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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常见问题的法律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三、内部员工参与盗卖原油行为的法律分析-2-

四、对我厂的启示及建议-3-

(一)加强内控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

(二)以法制建设为主,辅之以道德建设-3-

(三)加强对运油车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力度-4-

五、小结-4-

第二节外部人员偷盗原油物资问题的法律分析-4-

一、引言-4-

二、我厂物资被盗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5-

(一)我厂所辖油区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5-

(二)地方经济相对落后,偷盗行为蔚然成风-5-

(三)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5-

(四)地方政府对两院有关打孔盗油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不够-5-

三、盗窃石油企业物资行为的法律分析-6-

(一)一般的盗窃行为-6-

(二)特殊的盗窃行为-7-

四、对我厂的启示及建议-7-

(一)严厉打击偷盗原油物资事件,加大专项整治力度-7-

(二)加大对高产井组的维护力度-8-

(三)组织员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8-

(四)面向社会实行有奖举报制度-8-

(五)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加强案件的督办力度-8-

五、小结-9-

第三节石油企业土地污染赔偿问题的法律分析-9-

一、引言-9-

二、土地污染赔偿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9-

(一)在现有条件下,石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不可避免-9-

(二)权属关系上的冲突-9-

(三)陕北耕地总体质量较差,部分村民在赔偿问题上存在发财心理-10-

三、土地污染赔偿纠纷的法律分析-10-

四、对我厂的启示和建议-11-

(一)在生产中增强环保意识,努力将土地污染事件发生的机率降至最低-11-

(二)加强与兄弟单位的沟通,取长补短,总结得失-11-

(三)搞好外协工作,与地方各级政府维持良好关系-11-

(四)坚持有损必赔的原则,但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1-

五、小结-12-

【内容摘要】本文以长庆油田第六采油厂杨井作业区长一计量接转站在日常生产运行中遇到的三个典型个例为出发点,笔者从几则引言入手,对于石油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员工盗卖原油问题、外部人员偷盗原油物资以及土地污染赔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行为要件进行了法律角度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有关解决这些问题的肤浅建议,希望通过对它们的研究,达到从点到面、举一反三的作用,并能够抛砖引玉,从而为采油六厂建设“百万吨和谐采油厂”的宏伟目标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内部员工盗卖原油偷盗原油物资土地污染赔偿法律分析

序言

长一计量接转站位于陕西省定边县秦湾乡,隶属于长庆油田第六采油厂杨井作业区杨二井区,该站于2002年11月建成投运,下辖7个井组,共计28口油水井,主要承担杨二井区单井生产原油的计量、附近边远单井卸油及原油外输和油田注水等任务。

平均日外输能力440立方米/日左右,平均日注水能力250立方米/日左右。

长一计量接转站周围村庄众多,环境比较复杂,因此也拥有着石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下将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第一节内部员工盗卖原油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引言

在市场化大潮的今天,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节节飙升,人们对原油的关注和热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各个石油企业中里应外合偷卖原油等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我厂也是如此。

在我的周围,面对巨额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诱惑,纹丝不动者有之,投机倒把者有之,如何做到规避风险,奖善罚恶,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二、内部员工盗卖原油问题的主要原因

极少数员工里勾外联、盗卖原油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引诱

由于种种原因,陕北地区存在着大量的土炼油及非法收油窝点,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低价收取原油再高价售出所形成的“剪刀差”来获取巨额利润。

在油价高涨的今天,他们的触角也渗透进了石油企业的内部,采用金钱等方式对油田员工进行贿赂,是他们惯用的手段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员工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欲膨胀、铤而走险,做了金钱利益的牺牲品,也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二)少数员工不注重自身修养,法制观念淡薄

采油六厂作为长庆油田新成立的一个采油厂,在人员构成及用工形式上较为复杂,年龄结构上也存在着年轻化的特点。

这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人员结构的年轻化有利于促使企业保持活力;

但另一方面,由于一线的生产单位往往地理位置偏僻,员工生活单调,接受学习教育的机会较少,因此拜金主义倾向也较为严重。

许多年轻员工在工作之余无所事事,不注重加强个人的学习,总是抱有一夜暴富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小小的一时冲动往往会为国家带来损失、为家庭带来悲剧。

(三)当前的法制宣传力度有待深入

我厂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油田公司在人员管理上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的工作思路,发行了《法制教育》等相关读本、刊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苏力教授所指出的,送法下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期内取得成效的可能性少之又少。

更何况我们的一线员工往往生活在比乡更小的村甚或是某个偏远的山头,加之许多人本身文化水平就不是很高,因此要对他们进行法制上的教育,仅仅通过每3个月下发的一两本刊物,是解决不了的。

