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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研究”与“行动研究”是什么关系?

“实证研究”(empiricalresearch)与“规范研究”(normativeresearch)是一对合适的、相对应的范畴吗?

本文采取如下步骤回答上述4个问题。

1)讨论“范式”的定义和内涵。

2)介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三种主要范式。

3)从范式的角度说明“质的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差异。

4)从“实证的”和“实征的”区别,讨论“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的实质性差别。

5)提出“质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解释主义”,但兼具“后实证主义”和“后批判理论”的要素。

6)指出“行动研究”是一种“研究取向”,“质的研究”可以作为“方法”为“行动研究”服务。

本文的基本观点可以在下表中得到大概、粗略、但不完全准确的反映,下文在对本表内容展开诠释时将对其中疏漏的部分进行具体说明。

表: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范式

价值导向(orientation)、研究的目的

学术导向

academicorientation

(求真,了解“是什么”)

实践导向

praxisorientation

(求善,追求“应该是什么”)

理论

方法

形态

实证主义positivism

解释主义interpretivism

批判理论

criticaltheory

行动研究

actionresearch

实征的(经验的)

empirical

量的研究

quantitativeresearch

质的研究

qualitativeresearch

质的方法为主

量的方法为辅

其他方法(如实验的方法等)

思辨的speculative

定性研究

 

一、什么是“范式”?

根据库恩的定义,“范式”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是由共有的信念、价值、技术等构成的整体。

换言之,一个科学共同体由共有一个范式的人组成。

他们受过近似的教育和专业训练,钻研过同样的技术文献,并从中获取许多同样的教益。

科学家团体中交流相当充分,专业判断也相当一致。

在共同体内有一些公认的科学成就,在一段时间里为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

这些成就空前地吸引一批坚定的拥护者,使他们脱离科学活动的其他竞争范式,而同时又足以无限制地为他们留下有待解决的问题。

某范式之所以在该共同体内获得了地位,是因为比其竞争对手能更成功地解决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为实践者团体认识到最为重要。

不同范式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其区别和变革类似一场“革命”。

当一个范式受到致命挑战时,科学家共同体所从事的活动便从“常规科学”进入“反常时期”,然后进入“非常规时期(科学的革命)”,直至进入另外一种范式指导下的“常规科学”。

以共同范式为基础进行研究的人,都承诺同样的规则和标准从事科学实践,但又不必完全由规则所确定。

规则导源于范式,但即使没有规则,范式仍能指导研究。

范式比抽象出来的任何一组规则更优先、更具约束力、更加完备,并为共同体成员提供具体的谜题解答。

它被当作模型和范例,可以取代明确的规则,以作为常规科学中其他谜题解答的基础。

在范式内存在某些科学实践的公认范例,包括定律、理论、应用和仪器,能够为特定的、连贯的科学研究传统提供模型,如“托勒密天文学(或“哥白尼天文学”)、“亚里士多德动力学”(或“牛顿动力学”)、“微粒光学”(或“波动光学”)。

概言之,范式是一种“学科基质”(disciplinarymatrix),它包括:

1)符号概括,如x,y,z;

2)共同承诺的信念,如热是物体构成部分的动能;

3)价值,如预言应该是精确的,定量预言比定性预言更受欢迎;

4)范例,提供具体的问题解答,如自由落体运动、相似性、意会知识等。

正如库恩所言,范式“作为持久而忘我努力的这种研究,强把大自然塞进由专业教育所提供的概念箱子里”。

一个范式支配的首先是一群研究者而不是一个学科领域。

任何对于范式指导下的研究或动摇了范式的研究所做的研究,都必须从确定从事这种研究的团体入手。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范式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式种类繁多,为了分析方便和探讨问题的需要,本文介绍三种主要范式(或者说范式内的主导理论):

实证主义、解释主义和批判理论。

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孔德和涂尔干。

实证主义在本体论上是“朴素的现实主义”,认为社会现实是真实存在,可以被了解。

社会过程与自然过程一样,都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与行动的客观过程,具有客观规律性和齐一性。

社会现象是事物,应该被当作事物来看待(涂尔干)。

在认识论上,实证主义采取的是二元的、客观主义的立场;

认为研究结果是真实的,可以通过科学手段被发现。

实证主义关注的是研究者所观察到的“客观后果”,这些后果具有预测的正确性和控制的有效性,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向”。

了解以便预测,预测以便控制(孔德)。

在方法论上,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似,强调使用实验、操纵的程序和规求,通过一套工具和程序对客观现实进行经验性探究,对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

