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合同.docx
《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合同.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合同
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合同
甲方:
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12年5月10日
第一部份协议书
发包人:
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人:
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特别说明:
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中标后由乙方对原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合理深化优化和修改,并由乙方报审、报规其优化设计施工图。
2、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以下简称:
本工程)
2.2工程地点:
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LG---B08---01
2.3工程内容:
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玻璃采光顶、造型穹顶、玻璃幕墙(含其外立面门窗、雨棚等)、铝单板幕墙、铝塑板、装饰管、铝合金百叶、采光顶、幕墙防雷等设计施工,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
2.4工程面积:
xx超市大楼幕墙工程面积为:
7200平米。
3、工程承包范围:
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总价包干范围内的承包内容详见规划许可方案图及设计施工图纸,其主要内容有:
(1)玻璃幕墙(包括外立面门窗、雨棚)、外墙装饰工程;
(2)铝单板幕墙,采用金属氟弹漆罩面;
(3)铝合金百叶、采光顶、装饰管、防雷工程;
以上承包范围未列清明细的内容按照设计施工图执行。
4、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5月20日(以甲方提供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
2012年8月28日(终验合格签认的日期)
施工总工期:
100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6、合同价款:
经双方协商暂定包干总价(大写):
柒佰壹拾贰万陆仟陆佰贰拾元零壹分(人民币)¥:
7126620.01万元。
施工完毕后现场收方,收方量与投标单项综合单价乘积为本工程实际总造价。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报价书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施工图及经审核批准的方案规划图
7.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揽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
12、合同生效
12.1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5月10日
12.2合同订立地点:
四川宜宾市
12.3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自行失效。
12.4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陆份),发包人陆份,承包人方两份(含一份正本)。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工程的通用条款内容参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1999】313号)通用条款的内容。
第三部份、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报价书: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施工图及经审核批准的方案规划图。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四川省及宜宾市的法规和规章。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现行国家、四川省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3图纸
3.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深化施工图纸4套。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时,由需要方自行承担费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质量缺陷进行全过程监理。
(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
根据第9、10、11条发布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决定第11条项下的工程延期;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3)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协调设计、监理、承包人的关系;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现场施工管理中业主的职能。
(1)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
(2)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释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3)工程师按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作出判断。
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4.3有关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盖章同意,签证单首先由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初审,发包人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最终确定;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
(2)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进出施工场地的场地道路及确立进出场地的路口位置。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输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10日内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证件、附件,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监理工程师证件,现场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通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有关资料。
由承包人负责对上述物体予以保护。
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本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和监理组人员的分工和权责,并负责协调场地周边关系。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由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书面委托,委托书面中应明确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投标文件项目配备人员清单配备,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成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在3日内审定后,送发包方核定,发包方在7日内审定后,自留二份,返回监理方一份,承包方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发包方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发包人提供临时设施场地,承包人自行负责临时设施搭设,总包施工时搭设的脚手架不能满足幕墙安装时,承包人承担其余脚手架搭设,其费用包括总包脚手架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法规规章执行。
承包人应遵守宜宾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犯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宜宾市政府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
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包干总价内,包干使用。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未得到监理或甲方同意,不能私自离开岗位。
(8)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合同工作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c.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d.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事故应划清责任,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包括在合同包干总价内。
(9)成品保护: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施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
(10)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合格(符合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经业主同意的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要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
(11)承包人承担从接驳口至施工作业点的施工用水管、供电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费用,施工用水电费包括在合同包干总价内,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缴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按到开工令7日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工程进度计划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以网络图或橫道图形式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8.2进度计划
(1)工程进度过慢
除13.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管理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
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不在其列)。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3日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可根据延缓程度做书面警告及经济处罚,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份工作给其它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2)工期延误损失赔偿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中写明的金额,作为工期延误损失赔偿金。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但不排除其它捐款方法。
扣除工期延误损失赔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工期延误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处罚人民币500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2%。
8.3统计报表的提交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年、季、月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交合同完成情况的“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发包人现行的有关内容在内,统计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否则发包人视为无效,并将影响支付。
9开工及延期开工
9.1工程的开工
(1)发布开工令期限:
以发包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为准。
(2)开工期:
以开工令为准。
(3)延期开工损失赔偿金:
赔偿额为伍仟元/天。
10暂停施工
10.1暂停施工: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份工程的施工。
