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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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一个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一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刻、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刻,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缘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归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再也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两边应当依照合法、公平、平等志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协商确信;
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职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公益性职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爱惜、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依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依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职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非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和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可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效劳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效劳期满;
两边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爱惜或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劳动者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
(六)劳动者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利用人单位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依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信。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职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补偿金的,再也不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效劳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背效劳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效劳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
(四)劳动者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利用人单位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依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和奖金、津贴和补助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依如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股设立的劳务调派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调派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调派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护被调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调派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调派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调派单位或被调派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调派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调派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有关成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超期不更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一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调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更正;
情节严峻的,以每位被调派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调派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调派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背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