要求理论包含对社会规律的陈述,且各部分有确定的逻辑关联。

解释主义的代表人物有狄尔泰(精神科学)、韦伯(理解社会学)、舒茨(社会现象学)、加芬格(常人方法学)和伽达默尔(阐释学)等人。

狄尔泰的名言“自然需要说明,而人需要理解”可以说是解释主义的经典注脚。

在本体论上,解释主义认为,社会世界通过行动者的经验与解释已经形成了井然有序的、有意义的秩序,有意义的行动等于受制于规则的行动。

社会现实具有地方性特点和时间维度,是参与各方此时此地的共同人为的建构。

研究结果是被制造出来的,而不是被发现的。

在认识论上,解释主义认为,研究是阐明社会世界有意义的秩序,探究其发生和持续的机理。

人对现象的认识只可能是部分的、局部的。

理解总是解释性的理解,是研究者对被研究者的一种建构的第二度建构。

这是一种交往的认识论,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互为主体,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将心比心地产生共情。

在方法论上,解释主义从行动者的视角界定及解释人类的行动,通过“本质直观”发掘一般人前反思的自然态度,在特定情境中揭示常识理性。

主张阐释循环(全面性解释与局部探讨之间永无止境的辨证循环),通过主体间性达到视域的融合。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是黑格尔、马克思、弗洛依德和法兰克福学派。

马克思的名言“以往的哲学家只是在解释世界,然而重要的是要改变世界”可以说表明了这个流派的立场。

本体论上,批判理论认为,现实中存在矛盾,矛盾使事物变化,形成否定之否定。

实体是一种实现的过程,而不是事物的现实状态。

社会现实与社会思想之间存在辨证关系:

人同时是认知者和行动者,社会既是认知也是意志和行动的对象,社会现实本身就是人的行动及其后果构成的,命运的因果不同于自然的因果。

辨证思考以不自由的经验为起点,即物化现象——主体创造了客体,而客体反过来控制了主体,导致主体的异化。

批判理论所持的是一种“历史的现实主义”,认为真实的现实是由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种族和性别等价值观念塑造而成的。

“如果你希望了解它,那就去改变它”。

在认识论上,批判理论提倡交往的、主观的认识论,研究结果受到价值观念的过滤。

研究的目的是唤醒人们的真实意识,去除“虚假意识”。

在方法论上,批判理论提倡平等对话,批判反思,解脱潜意识所造成的情绪困扰。

它批评科学的自我误解,反对科技专家统治,并认为理论与实践之间不是一个直接的关系,必须通过意识的启蒙。

结合范式与其相配套的研究取经或方法,量的研究属于“实证主义”的范式,质的研究主要属于“解释主义”的范式,而“行动研究”则属于“批判理论”的范式。

从研究的价值导向来看,“实证主义”及其量的研究和“解释主义”及其质的研究都可以归于“学术导向”,其主要目的是“求真”,了解和理解事情“是什么”(whatis);

而“批判理论”及其行动研究则归于“实践导向”,其主要目的是“求善”、“求美”,探讨并推进“应该是什么”(whatshouldbe)。

三、质的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区别

本文认为,“质的研究”与我国学术界(除了社会学)一般意义上的“定性研究”有很大的区别。

定性研究主要用思辨的方式对研究现象进行解释,不要求研究者自己进入实地开展实征研究并提供一手资料。

有时研究者也提供一些历史资料或前人(甚至自己)的研究结论作为论证自己论点的论据,但不将“研究者自己进入实地开展实征研究”作为充分必要条件。

而质的研究要求研究者亲自进入实地开展实征研究,在对研究现象进行解释时提供自己的一手资料。

虽然在对研究进行设计和对资料进行分析时,质的研究并不排斥研究者自己的“前理解”(前有、前见、前把握)以及前人相关理论和研究结论的作用,但来自当事人“主位的”(emic)的视角和“本土概念”(nativeconcept)是必不可少的资料和证据来源。

因此,“质的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共同之处是“解释的”,即都对研究现象进行意义解释。

但是,与“定性研究”不同的是,“质的研究”还被要求是“实征的”(经验的),不完全是“思辨的”,即不仅需要思考,还需要有实地调查和一手资料的支持。

“思辨”与“解释”在“思考”、“辩论”、“阐释”等层面有共同之处,但在“猜想”的层面有不同之处。

“思辨”可以在脱离具体研究情境的情况下“突发奇想”,也可以进行纯逻辑的、与实际现实不完全相符的推理。

因此,“定性研究”可以说同时具有“思辨的”和“解释的”特征,而“质的研究”则同时具有“解释的”和“实征的”的特征。

由于“定性研究”只具有“思辨”和“解释”的要求,没有“实征”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说,它是“前科学的”,即发生在科学主义兴起之前,不具有“科学”研究的基本特征。

而“质的研究”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相对精确化在西方发达国家发生在量的研究过于泛滥之后,不仅对“实征”有明确的要求,而且建立了一整套研究程序、方法和技巧以及探讨“效度”、“信度”、“推广度”和“研究伦理”等问题的概念和术语。