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份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发包人仅支付设备租赁费用。
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a)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b)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11工期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不超过72小时不计,每次停水停电不超过8小时不进入累计。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占分项工程量的10%以内不得顺延工期,超过10%以上部分的工程量可按分项工程的关键线路的工期折算顺延工期。
(3)施工现场不具备承包人施工条件,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
(4)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每周)。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力超过6级或地震超过6级等自然灾害。
(四)质量与验收
12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按国家、行业现行施工规范、设计施工图纸标准执行、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合格标准。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第17条和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要求执行。
13.2本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全权委托工程师对质量实行控制管理,行使质量否决权,并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作为质量检查的评定依据,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五)安全施工
14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和宜宾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有关规定执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除外)。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5.1合同价款组成:
(1)合同总价详见第一部分第6条约定(包干范围及内容详见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和协议书中的第三条承包范围中的第
(一)至第(三)条款)。
其合同价款包干总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深化设计、报规报建、成本、利润、税金、措施费用、规费、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材料二次及多次转动费(不包含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多次转运)、材料检验试验费用、验收相关费用、为满足施工所需要的零星工作、施工水电费、设计费、总包配合费以及在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市场涨价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确定的风险等所有费用。
16工程预付款:
详见18条约定。
17工程量确认:
无
18工程进度款支付
18.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每月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以甲方审定金额为准;
(3)本工程完成通过验收出具相关合格手续,完成现场收方后支付至合同总价80%;
(4)并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甲方支付至总价的95%,剩余5%从验收合格起两年保修期满后,1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18.2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
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3)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4)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5)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核;
(6)承包人的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
(7)在支付进度款之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项目所在地正式建安发票,否则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8)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剩余款项的建安发票。
否则发包人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
18.3质量保修金的扣留
(1)质保金限额:
总合同价款的5%;
18.4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工程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同意将质量保修金无息一次退还给承包人。
本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七)材料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
无
20承包人采购材料:
(1)合同包干总价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承包人必需按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发包人发现进场材料与施工图纸上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不吻合时,甲方可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处予经济处罚,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在结算时此部份材料价格按零价格计算,在合同包干总价中扣除。
(2)设计增减变更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10个工作日内,将其质量、品牌报发包人,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质确定,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计算。
(3)主要材料规格和品牌不得低于本合同附件要求。
21检验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材料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材料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发包人有权根据质量保证条款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八)工程变更
22其他变更
22.1变更
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价款中的任何项目;
(2)取消合同价款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2.2变更的指令:
没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竣工验收:
按最新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规定及宜宾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2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3.2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份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份的隐蔽工程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且不得无故拖延。
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24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人可以覆盖这部份的工程。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3.3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6份。
(1)隐蔽工程签字资料6套;
(2)材料资料及发包人检查签字确认资料6套;
(3)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4)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5)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24竣工结算
24.1竣工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24.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二月内审核确认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5违约
25.1双方约定的发包人违约责任:
本通用的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30天内(含30天)承包人不得停工,拖欠部份的工程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2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5.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工期每拖延1天支付伍仟元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
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拖延14天以上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
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工期延误除外)拖延,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
违约金在结算中扣除。
(2)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材料的规格、质量未达到要求,致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承包人除负责返工责任外,还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2%承担违约金。
如违约金无法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时,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
25.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负责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改正直至合格,并承担采取改正措施的费用。
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和现场配合等方面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者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1%以内。
25.5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举报属实,受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处罚违约金1000~5000元/次。
(2)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7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26争议
26.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宜宾市仲裁委员会调解。
(十一)保修内容、范围、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27保修
27.1保修内容、范围:
承包人所承担的全部施工内容并保证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维修。
27.2保修期: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27.3保修期内接到用户保修通知后,在12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7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或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他人实施,并从质保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