三、内部员工参与盗卖原油行为的法律分析

内部员工参与盗卖原油的犯罪行为,从主体上看,该行为的实施者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从客体上看,该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有通过该不法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故意;

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因此,综合以上的四点要素,我们可以得出,石油企业内部员工参与盗卖原油的犯罪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

该罪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在刑法第382条规定的基础之上,为进一步打击和预防盗卖原油等物资的现象,油田公司纪委于2005年又进而制定了《油田公司关于处理侵占、受贿、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等违纪人员的若干规定》,在规定中明确指出,“凡监守自盗原油、天然气、甲醇的违纪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对盗卖器材物资价值累计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或虽然价值不足2000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从该条要求可以看出,我们对于盗卖原油的现象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制度。

其原因在于:

作为一家以生产石油、天然气为主的特大型国有企业,石油和天然气不仅是企业发展和员工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是广大员工付出心血汗水的劳动果实。

一直以来,我们坚决杜绝内部员工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盗卖自己的产品来谋取个人的非法利益,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

四、对我厂的启示及建议

我厂近几年来油气产量连年攀升,正处于飞速发展的关键时刻,要想尽快实现“建设百万吨和谐采油厂”的奋斗目标,就必须从原油生产的源头抓起,严厉打击盗卖原油的现象。

对此,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内控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我厂应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油田公司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油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管理,对于盗卖原油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果发现违纪情况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此,方能以正视听,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以法制建设为主,辅之以道德建设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很简单。

例如,张三看见李四落水而不施救,我们说,张三太没有道德了;

如果张三将李四推入水中,我们就会认为张三犯法了。

道德约束的人的内心行为,法律约束的人的外在行为,道德是一种说服力,法律是一种强制力。

道德建设需要从点滴开始,一步步的深入人心,是一项长久的工作;

而法制建设从外部着手,往往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因此,我厂在现阶段,应当将加强法制建设作为当务之急,可以采取职工座谈、法律讲座、案件剖析等形式,突出重点油区、重点岗位及重点人员等不同层面的宣传教育。

同时,也不放松对道德体系的建设,从而培养出一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员工队伍。

(三)加强对运油车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我厂由于存在着采油区块较为分散的状况,目前许多偏远井的原油外输需要数目众多的运油车来实现。

而这些运油车的司机往往是外部人员,在人员构成上较为复杂,而且素质上也良莠不齐,笔者在长一转卸油期间就偶尔遇到少数司机利诱盗卖原油的现象发生。

另外,在2008年6月底曾经有这样一件事,我厂的一位运油车司机开了去130拉油的油票,但是途中经警队发现该司机实际是从153拉的油,而且油罐车没有打任何铅封,司机也不能自圆其说。

这其中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了。

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油车司机的监管力度,通过临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尽力将风险降至最小。

五、小结

在各种诱惑面前,绝大多数油田员工始终拥有信仰,愿意为企业的发展而无私奉献,但也有极少数员工也抱着得过且过,今朝有酒今朝醉的虚无主义世界观,最终成为了害群之马。

我们石油企业曾经创造出了令人瞩目的“铁人精神”,这是几代先辈血汗的结晶,作为企业的新生力量,我们有责任将它更好的秉承下去,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第二节外部人员偷盗原油物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长一计量接转站位于秦湾乡的一块洼地之中,周围村庄较多,情况十分复杂。

尤其到了每年农闲时节,被盗现象时有发生。

大到原油、破乳剂,小到铁锹、链锁,都曾发生过失窃事件。

2008年4月3日凌晨3点左右,长一转的夜班员工发现有不法分子翻墙进入站内行窃,于是立即进行汇报。

驻站员工迅速组织抓捕,但是盗窃者十分狡猾,听见动静随即翻墙逃跑,动作如履平地,身受之敏捷、速度之快令人惊异。

现场只留下了被液压钳剪断的大锁。

犯罪分子这种疏忽而来、疏忽而去的特点,令大家实在自愧不如。

这件事只是长一转被盗现象的一部份,我相信,它也是第六采油厂在生产方面反偷盗斗争的一个缩影,因此,下文将就此问题进行一个简短的研究。

二、我厂物资被盗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石油企业物资被盗案件频发一直以来都不在少数,我厂也是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厂所辖油区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

长庆油田第六采油厂位于鄂尔多斯盆地的北部,横跨陕西、内蒙两省区,勘探面积约为3237.8平方公里,所辖油区高度分散,地形地貌也十分复杂。

另一方面,我厂目前工种繁多,而人员又相对有限,以上种种因素都不利于统一管理,从而使得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二)地方经济相对落后,偷盗行为蔚然成风

我厂所属地域处于陕西省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环境极为恶劣,地方群众大多只能靠种地来维持生计,除此之外很少有其他收入渠道。