因此,我们可以说,它是“后科学的”,即发生在科学主义之后。

四、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的区别

虽然“质的研究”和“量的研究”都要求研究者深入实地开展实征研究,都很注重研究方案的设计,并有一套规范的研究程序和操作技术,但两者遵循的理论范式很不一样。

量的研究走的是“实证主义”的路线,运用调查、实验、测量、统计等量化的手段来收集和分析资料。

研究者一般事先已有理论假设,研究的目的主要在于验证这些假设。

关注的是有关现象的总体情况、一般规律和相关关系(特别是因果关系),研究一定要具有可重复性和可预测性。

因此,在被试的选取、无关变量的控制、调查或测量工具的编制和使用、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的解释方法等,都更加讲究“科学性”、“规范性”和“精确性”,用数据来展现研究结果。

而质的研究遵循的主要是“解释主义”的路线,它具有自然主义的探究传统,一般不使用实验方法。

研究是一个演化的过程,研究者通常将自己的前设“悬置”起来,研究的设计可以随着研究的进程而改变。

研究结果被认为是研究者对社会规则和意义的解释性理解,是研究者与研究现象经由互动而达成的“视域融合”。

研究结果不具有完全的“客观性”、可重复性和可预测性。

质的研究强调研究结论从原始资料中产生,研究结果通常用文字和图表等手段来表达。

由于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会影响到研究的过程和结果,质的研究非常重视伦理道德问题。

量的研究与质的研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

前者认为,人世间的事物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特别是因果关系),通过数据分析能够相对精确地揭示这些关系,并能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而后者认为,有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世界是非常复杂而又充满意义的,而且意义的解释是地方性的、多元的,必须通过研究者的主观参与才能被理解。

很显然,这两种研究各自代表了非常不同的世界观:

前者必须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才能用量化的方式对现象进行因果关系的计算;

而后者势必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才能揭示意义的多重性和情境性。

例如,同样是对“后进生”的研究,量的研究可能会问:

“后进生的学习成绩与其家庭背景和学习习惯之间是什么关系?

”而质的研究则可能会问:

“什么是‘后进生”?

‘后进生现象’是如何产生和被维系的?

上面的分析表明,“实征的”和“实证的”并不是一回事情。

前者表达的是一种研究者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结果可以被肉眼所观察到的研究形态,而后者表达的是一种二元主客分离的、科学主义的哲学思潮。

因此,量的研究既是“实征的”(在研究的形态上),也是“实证的”(在哲学基础上);

而质的研究在研究的形态上是“实征的”,但其哲学基础不是“实证的”。

质的研究主要遵循的是“解释主义”的传统,反对完全按照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人文社会现象。

五、质的研究内部的理论取向

虽然质的研究主要遵循“解释主义”的传统,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并不是所有质的研究者都按照这一理论基础行事。

质的研究发源于很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和学科传统,因此研究者在理论取向上仍存在一些差异。

比较而言,绝大部分研究者重视解释主义的传统,强调对研究现象进行解释性理解,关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主体间性和视域融合。

同时,一些研究者也继承了自然主义的传统,假设人们的行为有其内在联系,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和意义十分清楚,如果采取严谨的方法,可以(虽然是局部地)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义解释获得“真实”、“可靠”的了解。

此外,一些研究者还意识到政治、文化、性别和社会阶层对研究的影响,注意研究中的权力关系以及研究对知识建构和社会改革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质的研究内部存在不同的学术立场和理论倾向。

如果研究者认为社会世界中不存在“客观真实”,社会习俗和规则都是人为的建构,则通常采取解释主义的立场,注意到研究者在理解和解释中的能动作用,使研究成为一种生成的过程。

而研究者如果关注对现象进行“真实的”描述,通常会采取“后实证主义”的取向,通过一些可操作的程序和手段对研究的结果进行检验。

如果研究者更加关注社会改进,则会采取批判理论的取向,考虑到研究的价值和权力层面,希望通过研究对社会现实进行干预。

因此,我们可以说,虽然质的研究主要遵从“解释主义”的路线,但并不完全具有这个单一的理论基础,而是兼具“后实证主义”和“批判理论”的要素。

虽然质的研究者可以采取不同的理论取向,但这些取向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也各有其弱点。

解释主义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创造的可能性,但很难提出一套可供后人遵循的方法原则,更无法设立明确的衡量研究质量的标准——这也许是伽达默尔认为阐释学不是“方法”甚至“方法论”而是“哲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后实证主义显然是一种“天真的现实主义”,所获得的“真实”、“可靠”的研究结果其实隐藏了研究者在理解中不可避免的“主观性”。

批评理论自身则存在一个致命的矛盾,即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和认识论上的“主观主义”:

一方面承认“真实”是客观存在,而另一方面又认为它只能被历史地认识——这涉及到一个无法解决的“自相关”问题:

批判理论如何知道自己的理论不也是带有偏见而需要被批判?

