公司接到律师函的一幕。

企业质疑

甲公司觉得自己很无辜,不仅为研制新设备花费了大量的开发费用,还投资厂房、人员、设备等做实验及样机,但出了成果却要交别人钱。

这时,甲方想起在与X教授合作初期,签订过合约,合约中第五项———义务中明确写明“乙方负责提供没有知识产权争议的研究技术及专利技术;

共同开展产业化研究”。

甲方提出,根据合约,他们不负责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也不存在连带责任。

对此律师的解释是,甲公司推出的A设备确实因为与乙公司产品的专利部分相似,所以构成侵权,虽然非甲公司主观故意生产,但是因其事先没有进行调研,造成侵害乙公司利益,不存在连带责任,但是有民事责任,即民事侵权。

甲公司又发现,乙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是“一种污水资源化处理工艺及其设备”,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第一条就是对处理工艺进行保护。

甲公司对此也有疑义,认为物质氧化分解是自然现象,而整个污水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化学变化是一种科学理论,这种处理工艺方法是否可以进行专利保护?

同时是否仅因为自己设备与乙公司设备采用同样的科学原理,就可以被视为侵权了呢?

对于第一个疑问,律师解释,乙公司是可以对其设备的处理工艺进行保护的。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针对第二个问题,律师的咨询结果是:

如果乙公司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覆盖了现有技术,使得公众不能合法利用现有技术,则甲公司可以利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主张其行为没有侵犯专利权。

但是对于根据相同科学原理,采用同种处理方法的设备属于侵权。

专家观点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类似甲公司的问题也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呢?

难道甲公司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就真的束手无策了?

笔者认为其尚有3种方案作为选择,以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也希望这几种方案能为遇到类似情形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种是以被控侵权的A设备是公知技术为由对抗专利权人乙公司的专利权,以免除侵权责任。

甲公司只需证明A设备采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或证明乙公司的专利权相对公知技术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其覆盖了属于公知技术的内容,那么侵权就不成立。

“对持战略”是指当遇到专利纠纷,其所涉及的技术界定又不十分清晰时,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都经常会利用等同原则和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相互对持。

甲公司的这种选择即是运用对持战略,利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来应对等同原则。

但是要求甲公司确实可以证实自己所用为公知技术,而不是侵权行为。

第二种是利用自己研发设备时所做的技术改进,申请新的专利。

然后采取交叉许可战略,使自己可以继续做这部分市场。

但是前提是这种二次开发的技术改进专利可以限定了乙公司设备进一步的发展。

如果乙公司可以绕过这些技术改进,那甲公司还是受制于人。

“交叉许可战略”是指企业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来换取使用对方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专利技术权力,以求得“双赢”的战略。

利用“交叉许可”战略,对甲公司的技术改进要求较高,只有当甲公司所做的技术改进足够密集,或是技术改进的方面是设备发展必经之路时,才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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