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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的;

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多次违反的;

1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公安行政处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条例》第十六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1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达5人次以上的;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10日以上的;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次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

(二)至(四)项规定,在非经营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计算机病毒的;

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媒体的;

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造成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等危害后果的除外),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依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

(二)至(四)项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计算机病毒的;

依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有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即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

(二)至(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计算机病毒的;

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造成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等危害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

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追刑标准50%以上;

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违反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三)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违反第九条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未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至(五)项的规定,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记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办法》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

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或者较为严重后果的;

1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公安行政处罚的;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超过规定期限20日以上未予改正的;

造成2条以下恶性违法信息(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政治谣言等重大虚假不实信息、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被发布或传播的等较为恶劣影响或者较为严重后果的;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千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警告”、”给予3个月以内的停机整顿处罚”、“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停机整顿处罚”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0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5节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第二十条第

(一)至(五)项的规定,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四章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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