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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号文从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及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七大方面提出了二十项要求,这些通知的容实际上远远超越了打击电信犯罪的犯畴。

那么新政策对我们商业银行来说有什么影响呢?

这里面涉及到银行及支付机构,对我们银行来讲,主要要求有以下几类,一是对个人银行结算三类账户进展了补充解释和说明,并作出进一步要求,二是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提出新要求〔个人认为可能是推出新版账户管理方法的前奏〕,三是增加了电信诈骗按照反洗钱工作要求报送的要求,四是需要对银行卡加强管理,根据这些要求,我行需要进展系统改造、流程修订、协议文本修订整合、制订存量账户清理方案、发布对外公告、业务培训及按规定进展数据报送,工作量十分繁重,目前我行各项工作在紧锣密鼓地开展。

好,在了解了新政策的背景后,我们重点来学习一下文件的主要容

首先我们了解392号文的容,主要包括以下5局部容,我们重点了解前三局部

第一点,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强调证件有效性,人证一致性,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证件的有效性,是指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出具辅助件,

有效件包括以下几类:

1.在中华人民国境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

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或户口簿。

2.、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

3.地区居民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明文件。

除了以上有效证件,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辅助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的证明材料。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不是有效证件,不得用于各类开户业务,但特殊业务如挂失可以使用。

军官证不再是有效证件,而是作为辅助证件,成年人的户口簿只能作为辅助证件使用。

规个人代理业务

除了强调个人实名制,392号文还有一点重要容就是规了个人代理业务。

以前一些明确需要本人办理的业务,对于客户真实情况的需要,在实务中我们都是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特殊处理,如今,392号文明确规定了代理业务的具体要求,给我们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

首先是客户身份信息确实认。

代理人需要出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有效的证件,必要时还要提供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通知特别对三种特殊情形的业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单位批量代理开户的激活问题。

代发工资、教育、社保等特殊用途的被代理人需到柜台激活,否那么只收不付。

因此今后我们在做代发工资业务时,一定要和客户确认,客户提供的账号是否已激活,一旦资金存入未激活的账户,而客户又不在本地,将造成资金无法取出,影响客户资金使用,尤其关注那种客户本人在外地工作的类型。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办理。

这里要明确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确认。

第三,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前往银行的,可以提供上门效劳或持完整的证明材料办理。

第二段

以上是392号文,接下来我们重点学习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的改革

为满足监管的需求和消费者支付的需求,人民银行392号文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的分类管理机制,在现有账户的根底上,增设了两类功能依次递减的账户,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一、二、三类。

261号文和302号文对三类账户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异类账户了,再新开户的,应当办理二类和三类账户,那么一二三类账户终究有什么区别呢?

一类账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可以办理存取款、转账、消费缴费、购置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围和金额不受限制

二三类账户为在已有Ⅰ类账户根底上增设的两类功能逐级递减的账户,资金风险也逐级递减的账户。

二类账户主要功能为储蓄存款及投资理财,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对账户余额无限制,但在向非绑定账户转账、存取现金、消费缴费时有限制,每日最高1万,每年最高20万,账户形势可以是电子账户,也可以使实体卡片。

三类账户的主要功能为限额消费和缴费以及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与二类账户相比,少了存款和理财的功能,三类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消费每日最高5000元,每年最高10万元,三类账户只能是电子账户。

从以上分类改革中,我们可以看出

个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一类账户为主,二、三类账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那么我们该如何使用一二三类账户呢?

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他们看成是金库、钱包、零钱袋

一类账户,就是我们现在用的银行卡,相当于个人“金库〞,可作为工资户或个人财富主账户,不必随身携带,减少了卡片遗失带来的风险。

主要用于大额消费、大额资金流转、储蓄、投资理财等大额交易。

二类账户,相当于日常“钱包〞,投资理财功能齐全,可灵活的将一类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二类账户且无累计转入限额,既能满足日常使用,又防止了大额资金损失

三类账户,相当于我们的“零钱袋〞,主要用于小额高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适合绑定手机支付账户,比方二维码支付、NFC支付,便捷平安

那么我们如何开立一二三类账户呢?

开立三类账户,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到银行柜面,由工作人员当面审核开立;

一种是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

一类账户只能本人带到柜面,由银行工作人员当面核验后开立。

也就是说,如果你从未在这家银行开立过账户的话,第一次一定要亲自到柜面作一下身份核实,开立一类账户。

二类账户怎么开呢?

