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7370632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8.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Word下载.docx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

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

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2违章作业的识别

4.2.1违章作业行为: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2.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

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

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

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4.2.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

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工作不负责任;

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

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

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4.3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4.3.1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纪律包括:

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4.3.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

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

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

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

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

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一章共性“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开工无规程、措施、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区长500元;

技术员500元;

区队考核1000元。

第二条安全设施不齐全或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500元。

第三条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环部、以及相关领导汇报,处罚相关人员200-500元。

第四条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200-1000元

第五条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1000元。

第六条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处罚管理人员500元。

第七条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500元。

第八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岗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处罚区长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或火种下井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检身工100元。

第十条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处罚区长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200元。

第十三条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

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除照价赔偿外,处罚当事人1000元,行为恶劣者停岗或开除。

第十四条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处罚作业人员500元。

第十五条为他人携带识别卡出入、井的,处罚持卡人500元,带卡人500元。

第十六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区长1000元;

技术员500元。

第十九条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处罚,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条井下打架闹事,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停工待岗学习,情节严重者,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全部门汇报的,处罚负责人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二十二条无故停止运转装置(设备)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200元。

第二十四条井下特殊岗未按点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凡拒绝检身者处罚200元。

第二十八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人员正确指挥的处罚1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超过规定的工具、材料、设备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条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三十一条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三十三条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五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八条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九条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四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即当班班长对每名职工必讲上一班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必讲现场主要安全措施。

必讲本班具体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

必讲当班组长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把好的安全环节。

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

必讲有问题、有隐患地点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处罚区长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无故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第四十四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处罚负责人1000元/条。

第四十六条文明生产差,材料堆放不整齐,工具乱丢乱放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不按规定指定的在上下车位置上下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章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违章进入采空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条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条初次放顶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两巷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初次放顶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处罚区长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六条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护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七条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大倾角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住不全、倒拉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四条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冒险作业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十五条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里向外顺序执行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六条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上、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八条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m范围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处罚警戒人员500元。

第十九条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或信号不灵敏、无绳头,人员未撤撤到安全距离外就启动绞车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司机100元。

第二十条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一条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采煤时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支柱卸载把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单体支护不采取防倒措施,不使用防倒绳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采煤机司机100元。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不按规定配比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二十七条用刮板输送机牵引、运送设施或回料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八条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九条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的,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三十条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的,处罚拉架工200元。

第三十一条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的,处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三十二条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压柱的,转载机未封闭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七条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回位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卸压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条液压管跑、冒、滴、漏不处理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三章掘进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二条进入工作面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边打眼边装药的,不听从安、瓦检员制止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四条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五条爆破安全警戒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班组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六条爆破母线不够安全距离、有明接头,执行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砌碹(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U型钢架前仰后倾,不垂直顶底板,支架腿子不符合规定,未背帮接顶,或背帮接顶不严实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锚杆(索)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照明的、滑轮挂在锚杆上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各500元,当班班长、耙矸机司机各200元。

第十三条耙矸机滑轮不按规定吊挂拉坏风筒的。

拉坏风筒处理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班组长、矸机司机、瓦检员200元。

第十四条耙矸机钢丝绳打结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耙矸机司机100,当班班长100元。

第十五条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处罚当班班长、锚杆机司机各100/根。

第十六条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七条空顶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作业人员100元。

第十八条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九条耙矸机耙装作业时,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条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耙矸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中腰线延伸不及时,滞后工作面30米以上,造成中线偏差200mm以上的,处罚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十五条修复巷道或架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打钻和装药平行作业的、沿裂隙和套残眼打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二十七条特殊地段未按规定采取补充措施或补充后达不到措施要求的,处罚区长、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十八条架棚巷道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煤块、煤粉做炮眼封泥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各200元。

第三十条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一条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巷道初喷未紧跟迎头、初喷厚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复喷长度、喷层厚度、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班组长200元。

第三十三条斜巷需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的或不正确使用的,处罚区长200,当班班长100元、绞车司机100元。

第三十四条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六条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处罚当班班长200,作业人员100元。

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的,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值班人员500元。

第三十八条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九条耙矸机安全设施不齐、无照明继续使用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耙矸机司机100元。

第四十条耙矸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耙矸机司机100元。

第四十一条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三条锚杆支护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四十四条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五条违章打干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

第四章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井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处罚负责人300元。

第二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处罚使用人员500元。

第三条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四条非专职人员或非特种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条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

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七条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八条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九条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仍开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条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处罚检修人员200元。

第十二条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四条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五条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六条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或为安排专人看管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八条斜巷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九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条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处罚司机200元。

第二十一条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斜井(巷)“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拉超挂矿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处罚责任人200-500

第二十六条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处罚推车人200元。

第二十九条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处罚司机100元。

第三十条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一条用车顶撞风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三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四条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处罚当事人100条。

第三十五条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处罚司机100元。

第三十八条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条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处罚电车司机100元。

第四十一条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处罚200元。

第四十三条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处罚100元

第四十四条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五条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六条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八条乱发提升运输信号或不按指令信号操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九条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五十条特殊工种岗位看书和读报的,处罚100元。

第五章“一通三防”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二条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处罚当事人500-1000。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或局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书信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