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管理店铺人员薪酬方案最全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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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行
20090101
1.0
目的:
为使七匹狼华南分X公司终端店铺员工薪资之核算及各项作业有所遵循,且使员工能够和X公司壹同分享X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把短期收益、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有效结合起来,特订立本管理办法。
2.0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华南分X公司终端店铺员工的基本薪资、销售提成及绩效奖金、福利补贴的核发作业;
2.2店铺员工指所有工作地点在店铺的员工,分为店长、组长、收银员、仓管和店员,负责销售的店铺员工又称为着装顾问,不包括X公司安排的实习人员及因特殊原因临时聘请的临时人员;
2.3临时人员工资:
临时人员指临时招聘或试用期未满壹个月而辞退(离职)的人员,工资按30元/班计算日工资,乘以实际所上班数即为应付工资(不享受补贴、提成、福利等其它项目);
3.0薪资结构诠释
3.1薪资结构由基本薪资、销售提成、绩效奖金、福利补贴等四部份组成;
3.2基本薪资:
根据员工在任职期间所担任职位高低、所负责任轻重、必须的知识能力、地区差异等核定不同等级,给予对应的基本薪资;
基本薪资的核定详见《各岗位任职资格标准表》;
3.3销售提成:
根据X公司下达指标,店铺将指标分摊至各岗位人员,按各岗位销售额及个人达成率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销售提成;
3.4绩效奖金:
根据员工在任职期间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评定相应等级,给予对应的绩效奖金,绩效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搭配销售率、正价商品销售率、服务标准化、个人形象、陈列专业水平、工作态度等非量化指标;
绩效奖金的核定详见《绩效管理制度》;
3.5福利补贴:
根据地区消费水平差异,给予不同额度的餐费补贴及交通补贴;
3.6应得月薪资=基本薪资+销售提成+绩效奖金+福利补贴+其他补款
3.7实际所得月薪资=应得月薪资-个人应缴纳之保险金-个人应缴所得税-其他应扣款
3.8实际所得年薪资=每月实际所得月薪资之和(不再计算年终奖)
4.0薪资结构明细:
4.1基本薪资:
级别
序列代号
职位
薪资等级
薪资范围
级距
壹类城市基本薪资
二类城市基本薪资
三类城市基本薪资
广州、深圳
厦门、福州、泉州、石狮、汕头、海口、南宁、南昌、中山、东莞、珠海
其它
主管级
A
旗舰店店长
A1-A15
800-3050
级距150元
2000(A9)
1700(A7)
1550(A6)
大店店长
1400(A5)
1250(A4)
小店店长
1100(A3)
B
组长
B1-B20
700-2700
级距100元
1100(B5)
1000(B4)
900(B3)
员工级
C
店员
C1-C25
600-1850
级距50元
800(C5)
700(C3)
650(C2)
收银员
850(C6)
750(C4)
仓管员
备注:
旗舰店即业绩在400万之上且面积在300平方米之上的店铺;
大店即业绩在200-400(含)万间且面积在200平方之上的店铺;
小店即业绩在200(含)万以下且面积在200平方以下的店铺,其它不在此范围内的以总监确定为准;
4.2销售提成:
4.2.1店员、收银仓管提成
店员提成=个人销售额*个人完成率对应提成比例
收银仓管提成=个人销售额/分配比例*个人完成率对应提成比例
店员提成=个人销售额*提成比例
个人达成率
提成比例
60%以下(含)
60%-90%(含)
90%-120%
(含)
120%-150%(含)
150%之上
0.6%
1.5%
2.0%
2.5%
3.0%
备注
1.如因特殊原因需集体提成,则按当店达标率提成下来后再行平均分配;
2.见习店员当月无提成/赔偿,次月起按正式店员方式提成/赔偿;
3.如出现货品短少或丢失的情况,其赔偿处理方案为整体赔偿制,即整店员工或整组员工进行赔偿;
能明确责任人的,责任人双倍赔偿;
其它按提成点数赔偿
4.2.2店长、组长提成
店长、组长提成=员工平均销售额*店铺完成率对应提成比例*规模系数
店长、组长、收银仓管提成=销售人员平均提成*规模系数
店铺销售规模
提成系数
10万以下(含)
10-20万(含)
20-40万(含)
40-80万(含)
80万之上
店长
1.2
1.5
2
2.5
3
1.1
1.3
1.7
2.0
收银仓管
1
4.3业绩分配说明
4.3.1部门每月下达总指标,店长根据情况分摊指标;
4.3.2400万之上的店铺,店长、组长不承担个人指标,收银、仓管需承担的个人指标为店员的0.3倍;
4.3.3200万-400万(含)的店铺,店长不承担个人指标,组长需承担的个人指标为店员的0.3倍;
收银、仓管需承担的个人指标为店员的0.5倍;
4.3.4200万(含)以下的店铺,店长需分摊指标,店长指标为店员的0.3倍;
