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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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Word下载.docx

  文件规定,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

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第三国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该第三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

我国居民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不属于对方居民,不应作为对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由位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负担并支付给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我国与该缔约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上述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Case

Description

Royalty

WitholdingTax

BusinessTax

Rules

Explanation

特许权使用费

预提所得税

商标权

有偿许可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专有技术

国税函[2009]507号: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

售后服务

出口销售后对产品的售后服务

不交

国税函[2009]507号

租金

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租金

能适用协定,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税的设备租金仅限于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租金,且我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协定或安排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包含该项目。

非居民转让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有权的销售所得,不适用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这种设备销售所得,一般应按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确定的原则征税。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时,若成果归委托方所有

1)所得仅是技术使用权转让所得,而非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

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

委托/合作开发,若成果归受托方/双方所有

2)专有技术既包括转让前已存在技术,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技术转让合同

国外转让技术给中方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一)

韩方转让了技术,并取得所得

中方转让技术给国外

韩方没有从我国境内所得,不交税

技术咨询合同

与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相关的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

非居民企业使用了专有技术,但不转让不许可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非居民企业使用了专有技术,并转让、许可使用权给中方

为便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的执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协调

(2012-09-262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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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杂谈

分类:

税务与会计政策协调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朱克实博士

一、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其中,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资源占用费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使用费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能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的组合,如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如连锁店经营)等。

特许经营根据其权利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等几种类型。

特许经营是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

特许权使用可包括排他使用和非排他使用。

前者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该专利使用权后,专利权人承诺在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授予他人该专利使用权,自己也不使用,因此被许可人对该专利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

后者是指专利人还可以在许可人的使用期限内授予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这就可能与被许可人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差异及协调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

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理。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是特许权使用合同的重要条款,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支付时间发行支付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的支付使用费之日起,该笔使用费在法律上就转归特许权人所有,在法律上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

这样处理,则可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许可他人使用该特许权所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在此期间内相互对应,从而反映出企业收入的真实成本,便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按照全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而更接受于收付实现制,因此,企业需要注意。

除此之外,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规定基本趋同。

例如:

甲企业转让特许权给乙企业,允许在今后的十年内使用甲方的品牌,按合同规定,乙方共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实际支付是每年年末平均支付10万元,请问题怎样确认收入并进行税收协调。

会计上,一次性确认收入,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并合同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100万元

贷:

其他业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100万元

同时缴纳营业税:

其他业务支出 

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税收上: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即每年年末确认收入10万元。

即第一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以后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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