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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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本文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的。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以及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六)事故现状
1.2003年至2013年,我市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4起。
按照事故设备统计,其中电梯事故25起,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压力容器事故各2起,气瓶事故1起;
按照事故级别统计,其中较大事故1起,一般事故33起。
2.从2003年至2013年,我市特种设备数量从6万台增长至196000台,特种设备事故数量逐年减少。
在全市特种设备总量逐年快速增长的形势下,我市特种设备事故的绝对数量和万台设备事故率,均呈现逐年下降的可控趋势,但是风险依然存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市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1名执行总指挥,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
其中,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
执行总指挥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常务副主任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制定和完善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理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成立事故处理预备队伍,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特种设备应急办)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
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常务副主任担任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二)成员单位
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应急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
2.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事故基本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市经贸信息委:
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统筹调度应急药品、物资,确保应急药品、物资及时到位。
(3)市财政委:
负责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开展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协调特种设备事故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负责认定事故级别,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组织对事故现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事故处置及补偿等费用和事故损失的评估;
负责事故处理费用和补偿费用的管理;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5)市人居环境委:
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
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6)市交通运输委:
为调运应急物资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运力协助疏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范围内的群众。
(7)市卫生计生委:
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8)市公安局:
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市民政局:
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
(10)市文体旅游局:
督促旅游企业应急队伍开展游乐园大型游乐设施相关事故处置工作。
(11)市住房建设局:
协调燃气企业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燃气相关事故处置工作。
(12)市应急办:
协助总指挥综合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
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的批示和指示。
(13)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负责组织实施人员搜救、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会同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4)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三)基层应急机构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市政府做法,制定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的主要职责:
制定完善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置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相关事故;
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应急专家组
1.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简称应急专家组)原则上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相关领域资深专业人员组成。
具体成员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成立的安全技术委员会委员,特种设备应急办负责其联络和管理工作。
2.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参与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教育培训等工作;
参与调查分析特种设备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承办特种设备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特种设备应急相关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1)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事故必要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2)本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3)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别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监测
(1)市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监测体系,对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
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2)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3.预警
(1)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四级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
三级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二级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一级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预警信息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
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级预警信息:
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
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签署意见报市应急办核定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
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报告省应急办,由省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全市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道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5)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6)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处置情况和专家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辖区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辖区局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辖区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区、部门和单位需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将事件简要情况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2小时内将事件及其先期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同时说明延时报告的原因。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已经采取的措施;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5)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6)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12315”,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2.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向事故发生地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2)事故发生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辖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区(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
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
发生跨市的事故;
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
发生跨区(新区)的事故;
区(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
发生跨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事故;
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指挥协调
启动I级、Ⅱ级、Ⅲ级响应时,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1组织协调有关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
1.2协调有关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1.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1.4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政府新闻办。
1.5协助市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2)市应急办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1及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将信息通报市委办信息处,由市委办信息处负责按规定和程序向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信息。
1.2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事故发生地的区(新区)应急委在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1.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1根据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1.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故等方面的决策建议。
(5)市委办公厅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I级、Ⅱ级、Ⅲ级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深圳市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详见附件1。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
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组织区(新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环境保护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深圳市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分组参照表》详见附件2。
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6.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及市、区(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表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