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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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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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字幕:

中英双语字幕。

以下称“影视作品”。

1.1.2.双方确认:

影视作品的名称、剧情等方面的细节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如发生重大调整,则被许可方有权在得知该调整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商变更本合同,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许可权利

2.1.甲方许可乙方按本条约定的方式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指定的新媒体平台上播映影视作品。

2.2.指定新媒体平台

2.2.1.指定新媒体平台:

乙方自行运营的下列在线视频网站及手机端、PAD端App:

视频网站网址:

APP名称:

2.2.2.如乙方变更域名或开设分站,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将甲方授权影视节目在新域名平台上线。

2.2.3.除上述明确列明的新媒体平台外,乙方需要通过其他电视台、网络平台、IPTV、互联网电视、数字电视等方式传播影视作品的,需要另外征得甲方同意。

2.3.许可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日(含当日)止。

乙方收到甲方影视作品拷贝(即具备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件)之日如晚于上述许可期限起始日,则许可期限起始日相应顺延。

2.4.许可地域:

全世界。

2.5.许可方式:

新媒体平台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许可。

2.5.1.乙方上线播映后的60天内,乙方对该许可权利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在该独占许可期限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在除电视台之外的任何新媒体平台(包括视频网站、手机端和PAD端APP、IPTV、互联网电视)播映该影视作品,但仍有权自行或许可在电视台播映该影视作品。

2.5.2.上述独占许可期限届满后,许可方式转为普通许可。

甲方仍有权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以各种方式播映该影视作品。

2.6.上线播出方式:

首播。

甲方授予乙方首次发行传播该影视作品的权利。

即在乙方播映之前以及乙方播映完毕之后的30个日历天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新媒体平台等)公开播映该影视作品。

2.7.转许可:

乙方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权利。

2.8.许可权利使用要求

2.8.1.版本要求:

乙方可传播对影视作品进行技术处理(不含内容修改)后形成的各系列版本,如数字化版、3D版、蓝光版、VR(全景)版、杜比home版。

2.8.2.乙方不得对该影视作品的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变更。

2.8.3.如该影视作品中包含指定贴片广告,乙方不得删减或替换该贴片广告。

2.8.4.乙方不得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影视作品下载服务,包括不得在APP中提供下载或类似下载的缓存服务。

2.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许可、超级链接、深层链接、播放器嵌套、共同设立合作频道等),使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得以直接或间接使用本协议授权作品。

2.8.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电信互联星空及其他网络平台、网通、铁通、移动、联通、广电等运营商网络平台进行任何形式的CP或SP形式的合作。

3.许可费用与付款方式

3.1.双方同意按照“有效付费点播量分成+广告收入分成”的模式结算支付许可费用。

3.2.有效付费点播量分成部分

3.2.1.有效付费点播量:

是指每一乙方平台付费用户有效播放单一付费影视作品时长超过6分钟的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观影行为,均计为1次有效付费点播。

其中:

3.2.1.1.本条约定的“付费用户”,是指通过甲方官方渠道或甲方指定正规渠道购买甲方会员或通过甲方平台付费点播观看该影视作品的用户;

3.2.1.2.本条约定的“有效播放”,是指真实播放影片的行为,不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播放、无效付费点播及其他乙方有合理理由扣减、排除的播放;

3.2.1.3.本条约定的“超过6分钟”,是指大于6分钟,不含6分钟。

双方确认,影视作品的有效付费点播量以乙方后台提供数据为准。

3.2.2.结算标准

3.2.2.1.乙方平台对影视作品定级结算模式如下:

合作模式

结算标准

具体内容与计算公式

A级合作模式

2.5元独家

甲方提供的影视作品最终成片,经乙方内部评审达到乙方A级独家合作标准的,每个有效付费点播可以获得2.5元分成。

则甲方点播分成收益=A级独家影视作品有效付费点播量*2.5元

B级合作模式

2元独家

甲方提供的影视作品最终成片,经乙方内部评审达到乙方B级独家合作标准的,每个有效付费点播可以获得2元分成。

则甲方点播分成收益=B级独家影视作品有效付费点播量*2元

C级合作模式

甲方提供的影视作品最终成片,经乙方内部评审达到乙方C级独家合作标准的,每个有效付费点播可以获得2元分成,则甲方点播分成收益=C级独家影视作品有效付费点播量*2元

3.2.2.2.经前期乙方内部评测,甲方影视作品可采用的合作模式是:

A级合作模式。

3.2.3.甲乙双方可能就影视作品开展的其他分成补贴合作,具体合作细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3.2.4.结算方式:

每3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结算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付款。

3.3.广告收入分成部分

3.3.1.含义:

在影视作品付费点播期限届满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影视作品在新媒体平台内产生的通发广告的实际收益(即扣除直接成本和法定税费后的广告收益)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广告收入分成。

3.3.2.甲方广告收入分成计算公式:

该影视作品的平台通发广告总收益*甲方分成比例。

3.3.2.1.甲方分成比例:

%(百分之 

)。

3.3.2.2.广告收益以甲方后台提供数据为准。

3.3.3.结算方式:

与有效付费点播量分成收入的结算方式相同。

3.4.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从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

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5.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4.物料交付、审核与使用

4.1.物料内容与相关费用

4.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物料:

(1)影视作品(节目)相关的发行许可证件复印件;

(2)影视作品(节目)母带拷贝;

(3)影视作品(节目)相关宣传物料。

4.1.2.因拷贝、制作、运输直至交付物料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制作费、物流服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先行垫付,并凭真实有效票据要求乙方事后报销。

4.2.物料交付与审核

4.2.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上述物料;

对于尚未取得的物料,应在取得该物料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

4.2.2.甲方向乙方交付物料后,乙方应立即或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检查。

4.2.2.1.如乙方认可甲方交付物料的质量、数量,应签署物料安全交接单。

4.2.2.2.如乙方不认可甲方交付物料的质量、数量,应以书面方式要求甲方补充提交物料直至物料满足本合同约定或者通常质量标准为止。

经补充提交后,双方仍应签署物料安全交接单。

4.2.2.3.前款所称物料安全交接单,参见本合同附件。

4.3.物料使用与保管

4.3.1.乙方应谨慎、合理地使用与保管甲方提供的各项物料,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丢失或损坏。

4.3.2.如因乙方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物料丢失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可根据素材安全交接单上确认的素材内容、形式等,要求甲方再行提供一次物料。

由此产生的制作费用与物流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3.3.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对甲方物料的保密义务,不得对任何外部第三方泄露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物料。

4.4.物料返还与销毁

4.4.1.乙方使用完毕本合同项下的物料后,应按照本条约定履行相关的返还或者销毁程序,其中:

(1)应由乙方返还给甲方的素材有:

(2)应由乙方直接销毁的素材有:

4.4.2.由此产生的包括物流服务费用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5.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甲方为该影视作品(节目)的著作权人;

本合同的签订不代表著作权的转让。

5.2.甲方保留的其他权利

本合同中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均属于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行使。

5.3.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影视作品的使用

乙方在播映前和过程中,有权采用影视作品的内容、元素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预告片和海报等;

该行为不视为播映,乙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但仅限于对影视作品进行宣传、推广的合理使用,且使用影视作品的内容元素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

5.4.维权的权利

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被第三方侵权时,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侵权方主张权利和索赔,支出的全部成本均由乙方自行负担,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诉讼所取得的赔偿在扣除维权必要成本之后,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进行分配。

6.合同变更与解除

6.1.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解除本合同。

6.2.如因国家机关要求,或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影视作品不能正常播映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协商解除本合同;

许可费用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情况相应折算,多收取部分应予退还。

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保密

7.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7.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8.陈述与保证

8.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8.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8.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8.2.甲方承诺:

8.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8.3.乙方承诺:

8.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9.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交付的全部货物、设备与材料,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2.甲方逾期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价款的1%(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费用,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9.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0.其他约定

10.1.不可抗力

10.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0.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0.2.合同解释

10.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0.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0.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0.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1.合同联系方式

11.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11.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1.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

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1.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1.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1.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请填充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重要提示:

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

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附件:

素材安全交接单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物料名称

数量

形式是否符合约定

其他说明

例:

母带拷贝

许可方(交出方)确认:

被许可方(接收方)确认:

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授权人作为《 

》(下称“该影视作品”)的权利人,现就该影视作品在被授权人运营的新媒体平台(网址 

)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事宜作出如下授权:

授权人许可被授权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该影视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1.许可使用方式

被授权人的使用方式仅限于被授权人本站服务器存储形式,以PC为终端的在线互动性点播播放(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定时点播、转播、下载、数字电视、IPTV及其他以电视机、手机、机顶盒为终端的播放和下载,且播放完毕,用户终端不留存任何影视节目的电子数据文件,包括片段的电子数据文件)。

2.许可使用期限

授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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