如果已在这家银行开立过一类户了,那么想要再开户只能开二、三类账户了,可以通过柜面或非柜面渠道开立,如果你带着到银行柜面开立二三类账户,可直接办理,无需其他方式验证身份,但如果你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的,就必须通过绑定一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来验证你的身份,主要验证开户人、、手机、绑定账户账号、二类账户还需验证绑定账户是否为一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

而三类账户并不是每个人都要开的,主要是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通过限定功能和额度来降低风险。

三类账户的功能类似于我们现在借记卡上的电子钱包。

第三段

了解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之后,接下来我们将对照216号文的条款逐条解读,并分别从人民银行制度设计的原理和我行根据通知要求的应对措施两个层面分析。

通知要求1: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银行对本银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实现免费。

从人民银行层面看,采取这样的措施主要出于两点考虑:

一是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二是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

由于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银行也将发卡量作为考核指标,对开户数量的不限制,造成了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也造成了银行管理资源的浪费,长期不动账户还造成了银行部的风险点。

 

通知要求2: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人民银行层面: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法分子通常利用个人出售或遗失的居民开立大量账户,用于实施犯罪,除涉案账户外,不法分子通常还掌握大量同一开户人名下的多个账户,一旦涉案账户被冻结,还可以继续使用其他账户实施诈骗,这对于社会公众以及开户人本人都存在较大的威胁,暂停涉案账户名下的所有账户,能够及时阻断不法分子继续转移资金。

另一方面,这项措施对个人也是一种保护,提醒其身份已被不法分子冒用犯罪,有必要及时与银行主动确认、停止相关账户的使用,防止承当连带法律责任。

第四段

通知要求3:

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

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置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4:

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

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件移交公安机关。

当前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

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根据新规将限制不法分子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本钱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和违规单位、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通知要求5:

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

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

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那么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人行层面:

一是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企业〞的企业是严重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主体,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

为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不得为“严重失信企业〞开户。

二是《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效劳或者与其进展交易,单位的身份信息包括客户名称、住所、经营围。

因此银行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应视作身份不明客户,银行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

通知要求6:

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疑心开立账户从事犯罪活动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根据公安机关和银行反映的情况,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时,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律,银行工作人员如严格把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识别并堵截。

但现行制度由于没有明确银行可以拒绝为个人开户,对于一些可疑情形,银行为降低投诉率往往就办理了开户。

通知明确了银行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存在疑义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证件、组织他人开户、有明显理由疑心开户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形,严格限定了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以防止银行随意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通常有个静默期,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

第五段

通知要求7:

严格联系与件的对应关系。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与个人件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展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展确认。

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

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

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人民银行层面: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确保存存存款人本人手机已经成为保护个人资金平安的重要手段。

在电信诈骗中,不法分子往往将同一个手机作为多个作案账户的预留银行联系,以便操控这些账户。

而通常情况下一个手机号由一个人使用,应当对应同一个人的账户。

所以要求对一个联系对应多个件的情况进展排查、清理

通知要求8:

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应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

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3.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

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通过增加转账方式和调整转账时间,一方面提供了多种汇款渠道供客户选择,另一方面是给受害人预留了一个清醒期,及时阻止资金转移。

通知要求9:

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平安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展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前方可转账。

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支付机构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

这三项措施有利于阻断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转账大量转移资金,还能对账户信息泄露后不法分子通过非柜面转账窃取资金起到防作用,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单位和个人资金平安。

通知要求10:

加强交易背景调查。

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那么,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展调查。

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那么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效劳。

通知要求15:

加强账户监测。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详见附件1〕,应当列入可疑交易。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

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通知要求16:

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

通知要求11:

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

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效劳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效劳。

通知要求12:

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受理终端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展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

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通知要求13:

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管理机制。

 通知要求14:

加强交易信息的管理,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以上几条要求,从人民银行层面,主要是因为在开展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过程中,一些银行存在商户资质审核不严、受理终端不规,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要求银行应当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相关监管制度规定。

通知要求17:

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通知要求20:

严格处分,实行责任追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履职尽责,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但凡发生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的责任落实情况。

银行违反相关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展处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予以处分,并可采取暂停1个月至6个月新开立账户和办理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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