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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代理专卖Word下载.docx

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

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

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如果您是一个小规模经营者,或想投资,首次成为小规模业主,那您眼中的加盟起码有:

  1.它背后有一个公司总部

  2.它提供货源;

  3.它更新产品来适应市场;

  4.它提供指导和帮助

  5.它保证投资者的回报,降低投资风险;

  6.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门;

  7.远离散户经营模式,拥有核心竞争力;

  8.新的模式已被消费者认同,并成发展趋势,商机无限……

  仔细阅读加盟指南,不明之处向总部投资顾问询问;

  签订“加盟意向合同”

  选址及评估市场、评估经营——与总部投资顾问讨论;

  选址签约后,与总部正式签“加盟合同”;

签订商标和技术合同或协议时,最好是法人亲自签字签订合同或协议,以防以后纠纷。

  与总部互动完成装修,办理营业手续,并招聘销售员进行培训;

  开张前一天林总部订首批产品;

  开业前两天总部协助陈列布展和销售培训;

  吉日开张。

  “加盟”含义延伸

  特许加盟:

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

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连锁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

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

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

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

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特许加盟经营:

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

主要优点在于:

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

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反欺诈委托加盟:

为了帮助加盟投资商尽量减少加盟风险,由伦琴反欺诈加盟网推出的反欺诈委托加盟业务,就是从加盟创业、维权、店铺经营这三个方面进行整体策划。

  我国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内连锁加盟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200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

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五条补充条款:

  针对中国教育发展网网络家教项目,特别规定允许同一地区经授权后开展内部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

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

(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

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

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

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

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选择加盟体系应注意事项近年来,国内连锁加盟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连带吸引大量的投资加盟者加入此一行业,然对有意投资的加盟者,在面对众多的加盟品牌时,究竟应如何选择方为上策?

中华民国加盟促进协会秘书长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几点做为参考。

  一、须选择本身已有相当经验的连锁体系,包括经营时间的长短及店数的多寡;

如果是成立时间不长,店数又少的品牌,由于本身连锁的经验都还不充足,加盟者贸然加入,风险性自然较高。

  二、技术难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为外行,所以技术性愈低的行业愈适合加盟(如超商),技术难度若愈高,出师的时间愈长;

通常技术性较高的行业,如美发、眼镜等,较适合内部创业而不适合加盟。

  三、须注意选择行业的发展趋势,究意是在稳定中成长?

或是日趋没落?

  特别是有些属于流行性的行业,在刚加盟时生意鼎盛,没多久热潮过去后,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须考量个人兴趣,由于每个行业皆有不同的行业特性,加盟者最好选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业加盟,不要只一味顾著赚钱而忽略个人兴趣。

  五、须考量总部在同业中的竞争能力,这其间涉及到总部提供给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

因为同业间的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的优劣,第一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强,相对的较小的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弱了。

  六、打听已设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个品牌健全的加盟体系,应该会很乐意将所有店面的地址、电话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这些已开店者打听相关资讯,而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资讯往往是最真实的,加盟者也可从其中了解未来大致的营运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外,当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资金等皆是加盟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

  突然之间,中国进入了加盟时代,电视,报纸,网站,到处都是加盟,代理,特约经销的发财机会

  很多人还都在讲,我加盟后多长多长时间收回了成本,赚了多少多少钱,我明确的告诉大家,很多都是假的!

  提高警惕,骗局加盟的主要特征:

  第一,许多不好卖的产品,需要靠加盟的形式卖给你!

  第二,购买设备,培训,等等,大家要是仔细寻一下此设备的价格,就知道您买回来的设备价格高的离谱

  第三,谁谁干了这事已经发财了!

我希望您要亲自在那个加盟店去消费一下,90%是找不到这店面的!

  第四,不要相信广告,彩页,网页,等等宣传,照片,视频更不要信!

  第五,同样的商品,多找几个类型比较一下,如果你有客户,再进货也来得及赚钱的,没必要先买一批自己屯着!

  第六,头脑+勤奋+运气是成功的要素,加盟是什么呢思路是别人的,别人把现成的准备好了,只等你的加盟

  其实就是等你的钱!

如果你真上钩了!

就要看自己运气好不好了!

还有那句话等着你!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

  创业者该选择一个怎样的加盟好项目呢?

投资额大的好,还是小的好?

免费加盟的好不好?

直营店多的项目好,还是加盟店多的项目好?

  有人做过调查,在美、日等国,采用连锁加盟店经营模式的商店比单独经营的商店存活率高得多。

于是,有很多中国创业者简单认为,只要是连锁加盟的项目就是加盟好项目。

  然而事实是这样吗?

  仅从投资额大小、加盟店数量多少等表面情况很难判断一个加盟项目是不是加盟好项目。

实际上,创业者还是应该从项目的盈利模式和加盟连锁体系这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对有意向的加盟好项目,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

到该项目的加盟连锁店去消费,估算每天的营业额,分析客户群、消费时段等等;

看考察结果是否和加盟总部介绍的内容相符,以此判断对方的诚实态度。

不要和不诚信的盟主合作。

  其次,对外来加盟项目要谨慎评价。

国外的加盟品牌虽然在国外较成功,但如果刚进入中国,可能会有一段"

水土不服"

时期,所以你应对此类项目慎重考虑,在较大风险和较大机遇中慎重权衡,慎重行事。

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

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

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

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

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

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

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

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

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

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

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

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

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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