因此,很多人将偷盗油田物资当成了“勤劳致富”的主要手段。

在这里,偷盗原油已呈群体化倾向,在长一转附近的一些村庄,几乎家家都有油坑、收油工具、油工服等,所见的三轮车及家用微型车也都油迹斑斑,这也为综合治理加大了难度。

(三)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

我国自古以来都有“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说法,意思是说那些偷盗腰带环等不值钱物件的小贼抓住了就要杀头,而盗窃国家的大盗却成为了诸侯。

这种思想一直根深蒂固的延续至今。

许多地方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国家的财产不偷白不偷,被抓住了也没什么大不了,在这种意识的作用下,盗窃事件自然更加猖獗。

(四)地方政府对两院有关打孔盗油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不够

在长一转期间,我通过与周边百姓的交谈发现,他们普遍认为打孔盗油如果没有盗走原油,最多交点罚款就行了,不会负任何刑事责任,至于收售、倒卖原油的行为更是不会有任何风险。

以前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空白,这样理解也有一定道理。

但2007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对该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相对不足,导致了群众存在法律上的误解。

三、盗窃石油企业物资行为的法律分析

石油企业因其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所有的物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盗窃此类物资的行为比较复杂,依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其犯罪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一般的盗窃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盗窃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材料,如器材物资等,同时也包括一些已经从油气管线或者油罐体中分离出来的油气产品。

这种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体上看,该行为的实施者大多数年满16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从客体上看,行为人的侵害对象是种类众多的国家财产;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着主观的故意;

从客观上看;

行为人采取了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对公私财物进行了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解释又进而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500-2000元即可。

另外,在现实中我们还应注意到罪刑的转化。

我厂自成立以来,与犯罪分子的斗争就从未停止过,许多优秀员工为保护国家财产,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

例如,2008年4月中旬的某天,一群不法分子在杨二井区的38-01井组盗窃原油物资,看井员工魏大虎同志发现后予以坚决制止。

不法分子仗着人多势众,对魏大虎同志实施了疯狂的殴打行为,导致该同志5颗牙齿脱落,脑后头骨碎裂,经医院鉴定为重伤。

此时,整个案件的性质已经由一起单纯的盗窃案件转化为了抢劫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此时对犯罪分子的起刑点已经升至10年以上了。

另外,由于抢劫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八种法定罪行之一,故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而不受年满16周岁的限制。

对这些内容的了解,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使用法律武器,来切实维护广大员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的盗窃行为

这种盗窃主要指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油气设备中油气的行为,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常见的打孔盗油。

打孔盗油是不法分子惯用的一种盗油方式,以往我国把这种犯罪行为当作盗窃罪来处罚,起刑点较低,往往起不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

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在采用切割、打孔、拆卸、撬砸等破坏性手段盗窃输油、输气管道中的油气时,从来不计后果,不仅损坏了油气设备,造成油气泄露并污染周边环境,而且导致火灾、爆炸隐患或者引发火灾、爆炸,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或者危害。

危害如此之大,仅仅以一般的盗窃行为来定义打孔盗油的现象就有些不合时宜了,业界要求两院重新界定的呼声也日益增多。

在这种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19日正式施行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文件。

明确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的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不法分子只要实施了打孔盗油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起刑点就会在3年以上,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对收售、倒卖原油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即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可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实施这种行为时事先通谋的,则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两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从法律上对偷盗石油物资的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界定,加大了对涉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油气田正常的生产治安秩序。

石油、天然气的生产经营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我厂的生存现状和发展未来,我们必须坚决遏制一切盗窃原油物资和破坏原油生产事件的发生,为此,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厉打击偷盗原油物资事件,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我厂人员相对较少、采油区块过于分散,是遭受不法侵害的重灾区。

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涉油案件的专项整治力度,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重点打击输油管线打孔盗油、团伙性暴力抢油、殴打员工致伤等恶性涉油事件,力求根除隐患,实现长治久安。

(二)加大对高产井组的维护力度

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本着确保重点、由点到面的原则,确立重点区域,加大对高产井组的维护力度。

可以抽取员工采取不定期检查井组、巡护管线与蹲点守候相结合的措施,在打防上下足功夫,保证高产井组实现正常产出和外输。

(三)组织员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长期的接触我发现,我厂一线的员工、尤其是年轻员工的法制观念相当淡薄,“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现象十分突出。

年轻员工就是我厂的未来之所在,对此,我们应当在开展各种教育的同时,也加强对员工相关的法制教育,尤其对两院2007年发布的有关涉油案件的新司法解释要深入学习,可以把以往的案例按照新的规定予以重新量刑,制作成册发放给一线员工,保证学以致用。

(四)面向社会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在第六采油厂基层实习的一年时间里,我发现有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即有相当数量涉油案件的侦破最初都源于当地群众举报的线索。

