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基本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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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系统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7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2.2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2.1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2.2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2.2.3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2.2.4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2.5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3施工
3.1一般规定
3.1.1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1.2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
3.2布线
3.2.1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3.2.2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2.3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3.2.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3.2.5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时;
2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有1个弯曲时;
3管路长度每超过10m且有2个弯曲时;
4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
3.2.6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3.2.7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2.8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2.9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10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3.2.11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3.2.12系统应单独布线。
除设计要求以外,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3.2.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3.2.14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3.2.15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3.2.16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3.3系统部件的安装
Ⅰ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安装
3.3.1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2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3.3.2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线缆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3.3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4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蓄电池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的安装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3.5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Ⅱ探测器安装
3.3.6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火灾探测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
3.3.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增设的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应安装在固定结构上,且应安装牢固,确需安装在钢架等容易发生位移形变的结构上时,结构的位移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运行;
5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
6应保证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3.3.8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0m~1.5m;
2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3探测器敏感部件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固定装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m;
4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采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装敷设时应避免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于0.2m;
5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纤不应打结,光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50mm,每个光通道配接的感温光纤的始端及末端应各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报警区域时,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
6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0.3m。
3.3.9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当设置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低于16m;
2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3采样管应牢固安装在过梁、空间支架等建筑结构上;
4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满足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5采样孔的直径应根据采样管的长度及敷设方式、采样孔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采样孔需要现场加工时,应采用专用打孔工具;
6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7采样管和采样孔应设置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3.3.10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并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2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
3在室外或交通隧道场所安装时,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
3.3.1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发射器和接收器的距离不宜大于60m,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轴线距离不应大于14m。
3.3.1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与标定的作业空间;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应重复接地;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
3.3.13探测器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3.3.14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3.15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Ⅲ系统其他部件安装
3.3.1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2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3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17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不应安装在配电柜、箱或控制柜、箱内;
2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模块的终端部件应靠近连接部件安装;
5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附近应设置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
100mm的永久性标识。
3.3.18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
2避难层中,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3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电话插孔不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
3.3.19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扬声器在走道内安装时,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m;
3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4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应安装牢固,表面不应有破损。
3.3.2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措施,电池安装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2不应安装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3酸性电池不应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应安装在带有酸性介质的场所。
3.3.2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保护接地;
2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3.3.22防火门监控模块与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门监控模块至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不应大于3m;
2防火门监控模块、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应安装牢固;
3门磁开关的安装不应破坏门扇与门框之间的密闭性。
3.3.2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装置不应安装;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体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4系统接地
3.4.1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3.4.2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