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复习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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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8)
A.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B.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C.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D.保障人体健康
E.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任务:
我国环境保护法具有下列两项任务: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4.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A.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B.综合性。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生产,流通,生活各个领域,并与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广泛活动有关,这就决定了需要以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多个方面对与环境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综合性调整。
C.科学技术性。
环境资源法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这一点,是所有环境资源法学家所共识的不同于一般部门法的基本特征。
D.公益性。
目前,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生物物种锐减,荒漠化和水资源紧缺等环境问题和资源危机已经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事业。
E.共同性。
环境问题的共同性,各个国家环境法要实现的目的是一致的。
(此点为老师补充)
5.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
环保法着眼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减轻或避免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维护生态平衡,目的是为了生态效益,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是将其作为“财源”即生财致富的源泉,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
环境保护法与民法:
环保法着眼于各种环境因素之间以至每种环境因素内部的相互关联性;
而民法着眼于保护其所有权、使用权关系,并不以其相互关联性为条件,也不是以维持生态平衡和发挥其生态功能为宗旨。
环境保护法与劳动法:
环保法是防治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危害,从而保障人体健康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
劳动法是防止劳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标准,从而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保护法与刑法:
从行为特征来看,环境污染的特点是以环境为媒介间接危害在环境中的人体和其他生物,不想刑事案件中的投毒、凶杀等那样直接伤害人体健康;
从主观状态看,前者只能是间接故意,后者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从社会评价和刑罚轻重来看,由于前者不具备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故社会对其否定评价比杀人、伤害等犯罪要轻,对其刑罚也有很大差别。
6.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A.宪法法律规范。
这是指宪法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规定。
宪法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的特点。
B.行政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行政法律规范又称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因实施国家环境资源关系而产生的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C.民事法律规范。
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环境资源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规范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有关民事规范。
D.刑事法律规范。
环境资源刑事法律规范,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中有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规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规范。
E.诉讼法律规范。
环境资源诉讼法律规范是关于环境资源诉讼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是进行环境诉讼的法律依据。
F.其它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综合性,除了上诉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体系
A.宪法。
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1.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目的的法律
2.以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为目的的法律
3.其它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C.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D.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可以直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的规定,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7.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理由
A.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B.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
C.具有特殊的任务和目的
D.已经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此处为老师笔记)
8.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本书所指的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3)
9.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及如何贯彻该原则(p40)
概念: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假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如何贯彻:
首先,协调发展原则作为国家活动的总体战略方针,贯穿于各级政府的综合决策和计划掏空之中。
将环保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即明确在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如何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建设,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实施该目标的政策、法律措施或方法以及资金的投入等。
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决策中坚持协调发展原则,注重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综合平衡,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等问题。
其次,协调发展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
最后,协调发展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
10.我国环境资源法确立“预防为主”原则的原因
首先,预防为主原则是基于生态问题的特殊性所产生的一项原则,该原则是国内外生态保护事业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
其次,实行预防为主原则也是生态问题的特点决定的。
由于环境污染容易治理难,生态破坏容易恢复难。
治理环境的费用巨大,在经济上不合理。
司法实践证明事后的救济得不偿失。
1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p71)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法律制度。
1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建设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是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
13.“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A.“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对控制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极为有效。
B.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目的是防止对环境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项目进行和防止建设项目的选址不当。
C.“三同时”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目的是防止项目建成后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和危害。
D.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三同时”制度提出了措施和对策,“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制度的继续和实施。
1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p69~70)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第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评价、听证和审批)
1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
环境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环境条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城镇及村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在一定时期内所作的总体安排,一片达到其预定的环境目标。
内容:
1.土地规划制度
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3.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4.城乡规划
16.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法律制度。
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放射性物质等五类。
排污对象:
只要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超标排放采暖锅炉的其他单位。
(在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也存在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辨析题
排污收费的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是在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排污费的加收、减收和免收:
对于交纳排污费后仍然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的3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对于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加倍收费;
排污的程序:
首先,由污染物排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检测单位核定后,作为收费的依据。
其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季度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
最后排污单位在收到缴费单2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付。
17.限期治理决定的权限
关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现行法律规定为:
省级人民蒸发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级或其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1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的精神,限期治理决定权有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渐转移的趋势,意义重大。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18.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p66)
(1)国家标准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批准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特定领域内适用的环境标准。
(2)地方环境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在该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环境标准。
(3)国家环境标准是对共性或重大的事物所作的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或特定领域、特定区域内执行,是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依据和指南。
(4)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局部、特殊性的事物作出的规定,国家已制定的环境标准更严格的项目和有关事宜以及地方政府认为还应该比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更严格的项目或事宜制定的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内的补充和完善。
(5)在实践中地方环境标准适用要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的适用。
19.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责任的是指违反环境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
行为有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者有过错
2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行为人对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1.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p104)
根据传统民法原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必须有四个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随着公害事件日益增多,为了给受害人以相应的利益补偿,司法实践率先对传统民事责任进行了改造。
在追究公害民事责任时,不把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必备要件之一。
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有损害事实存在2)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22.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
(1)不可抗力,即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2)污染损失由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污染损失由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4)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损失的,有关责任者依法免予承担责任。
2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4.公害民事责任的形式
含义:
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污染危害环境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公民或者法人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方式。
关于公害民事责任形式,《环境保护法》和各种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规定了两种。
一、赔偿损失
1含义:
赔偿损失是指国家依照环境法的规定,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用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
2分类:
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所拥有财产的减少或者丧失。
人身损害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所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
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
物质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
精神损害在《民法通则》中是指侵害行为所引起的人格伤害。
.3赔偿损失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2)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4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对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2)对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分三类:
a.人身伤害,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伤害。
b.人身伤残,指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身体重伤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工作能力者。
c.死亡,对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死亡。
二、排除危害
1.概念
指国家强令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危险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1)排除妨碍
是指排除对他人行使权利的不法妨碍或阻碍。
排除妨碍的特点:
一是妨碍必须是不当的,否则不能要求排除;
二是针对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的妨碍的排除,妨碍行为并未直接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但是正在进行中,因此,具有对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的妨碍的排除和预防财产损失的作用;
2)停止侵害
是指强令停止已经发生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其特点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是准备侵害或者侵害行为已结束,则不适用此种制裁形式。
3)消除危险
是指要求行为人消除因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制裁形式。
其特点是环境污染危害的危险客观存在,并确实威胁到周围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主观臆想,也不是环境污染危害已发生。
3.排除危害的特点和意义
这种制裁形式具有防止污染危害环境后果发生的特点,因此,采取这种制裁形式可以减轻甚至避免对生命、财产的危害,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相比更具有积极意义,它除有制止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作用外,还具有预防的意义。
25.解决公害民事赔偿纠纷程序的特点(纠纷的性质、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因果关系的推定、诉讼时效等方面)
纠纷的性质:
公害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失时,依民事诉讼程序突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因为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因果关系的推定:
关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污企业最具有举证能力加以证明。
如果被告明确存在因果关系,当然不需要举证;
如果被告人意图否认因果关系,则应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者证据。
若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种情况下,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环境污侵权中有自己的特点,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只要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
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计算。
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的诉讼时效适用3年和最长20年的规定。
2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法、污染法或者破坏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应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
2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毒害物质罪之间的区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客体为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行为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即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上要具备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毒害物质罪的区别:
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只能出于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