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抵法下企业坏账的会计纳税处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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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规定:
(1)债务人被依法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二、“备抵法”核算坏账
“备抵法”,一般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计提时,将其转作当期损益,借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的金额记入“坏账准备”,是一种对坏账处理的方法。
该方法认同了应收账款存在收不回来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看,较为客观地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避免或消除虚列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同时将估计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防止企业虚盈实亏,有利于加强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加快资金周转。
在会计处理上,需设置“坏账准备”账户,该账户是“应收款项”的备抵账户。
其账务处理内容主要在三个方面:
(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处理;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的处理;
(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处理。
上述应收款项主要涉及“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坏账准备与损失原则相关规定
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当定期(一般来讲指中期及年末)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实,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应收款项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应报经批准备案外,还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主要有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企业不得通过计提坏账准备设立秘密准备,否则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同时,还规定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对于坏账损失转回,一般来说,流动资产计提坏账准备是可以转回的。
税法上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全。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已在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方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四、举例
现就生产型企业采用“备抵法”对企业坏账的会计处理、以“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为例,简要阐述坏账计算与账务处理过程。
例[1]:
大华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假定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相同,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大华公司各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资料如下:
第一年年末为400万元;
第二年年末为450万元;
第三年年末为420万元;
该公司第四年十月份发生坏账损失1.8万元,第四年年末为500万元;
第五年三月份收回第四年十月份发生的坏账1万元,九月份发生坏账损失3.7万元,第五年年末数为48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大华公司各年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金数额如下:
1.第一年年来应提数=400×
5‰=2(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
资产减值损失20000
贷: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20000
2.第二年年末应提数=450×
5‰-2=0.2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资产减值损失2500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2500
3.第三年年末应提数=420×
5‰-2.25=0.15(万元)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1500
资产减值损失1500
4.第四年10月发生坏账损失,应冲销已提坏账准备
会计处理如下(实际发生坏账时):
坏账准备——应收账救准备18000
应收账款——xx公司18000
同时,第四年年末应提坏账准备=500×
5‰-0.3=2.2(万元)
资产减值损失22000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22000
5,第五年3月收回第四年10月发生的坏账
会计处理如下(已确认并已转销的坏账以后收回时):
应收账款——xx公司10000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10000
同时,
银行存款10000
应收账款——xx公司10000 或,
第五年9月发生坏账损失,应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37000
应收账款——XXX公司37000
第五年年末应提数=480×
5‰+0.2=2.6(万元)
本项计算应提数加2000元,是因为第五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坏账准备”账户出现了借方余额2000元,应予以补提。
资产减值损失26000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26000
现就一家商贸公司采用“备抵法”对企业坏账的纳税调整为例,为简便起见,不列示会计分录,直接通过计算形式,进行纳税调整。
例[2]红星商贸公司,根据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需要按应收账款期未余额的3%提取了坏账准备金。
2005年年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80万元,2006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2006年度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50万元。
该公司均按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并补提了坏账准备金。
假定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5‰,所得税税率为25%,本例中,不考虑该公司自行核算实现的利润数及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上述资料,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如下。
(1)会计提取坏账准备金额=250×
3‰-180×
3%+1.5=3.6(万元)
(2)税法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250×
5‰-180×
5‰+1.5=1.85(万元)
(3)坏账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1.85=1.75(万元)
(4)红星商贸公司本项2006年应纳税额=1.75×
25%=0.4375(万元)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
应收账款,资产类账户。
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
具体说来,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
会计上所指的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
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
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
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企业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保证金等。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等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一般来说,企业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坏账的核算方法一般有两种:
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备抵法中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一般称为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
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具体采用何种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
一是直接转销法;
二是备抵法。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来进行的。
按新的所得税法规定:
凡计提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存货的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能在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需经税务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总是的通知”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与会计制度相符,均包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比例仍为0.5%。
而对于外资企业则规定:
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及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批后按年末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但以各种财产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对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