组长需承担的个人指标为店员的0.5倍,收银、仓管需承担的个人指标为店员的0.7倍;
4.3.5其它业绩指标平均分摊至每个店员(正常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当出现特殊情况如协助市调、协助其它岗位或店铺销售、兼任其它岗位工作时,则指标可适当调整但指标基本控制在正常值的0.8-1.2间)
4.3.6新进店员入职当月无须分配指标,新调入或异动离职人员扣除个人需分配及已完成业绩,其余均摊给所有参和分配业绩人员;
4.3.7店长也可根据员工能力、不同店态的管理需要作小范围的调整,指标分摊完成后需报部门行政审核后生效;
4.3.8严禁员工私自将销售的业绩送给或平均分摊(团购除外)给当店其它人员,壹经发现将视情节扣除其和关联人当月的部分或全部个人业绩提成,直至开除处理;
4.4提成计算方式
4.4.12400万之上的店铺,店长、组长按员工平均业绩结合店铺完成率及规模系数计算提成;
收银、仓管按销售额/0.3倍结合个人完成率计算提成,因管理需要,个别店铺可申请收银仓管按店员平均销售额*店铺完成率对应提成比例计算提成;
4.4.2200万至400万(含)的店铺,店长、组长按员工平均业绩结合店铺完成率及规模系数计算提成;
收银、仓管按销售额/0.5倍结合个人完成率计算提成;
4.4.3200万(含)以下的店铺,店长、组长按员工平均业绩结合店铺完成率及规模系数计算提成;
收银、仓管按销售额/0.7倍结合个人完成率计算提成;
原来:
4.5业绩分配说明
4.5.1部门每月下达总指标,俩个组长分摊总指标各50%,再由俩班组长分别分摊至本班每个店员(正常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当出现特殊情况如协助市调、协助其它岗位或店铺销售、兼任其它岗位工作时,则指标可适当调整但指标基本控制在正常值的0.8-1.2间),指标分摊需报部门审核;
4.5.2其它岗位业绩指标分配:
4.5.2.15人之上的店铺,店长不承担个人指标,其它人员均需分摊指标,组长指标为店员的0.5倍,收银、仓管为店员的0.7倍;
4.5.2.25人及以下的店铺,店长也需分摊指标,店长指标为店员的0.5倍;
4.5.2.3新进店员入职当月无须分配指标;
4.5.2.4店长也可根据员工能力、管理需要调整相应数值;
4.5.3严禁员工私自将销售的业绩送给当店其它人员,壹经发现将视情节扣除其和关联人当月的部分或全部个人业绩提成,直至开除处理;
4.6绩效奖金:
职级薪资
壹星级
二星
三星
四星
五星
200
300
450
600
800
150
400
500
100
250
50
收银/仓管/店员
原来的:
人数占比
星级名称
壹类城市绩效奖金
二类城市绩效奖金
三类城市绩效奖金
20%
资深
350
10%
壹星级(转正)
二星级
40%
三星级
四星级
五星级
4.7福利补贴:
福利补贴
壹类城市
二类城市
三类城市
餐费补贴
120
交通补贴
80
4.7.1如有商场提供用餐,且向X公司帐扣员工餐费,则该商场员工不再享受本薪资体系中的餐贴,如果商场帐扣的餐费大于X公司餐贴的,大于的部分由X公司承担;
4.7.2如X公司有提供住宿不管个人是否入住,都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4.7.3如X公司有提供住宿,但不在店铺附近的,也可享受交通补贴;
4.7.4如X公司未提供住宿的可享受交通补贴;
5.0异常情况薪资界定
5.1新进人员:
5.1.1试用三天内自动离职的不计薪;
5.1.2店铺辞退的按临时人员计算薪资;
5.1.3试用三天合格录用后自报到日起计薪(例如:
某人员1日至3日在店试用,试用后店铺确认其合格后录用,其薪资从1日起计算,1日即等同其入职日期);
5.1.4新进员工其基本薪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日工资等于月基本薪资除以26天,以下类同);
5.1.5新进员工入职当月不计销售提成,从次月第壹天开始计算提成;
5.2异动人员:
按在当店实际考勤天数及销售业绩计算基本薪资及销售提成;
5.3离职人员:
5.3.1自离职日(以考勤为准)起停薪,按在当店实际考勤天数及销售业绩计算基本薪资及销售提成;
5.3.2办理停薪留职的员工,到职日依复职日重新起计,复职后职等不变,其它按新进员工执行;
5.3.3自动离职人员(连续旷工三日(含)之上人员)不计任何薪资;
5.4事假人员:
扣除当月缺勤天数的基本薪资;
5.5病假(及其它假别)人员:
不扣当月基本薪资;
6.0薪资核算及发放
6.1店长每月3日提供《新员工入职考核表》、《店铺考勤表》、《员工提成分配表》、《工资表》等,提交行政部、财务部核算确认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6.2员工薪资每月发放壹次,发放日为每月18日(发放上壹月工资);
6.3直营店员工薪资由财务部安排汇入X公司事先代设立的员工私人工资专用帐户,工资条由直营店店长统壹发放,交由员工个人核对留底;
6.4如各店在工资核算中存在疏漏而当月未稽核出,财务可在次月予以修订,且调整相应工资核算;
7.0本薪店铺员工薪酬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原制度和本制度不壹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且由华南区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