就我所知,仅杨二井区就曾多次出现过这种情况。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地方群众的法制觉悟提高了,究其原因,也许是利益不均或者不平衡的心理意识在作祟。

不管怎样,我们应当敏锐的把握并利用这一信息,鼓励员工及外部人员采取各种形式举报发生在我厂的涉油犯罪行为,并对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设置灵活的浮动奖励制度,例如按照案件追缴金额的5%以内掌握,从而最大程度的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将涉油案件的发生率降至最低。

(五)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加强案件的督办力度

涉油案件的最终督办及起诉等相关工作与地方政府是密不可分的,能否真正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力度。

因此,我们应当注意搞好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主动向地方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以加强重大案件和重点问题的督办处理。

无论犯罪分子采用何种手段,毕竟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只要我们善于使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武器,只要我们能够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我们最终必将会赢得反偷盗的斗争,实现油区的长治久安。

第三节石油企业土地污染赔偿问题的法律分析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这是梁山众好汉从路旁跳出时挂在口头的一句经典名言,从法律角度看,其本质是梁山好汉对自己的所有物收取使用费的问题,至于费用的多少,就依各位好汉的心情而定了。

但是在一千多年之后的今天,我们石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依然会遇到类似的情况,这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土地污染赔偿的问题。

二、土地污染赔偿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在现有条件下,石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不可避免

石油企业属于化工行业,在石油的生产过程中,从生产原料到产出的半成品以及成品,都属于化工产品,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毒性以及腐蚀性。

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我厂油区面积过于分散,必须依靠铺设较长的输油管线来完成主要的原油外输工作,这就免不了要经过大量的农业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

另一方面,输油管线长期铺设于地下,存在着管线腐蚀、年久失修的情况,加之不法分子不计后果的打孔盗油等多种因素,使得原油泄露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土地污染。

(二)权属关系上的冲突

国家在法律上对权利的划分有时会造成权属关系上的冲突。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土地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以及矿业开采权相分离的立法模式。

其中一切矿产资源所有权均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至于矿业开采权则可分不同种类下放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但由于矿产资源经常存在于土地之中,于是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矿业开采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属冲突。

在这种背景下,你有虎头铡,我有黄马褂,你有尚方宝剑,我有免死金牌。

虽然自相矛盾却又基本合法,这也是土地污染赔偿纠纷不断的根本原因。

(三)陕北耕地总体质量较差,部分村民在赔偿问题上存在发财心理

我厂所辖的生产区域位于毛乌素沙漠的边缘地带,气候干燥、降水偏少、土地贫瘠,耕地总体质量较差,每亩地的年产出并不是很高。

因此,部分村民就将土地污染赔偿看成是创收的手段之一,遇到污染问题漫天要价,难以协调。

在笔者参与的一次土地污染纠纷事件中,就曾亲眼目睹了被污染农户喜形于色的表情。

这也是土地污染赔偿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土地污染赔偿纠纷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对于农村土地污染经济补偿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如土地污染损害标准、被补偿者识别、补偿尺度、补偿限额及补偿方式等等,在立法上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不是很深入,因此无法为土地污染经济补偿机制的运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当事人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以解决相关冲突。

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博弈的现象,即任何一方都希望付出最小的代价以获得最大的产出。

有这样一个例子。

2008年3月,我被分配到长一转的44-9井组看护油井,由于气温过低、管线较长等原因造成井内压力偏高,加之输油管线老化,在一天夜里4点左右发生原油泄露事件,至次日清晨发现时已对该管线破损区域的耕地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在采取更换备用管线、井口放空以及查看现场等一系列措施后,作业区的领导与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户开始了交涉工作。

双方直奔主题,唇枪舌剑,几个回合下来,就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了一致,一场土地污染赔偿纠纷得以迅速解决。

通过这件事情,我发现在土地污染赔偿纠纷中所反映出的情况是:

由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如果强行套用法律,无异于“高射炮打蚊子”,最终一无所获。

在此时,人们完全可能利用自己的经验,按照另外一种思维逻辑和价值体系去解决此类问题,人们的实际生活成为法律希望规范却无法规范的、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秩序,这就是一些法学家曾经提出的“法外秩序”。

该秩序主要是指当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时,人们可以在整体法律的大框架下,根据自己的智慧和经验,来作出一个较为可行的判断。

其优点是灵活明确、因地制宜,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我们在现实中处理此类纠纷时,也的确是这样做的。

当然,最理想的结果还是由政府出台一部关于油污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从而对土地赔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制。

四、对我厂的启示和建议

(一)在生产中增强环保意识,努力将土地污染事件发生的机率降至最低

对于我们来说,要彻底杜绝土地污染事件的发生,虽然不切实际。

但我们不能因为不能避免就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应该从严抓生产入手,做好管线巡检维护工作,做好应急演练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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