质的研究者便时刻处于这三种不同范式的张力以及各个范式所给与的空间和制约之中。

虽然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可以通过概念和语言区分三种不同范式对质的研究的影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研究者更多地是“视情况而定”,特别是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选择方法及其背后的方法论。

毕竟,方法不是孤立的存在,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工具。

方法总是针对一定问题的方法,使用它的目的是为了澄清观念,解决问题,解放而非限制研究者的想象力。

当然,研究者在使用不同方法的同时,需要意识到自己的选择及其背后所隐含的立场、价值和认识论取向——这也是本文从“范式”的角度探讨质的研究之定位的主要意图。

六、质的研究与行动研究的关系

质的研究可以在不同层面被定位,并讨论其不同功能。

如果被认为是“方法论”,此时属于范式的层面,涵盖了“解释主义”的理论内涵以及“后实证主义”和“批判理论的要素。

如果被认为是“取径”,则指向概括层面较低的研究方式,如:

历史研究、民族志研究、个案研究、现象学研究、传记研究、扎根理论研究等。

如果被认为是“方法”,则指向更加具体的操作层面,如访谈、观察和实物分析等。

如果被认为是“技巧”,则表示实际使用的工具和技能,如访谈提纲、访谈时的提问、观察时的记录方式等。

虽然质的研究可以在上述不同层面讨论,但大都集中在“方法论”和“方法”两个层面,即解释主义的理论定位与开放和半开放的访谈、观察和实物分析方法。

有学者将“行动研究”作为质的研究的“取径”之一,或者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但本文认为它两者都不是。

“行动研究”是一种由实践者自己实施的、在实践中进行的、旨在改进实践的研究取径。

其目的是为了求“善”,而不只是求“真”。

实践者在研究中行动,在行动中研究,研究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实施对策,提高反思能力,并改进工作和生存环境。

与学术研究的标准不同,行动研究检验研究效果的标准是:

行动者的意识和能力是否提高,问题是否被解决,生存环境是否有改善。

与主流的实证主义研究和边缘的解释主义研究相比,行动研究属于社会科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它以反思理性为基础(与技术理性相对),认为行动中的“知”很难用概念和语言来表达,只有在具体情境和问题解决中才能了解到行动者思维和情感的“真实”。

其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实践理性”)、杜威的实用主义和反省思维、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新马克思主义)、勒温(K.Lewin)的团体动力学、阿吉里斯(C.Argyris)的行动科学、舍恩(Schon)的实践研究范式。

之所以说行动研究不是一种“方法”,是因为原则上行动研究可以使用任何方法(包括量的方法),只要“好用”(对改进现状有用)就行。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大部分人都采纳质的方法,因为它更适合行动研究的要求:

质的研究对不同人群(特别是弱势人群)的关注,有利于处于困难中的行动者提高自信和自尊;

质的研究对研究者个人价值观和“前理解”结构的肯定,有利于行动者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质的研究设计灵活,可在研究过程中视情况而改变,符合行动的不确定性和结果无法预测的特点;

质的研究强调研究者自我反思,符合行动者在行动中反思并及时进行调整的要求;

质的研究没有对大样本和严格实验的要求,对行动者更具有亲和力,更容易“上手”。

质的研究作为“方法”之所以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到行动研究中,还因为它能够比较有效地纠正传统质的研究的一些弊端,如研究者单凭个人兴趣选择研究课题,研究内容脱离社会实际。

结果,实际工作者一方面得不到研究者的帮助,不能从多如牛毛的科研成果中获益;

另一方面,他们又因为种种原因(工作太忙、缺乏科研经费、领导不重视、缺乏指导等)不可能对自己面临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外来研究者的直接介入不仅可以为实际工作者提供技术上的指导,而且有助于当地权力结构的松动和改革缝隙的发掘。

学术界有一种常用的分类标准,将研究分成“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两大类:

前者探究“是什么”的问题,而后者探究“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然而,通过上面对“质的研究”、“量的研究”和“行动研究”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它们显然不是一对合适的、相对应的范畴。

虽然“实证研究”中的“实证”在英文中是“empirical”,指的是“实征的”(经验的),但在中文中“实证”很容易与哲学上的“实证主义”相混淆。

“规范研究”与“实践导向的研究”之间有意义重叠之处,因为“实践”(praxis)必然有价值取向,追求动机与结果的一致性,希望将事情往“好”的方向发展,不完全保持客观和中立。

因此,为了分类更加准确、明了、符合逻辑,本文采用研究的价值导向(即研究的目的)作为分类标准,用“学术导向的研究”(目的主要是求“真”)和“实践导向的研究”(目的主要是求“善”)来替代“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这一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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